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不賠償怎么辦
我國有相關法律對沒錢賠償員工公司破產怎么辦的解決。如果公司破產清算不夠支付員工賠償公司破產清算不賠償怎么辦 ,可參考下文辦理;1、根據《公司法》第187條的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公司破產清算不賠償怎么辦 ,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公司破產清算不賠償怎么辦 ,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法院進行破產清算時優先支付員工賠付;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其中第四十六條也有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3、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公司倒閉沒錢賠償怎么辦公司倒閉沒錢給員工賠償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進行破產清算。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法定順序清償。第一順序包括所欠職工公司破產清算不賠償怎么辦 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經濟補償金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公司破產清算不賠償怎么辦 :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公司破產清算不賠償怎么辦 ;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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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閉老板無力賠償怎么辦公司倒閉老板無力賠償的處理辦法。公司債務由公司獨立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具體如下:
1.公司倒閉老板無力賠償的公司破產清算不賠償怎么辦 ,可以申請進行破產清算,債權人應當申報債權,公司以清算資產按照清償順序進行清償公司破產清算不賠償怎么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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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公司屬于獨立法人,公司以其獨立財產承擔債務,所以公司確實無力清償的,債權人也不能要求老板以其個人財產清償,除非老板有抽逃出資等行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破產不賠償怎么辦?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公司破產清算不賠償怎么辦 ,向法院申請破產,是不需要 承擔刑事責任 公司破產清算不賠償怎么辦 的,不需要坐牢。《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 申請破產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公司破產清算不賠償怎么辦 ;(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第二條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一) 債權債務關系 依法成立;(二) 債務履行期限 已經屆滿;(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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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