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協議無效后政府賠償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行政協議無效后政府賠償范圍 ,結合行政審判工作實際行政協議無效后政府賠償范圍 ,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協議無效后政府賠償范圍 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
(三)礦業權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
(四)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
(五)符合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
(六)其他行政協議。【法律依據】
第三條 因行政機關訂立的下列協議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行政機關之間因公務協助等事由而訂立的協議;
(二)行政機關與其工作人員訂立的勞動人事協議。
第四條 因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發生糾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原告,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訂立的行政協議發生糾紛的,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五條 下列與行政協議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參與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活動,認為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與其訂立行政協議但行政機關拒絕訂立,或者認為行政機關與他人訂立行政協議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認為征收征用補償協議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用益物權人、公房承租人;
(三)其他認為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協議案件后,被告就該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提起反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七條 當事人書面協議約定選擇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協議履行地、協議訂立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從其約定,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生效法律文書以涉案協議屬于行政協議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當事人又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九條 在行政協議案件中,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一)請求判決撤銷行政機關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
(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履行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協議的效力;
(四)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依法或者按照約定訂立行政協議;
(五)請求判決撤銷、解除行政協議;
(六)請求判決行政機關賠償或者補償;
(七)其他有關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訴訟請求。
第十條 被告對于自己具有法定職權、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應法定職責以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等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原告主張撤銷、解除行政協議的,對撤銷、解除行政協議的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對行政協議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應當對被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定職權、是否濫用職權、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顯不當、是否履行相應法定職責進行合法性審查。
原告認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針對其訴訟請求,對被告是否具有相應義務或者履行相應義務等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行政協議存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行政協議無效。
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法律規范確認行政協議無效。
行政協議無效的原因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行政協議有效。
第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經過其他機關批準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協議,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協議未生效。
行政協議約定被告負有履行批準程序等義務而被告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原告認為行政協議存在脅迫、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而請求撤銷,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法判決撤銷該協議。
第十五條 行政協議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當事人因行政協議取得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判決折價補償。
因被告的原因導致行政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第十六條 在履行行政協議過程中,可能出現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變更、解除協議的行政行為后,原告請求撤銷該行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行為合法的,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補償。【法律依據】
被告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行政行為存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被告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行政行為違法,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協議、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 原告請求解除行政協議,人民法院認為符合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判決解除該協議。
第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民事法律規范的規定行使履行抗辯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的范圍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行政協議無效后政府賠償范圍 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
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行政協議無效后政府賠償范圍 的,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
2、賠償請求人對行政機關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又決定不予賠償,或者對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并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一并受理。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5、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作出最終裁決的行政機關確認違法,賠償請求人以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賠償而不予賠償或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
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ㄒ唬┻`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ㄈ┮詺虻缺┝π袨榛蛘咚羰顾艘詺虻缺┝π袨樵斐晒裆眢w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ㄎ澹┰斐晒裆眢w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ㄒ唬┻`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
責令停產停業
、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ǘ┻`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ㄋ模┰斐韶敭a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與行政機關簽訂的產權調換協議書被法院判決無效后,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賠償嗎?不可以申請行政賠償。行政協議無效后政府賠償范圍 你與行政機關行政協議無效后政府賠償范圍 的是民事法律關系行政協議無效后政府賠償范圍 ,依據合同法和民法總則規定行政協議無效后政府賠償范圍 ,協議無效有過錯行政協議無效后政府賠償范圍 的一方應賠償另一方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