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破產清算時優先順序為
當企業破產清算時當企業破產清算時優先順序為 ,該企業的債券與股權的清償權優先順序為一般債務當企業破產清算時優先順序為 ,次級債務,優先股,普通股。根據我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當企業破產清算時優先順序為 :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拓展資料:
企業破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經營管理不善,當負債達到或超過所占有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的企業行為。
程序適用
一、破產案件適用
破產案件是指通過司法程序處理的無力償債事件。這里所說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種: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不能把破產案件簡單地歸結為清算倒閉事件;破產清算是公平清理債務的一種方法,但還有其當企業破產清算時優先順序為 他方法。中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鼓勵當事人積極尋求以避免企業倒閉清算的方式來公平清理債務。
破產法設立的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三種程序之間,存在一定的可轉換性。在它們之間,當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選擇自由。具體說,包括以下要點:
(1)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債務人或者其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
(3)債務人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和解。
(4)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備破產法規定的特定事由時,經破產宣告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5)債務人一旦經破產宣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則不得轉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二、破產程序適用
破產法第2條規定,破產法的適用范圍為企業法人,這其中不僅包括國有企業法人,同時包括承擔有限責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業法人。與企業破產法(試行)相比較,破產法將適用主體范圍擴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再區分是否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民營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
當企業破產清算時應該按照什么順序公司破產的清償順序是:1、破產費用。2、共益債務。(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法律分析:公司破產的清償順序是:1、破產費用。2、共益債務。(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如果一個企業,或一個公司,不好好打理,用心經營是非常容易走到破產這一步的,現在的生意都不好做,很多在疫情的沖擊下,更是備受打擊,從去年開始,市面上很多公司就面臨這樣一個問題,這是非常遺憾的。詳細內容是:首先,當企業進行破產清算是,第一步確定自己已經撐不下去了,并且成立清算小組,將企業所有資產交給當企業破產清算時優先順序為 他們進行合理的處理。
其次,還有一些資金也要進行分配,將需要變賣的進行處理,把剩余員工的工資結清,同時還要處理企業及員工的保險費用等。一切都由清算組處理,而后會把處理后的結果上報人民法院。
最后,所有的事宜都處理清楚之后,就可以等待人民法院的宣告了,會根據具體情況做出最后的裁決,還需去原注冊機關單位,注銷登記,這才算完結。
想要公司做得好靠的不僅僅是自己業務水平,合理的完善公司制度,也是至關重要的一步。若是無法再繼續下去,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對企業做出合法清算。
法律依據: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當企業破產清算時優先順序為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企業破產清算償還順序公司破產的清償順序是:
1、破產費用。破產費用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共益債務。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
共益債務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當企業破產清算時優先順序為 他人,或者僅為當企業破產清算時優先順序為 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