行政處分是不是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有五點區別:
(1)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行政處分一般由與被處分人有從屬關系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由特定的和法定組織作出。
(3)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失職行為;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
(4)制裁的種類不同。行政處分的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的主要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或暫扣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等。
(5)執行的程序不同。行政處分由作出處分的行政機關執行。處分決定歸入被處分人的人事檔案行政處分是不是行政處罰 ,被處分人對行政處分不服行政處分是不是行政處罰 ,不能向法院起訴行政處分是不是行政處罰 ,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訴;行政處罰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自己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的共同之處:一是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都屬于具體行政行為,都基于行為主體的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作出,一經生效即對相對人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并影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二是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均為懲戒措施,其結果均對相對人產生不利影響。三是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均是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后果,都是相對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1)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行政處分一般由與被處分人有從屬關系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由特定的和法定組織作出。
(3)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失職行為;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
(4)制裁的種類不同。行政處分的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的主要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或暫扣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等。
(5)執行的程序不同。行政處分由作出處分的行政機關執行。處分決定歸入被處分人的人事檔案行政處分是不是行政處罰 ,被處分人對行政處分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訴,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訴;行政處罰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自己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6)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對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相對方可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過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申訴。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為行政處分是不是行政處罰 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處分是不是行政處罰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相對方所給予的法律制裁。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有許多共同點,主要表現在都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都適用行政程序等方面。
二者存在著較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行政處罰是對實施了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對人的制裁,而行政處分是對違反政紀的國家公務員的懲戒;
2、行政處罰屬于外部行政行為,相對方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分屬于內部行政行為,被處分者不服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享有相應對外管理權限的行政執法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而行政處分的主體是公務員所屬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
4、行政處罰的對象既可以是公民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行政處分是不是行政處罰 他組織,而行政處分的對象一般只能是公務員個人。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區別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針對對象不同、作出決定行政處分是不是行政處罰 的機關不同、針對行政處分是不是行政處罰 的違法行為不同、制裁行政處分是不是行政處罰 的種類不同、執行的程序不同。1、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行政處分一般由與被處分人有從屬關系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由特定的和法定組織作出。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征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行政處分是不是行政處罰 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記過是行政處分還是行政處罰不屬于行政處罰,屬于行政處分。 一、行政處分 1. 行政處分的定義 行政處分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照法律和有關規章,給所屬的有輕微違法或違紀行為人員的一種制裁,同時又是被處分人的行政責任的體現形式之一。 2. 行政處分的作用 行政處分屬于內部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基于行政隸屬關系依法作出。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但因其不受司法審查,故被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只能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申訴途徑解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3. 行政處分的程序 大致有7個步驟: 處分的提起; 調查對證; 本人申訴; 行政拘留; 批準備案; 通知本人及歸案; 處分的執行。 4. 行政處分的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分的適用范圍較廣,主要有國家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國家和集體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全民和集體企業的職工。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處分是不是行政處罰 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行政處分是不是行政處罰 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