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隱私權賠償案例
1、【艾滋女】事件是典型的互聯網上侵犯個人隱私權的案例。2、【死亡博客】案2007年12月29日侵犯隱私權賠償案例 ,留學海外多年的31歲的北京女白領姜巖從24層樓跳樓死亡。在自殺之前侵犯隱私權賠償案例 ,姜巖在網絡上寫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記錄了她生命倒計時前2個月的心路歷程,并在自殺當天開放博客空間。之后的三個月里,網絡沸騰,姜巖的丈夫王菲成為眾矢之的。網友運用“人肉搜索”將王菲及其家人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證信息和工作單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斷收到恐嚇郵件;網上被“通緝”、“追殺”、圍攻、謾罵、威脅;被原單位辭退……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張樂奕、北京凌云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7.5萬元損失及6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該案被媒體冠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網絡暴力第一案”。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侵犯隱私權賠償案例 :被告張樂奕停止對原告王菲的侵害行為,刪除刊登在“北飛的候鳥”網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靜靜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與案外人東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飛的候鳥”網站首頁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賠償原告王菲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公證費用684元。大旗網和“北飛的候鳥”兩家網站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構成對原告王菲名譽及隱私權的侵犯,分別判處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賠償王菲精神撫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線因于王菲起訴前及時刪除了侵權帖子,履行了監管義務,經判決認定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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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當對隱私權人產生嚴重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應當承擔上述法律責任外,還將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要考慮以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侵犯隱私權賠償案例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要考慮以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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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侵犯隱私權賠償案例 :患者隱私部位能否當作教學“標本”?
阿靜因未婚先孕到醫院檢查,大夫在為其檢查時叫進20多名醫學院實習生,以阿靜為“標本”現場講解,阿靜羞愧難當,無地自容。2001年10月8日阿靜向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新疆石河子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及當事醫生侵犯其隱私權,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此案在全國醫學界和法學界引起了爭議。
9月15日,22歲未婚先孕的阿靜在男友陪同下來到新疆石河子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做人工流產,在婦產科醫生孫某的安排下,阿靜按要求做好準備,躺在檢查床上等待檢查。這時,醫生叫進20多名身穿白大褂的男女圍在床前,阿靜非常緊張,要求醫生讓侵犯隱私權賠償案例 他們出去。醫生說,沒關系,他們都是實習生。醫生讓阿靜躺好,一邊觸摸阿靜的身體,一邊向實習生介紹各部位名稱、癥狀等,檢查講解過程約五六分鐘。
據了解,那天的見習生是石河子大學醫學院九七級本科生。
事后,氣憤難平的阿靜和男友經咨詢律師,決定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一事件在全國醫學界和法學界引起了極大的爭議。醫學界認為,作為教學和實習醫院,這種做法很正常,談不上侵犯隱私權,不然,怎樣完成培養醫學院學生的任務。按照慣例,一般都不提前給患者打招呼,如征求患者意見,患者肯定不同意。再說幾十年來各醫院都是這么做的,也沒有法規和文件規定不能這樣做。醫學院校及其附屬醫院基本都認同這一觀點。
而為阿靜提供法律援助的新疆天宇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次松認為,醫院的做法嚴重侵害了患者的人格尊嚴和隱私權。人的特殊部位有權利不讓他人觀看、探究或拍攝。醫生檢查患者身體原則上不構成侵犯隱私權,因為患者去醫院看病,接受相應的檢查甚至很多專家會診有時是必須的。但此事的關鍵是接診或主管醫生以外的人對患者的隱私部位進行觀看和講解,這是不能允許的。對醫學院學生的實習,應作出相應的規范。很多資深律師也都同意這一看法。
據了解,這是全國首例因患者被醫院當作教學對象,而被提起訴訟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醫學界和法學界的專家認為,不論此案判決結果怎樣,都將對侵犯隱私權賠償案例 我國的醫學院校學生實習產生深遠的影響。
案例:當隱私權遭遇生命健康權
挽救了病人的生命卻侵犯了病人的隱私,日前在廈門市某醫院發生的一件事引起了有關人士“隱私權、生命健康權究竟哪個更重要”的爭議。
19歲的宮小姐因子宮出血,一個星期前走進了一家心理門診就診,在心理醫生作了“絕對保密”承諾后,宮小姐袒露了自己的心病:自己因未婚先孕擅服流產藥物造成子宮出血不止。就在心理治療過程中,宮小姐開始出現昏迷狀態。為搶救宮小姐的生命,這位醫生違背承諾,向有關的婦產科醫生道出了實情,并請求婦產科醫生進行緊急救助。
經搶救,宮小姐脫離了危險,但心理醫生的一片善良之心卻遭來了宮小姐的責怪聲:本來不為人所知的隱私,現在很難再遮遮掩掩。趕來醫院的父母親也從她難以自圓其說的回答中隱約感到了女兒的秘密。此后,雖然宮小姐的子宮出血病一天天痊愈,但她的心病卻一天天加重,19歲的她始終感到難以抬頭見人。
一些人士認為,在本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醫生絕不能公開病人隱私。宮小姐已經向心理醫生陳訴過保密要求,而且心理醫生也已承諾“絕對保密”,雖然這位醫生向他人公開隱私是為了病人的生命,卻違背了病人本人意愿,侵犯了隱私權。
許多醫生認為,生命健康權大于隱私權。省人民醫院的張醫生認為,醫生當然應該尊重病人的隱私權,但當病人出現病危、昏迷時,首先考慮的是搶救,這是醫生的職業道德。
福建八閩律師事務所的蔣金音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必須保護病人的隱私權。但當患者的隱私權危害公共安全時(如按規定,患者患了傳染性性病,醫師必須將其上報衛生防疫站),隱私權必須服從公共安全。而當隱私權與生命健康權發生矛盾時,生命健康權應該大于隱私權,也就是說,當一種危害必然發生時,當事人可以選擇較小的危害避免更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