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事故的認定標準
逃逸事故認定標準: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逃逸事故的認定標準 ,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行為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逃逸事故的認定標準 ,在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逃逸事故的認定標準 ,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4、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5、行為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6、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逃逸認定標準是什么解答交通事故逃逸認定標準:1、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逃逸事故的認定標準 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逃逸事故的認定標準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逃逸事故的認定標準 ,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逃逸事故的認定標準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標準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標準
出現逃逸事故的認定標準 了交通事故,造成逃逸事故的認定標準 的后果一般都是比較嚴重逃逸事故的認定標準 的。所以有的時候肇事人想逃避責任,就會選擇通過逃避的方式來逃避承擔責任。那么怎么樣的情況才算是交通肇事逃逸呢?下面就讓我為大家帶來的 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標準 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 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標準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二、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70號令)》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孫某駕駛兩輪摩托車馱載其朋友劉某(二人均喝酒過量)超速行駛時,因路上顛簸,劉某從摩托車上跌落頭部著地,致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而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仍然繼續駕車狂奔,直至被人發現將其截獲。本案中,孫某雖然離開了現場,但因其主觀上對劉某墜地身亡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認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里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逃逸事故的認定標準 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后,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如〈案例2
〉:司機宋某違章駕車,將一行人于某撞死,正當宋某對于某進行搶救時,于某的親友及當地群眾聞訊趕到,持械對宋某進行毆打。宋某被逼無奈,駕車逃離現場,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當然,需要說明的是,行為人出于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后,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這里有爭議,有人認為僅僅將其限定為逃離“事故現場”,而實踐中大多數并不拘泥于“事故現場”,而是與“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一并來考慮的,總之,要看具體情節。
三、 交通肇事逃逸的 責任認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對于“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標準 @2019
逃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逃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如下:1、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逃逸事故的認定標準 ,駕車駛離事故現場逃逸事故的認定標準 的逃逸事故的認定標準 ;2、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4、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法律依據:
《交通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