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我國《刑法》規定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毀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
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傷亡、燒毀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毀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
火災致3人死亡法院就判13萬嗎不是。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的規定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如果因人為原因造成失火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的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并且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等情形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發生消防事故造成三人以上人員死亡,那些部門那些人員要追責,那些人員要負刑責?一。造成事故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的直接責任人。
二。負責安全保衛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的部門負責人。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
以上人員都要追究責任。
造成事故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的直接責任人。要根據事故造成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的嚴重后果。由有關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火災死三人以上如何追責要追究相關人員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的刑事責任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具體的人有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領導人員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直接分管的領導、直接責任人員。
具體情況還要看情節,不過一般來說,直接責任人員一般要追究。
1人死亡火災事故追責造成火災事故人員傷亡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主要有三種:放火罪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失火罪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消防責任事故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中國現行《刑法》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鏈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四川省公安廳關于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發展和火災事故狀況,現對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提出以下意見:
一、根據《刑法》的規定,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一)死亡三人以上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
(二)重傷十人以上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
(三)死亡、重傷十人以上;
(四)受災三十戶以上;
(五)直接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
二、根據《刑法》的規定,行為人違法消防管理法規,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以至發生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一)死亡兩人以上;
(二)重傷五人以上;
(三)死亡、重傷五人以上;
(四)受災戶十人以上;
(五)直接財產損失二十萬元以上。
三、人員傷亡、直接財產損失、受災戶的數額雖不足上述規定數額,但社會危害性較大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
火災事故等級的劃分?火災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分為四個等級。無人員傷亡,損失20000元左右屬于一般火災事故。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火災3人死亡追責幾人 ;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擴展資料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參考資料: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