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房屋征收補償案例
1、文物古建筑拆遷補償金額采用專家組現場評估文物房屋征收補償案例 的方法確定,作為普通房屋補償之外增加的部分。
2、專家組從地市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的文物古建筑專家庫(含造價、建造、設計的有關專業人員)中隨機抽取組成。如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不服,可提出行政復議,并由省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最終決定。
3、文物古建筑拆遷(征收)補償標準可參照同類仿古建筑造價、文物年代、損毀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標準可由國家文物局制訂基本原則,省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實施細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文物房屋征收補償案例 ;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列為文物點的民居拆遷補償怎么規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下稱拆遷條例)的頒布實施文物房屋征收補償案例 ,對拆遷行為具有指導意義,條例談到了幾種特殊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筆者現對此作了具體分析,以求教于專家、學者。一、關于租賃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拆遷條例第13條第2款規定文物房屋征收補償案例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該條例的規定正是為了保護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承租權而制定,它對維護房屋租賃秩序的穩定提供了有力保障。具體到對承租人的補償,拆遷條例第27條作了明確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二.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根據拆遷條例第14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這是對代管房屋的特殊要求,同時建設部房地產業司《關于在房屋拆遷中涉及代管房屋處理的幾點意見》也作了具體規定。三、對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軍事設施是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建筑、場地和設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13條的規定,需要將軍事設施拆除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軍區級軍事機關商定,并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對教堂、寺廟等房屋除因城市規劃或成片開發必須拆遷外,一般應盡量避免拆遷,必須拆遷的應當征詢當地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意見,同時應與產權當事人協商,合理補償,適當照顧,妥善處理。對于文物古跡,由于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該法的實施條例的規定,一般不準拆除,必須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文物房屋征收補償案例 ;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準前必須征得國務院文物保護行政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則一律不得拆除。對于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拆遷應當根據文物房屋征收補償案例 我國法律法規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四、對違章建筑和臨時建筑的拆遷補償由于違章建筑的建設未經規劃部門的批準或雖經批準但擅自改變規劃批復方案、用途而建設,對該違章建筑依據拆遷條例第22條的規定,在拆除時一律不予補償。而臨時建筑鑒于其有嚴格的批準使用期限,對那些經規劃部門批準建設,但在批準時特別注明遇城市拆遷時,不予補償的,則在拆除時,一律不予補償;同時對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在拆除時也不應給予補償, 對拆除那些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依據條例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的標準,可以由雙方協商或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相關規定。 五、拆除產權不明的房屋應該如何補償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是指房屋的產權依法不能確定或權屬存在爭議的房屋。條例第29條對拆遷產權不明確房屋作了具體規定:“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六.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如何補償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條例第30條規定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房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屋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抵押權人有權從該房屋的價值中優先受償。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設定抵押權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稉7ā返?8條規定:“ 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0條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具體到房屋,筆者認為房屋拆遷在本質上屬于國家運用強制力對房屋進行的一種變相征收,房屋拆除后,作為抵押物的原房屋即行滅失,其上設定的抵押權也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雖然抵押權消滅,但是對照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就該抵押物的補償金或補償獲得優先受償,這種優先受償權客觀上屬于抵押權的延伸。因此在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補償的情形下,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無需就調換的房屋另行簽定抵押合同,其作為抵押權人應當然對該房屋 享有優先受償權。而在實行貨幣補償的情形下,抵押權人為實現抵押權應依法對抵押人提起訴訟并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胡海天推薦
房屋征收所需賠償資金計算范本房屋征收主要補償下列內容: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文物房屋征收補償案例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文物房屋征收補償案例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被征收人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文物房屋征收補償案例 ,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從上述規定看,房屋價值的構成主要考慮因素有:
1、 區位。是指某一房屋地理位置,包括在城市或區域中的地位,與他地方往來的便捷性,與重要場所的距離,周圍環境、景觀等。區位因素是指所在地的自然條件與社會、經濟、行政因素相結合所產生的特征并對房地產價格產生影響的因素。在一定意義上,區位因素分析就是土地價格的分析,其中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由絕對地租所決定的土地價值,一部分是由級差地租所決定的土地價值。后一部分主要由后天因素形成的環境起主要作用,前一部分主要取決于城市平均地價水準。此外,城市規劃對土地價格會產生明顯的中長期結構性調整作用。
2、 用途。是指拆遷房屋所有權證書上記載的用途,未標明的,通常,通常以產權檔案中記錄的為準,未記錄的,以實際用途為準。實際用途的界定以規劃部門是否批準,是否取得合法手續為準。主要有住宅和非住宅之分。住宅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別墅等。非住宅分為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兩類,前者包括寫字樓、商業營業用房、通用廠房、倉儲用房、交通樞紐用房等;后者有行政、事業單位以及非營利公共設施用房。
3、 建筑結構。通常分為框架、鋼、鋼混、磚混、磚木、木、簡易結構、建筑物的外觀、風格、布局、施工質量等,對房屋價值會產生一定影響。
4、 新舊程度。也可以稱為折舊率,如按照有關規定,通常住宅為70年、廠房為50年、商用為40年,在此基礎上核出折舊率,再結合建筑結構作出基本的限制性要求。具有保留價值的歷史、文化、風貌等建筑不受折舊期限制,以建筑文物實際評估為準。
5、建筑面積。目前可以分為建筑物整幢面積、單元面積、套內面積。就具體征收補償關系而言,主要分為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公有建筑面積。但從實際情況看,建筑面積有時是有水分的,房屋的大小往往要同時考慮使用面積。目前,計算建筑面積的兩個主要規則是《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和《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試行),這兩個規則屬于國家標準。
房子被列為文物,不允許我拆,是否有補償首先文物房屋征收補償案例 ,確定該房屋是否列入文物保護單位,到文物局去查備案。如果有等級,就去找文物局讓他們修繕。否則就會觸犯法律。想蓋新房的話也去和文物局談,畢竟列入保護單位還要人居住就不太好保護。
假如沒有列入文物保護單位,你可以按《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到縣級以上的文物管理部門去認定,這樣的話就可以按上面的步驟來文物房屋征收補償案例 了。
百度百科上說還有:華崗研究會。也可以去找他們嘛
再或者去找縣一級的黨組織反映情況,或者到山東大學找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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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個人老房子被國政府宣布文物保護單位征收時,怎么進行賠償?農村個人老房子文物房屋征收補償案例 ,被政府宣布文物保護單位征收時怎么進行賠償?如果文物房屋征收補償案例 你的老房子被政府。宣布文物征收的話文物房屋征收補償案例 ,會根據你房子的價值進行賠償。
征收房屋補償安置條例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 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90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文物房屋征收補償案例 ,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文物房屋征收補償案例 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 承擔法律責任 。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 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 提起行政訴訟 。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停產停業損失 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 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 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 責令限期改正 ,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