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工程款的清償順序
破產案件中破產法工程款的清償順序 ,建設工程款僅對該工程拍賣價款或者工程折價款優先受償破產法工程款的清償順序 ,如果工程拍賣款不足以支付工程款的余額,按照普通債權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進行清償。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法工程款的清償順序 ;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法是如何規定財產清償順序的法律分析:(一) 債務清償順序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破產法工程款的清償順序 ,按如下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第一順位);(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第二順位);(3)破產債權(第三順位)。其中,第一、二順位的請求權,稱為優先請求權。(二) 破產財產變價破產財產變價,是指清算人將非金錢的破產財產,通過合法方式加以出讓,使之轉化為金錢形態,以便于清算分配的過程。破產財產在變價前,有必要進行估價的,應當進行估價。清算組進行破產財產的變價,應當制訂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依照國家規定不能公開拍賣或出售的財產,應依國家規定的方式變賣。變賣破產財產,原則上應公開進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賣、招標出售、標價出售。(三) 破產分配破產分配,應首先由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報清法院裁定后執行。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如下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3.破產債權。在先順序清償完畢后,有剩余財產的,進行下一順序的清償;每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足夠清償的,予以定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四) 補充分配破產分配終結后,如發現本應納入破產財產分配的破產人財產的,應當追回財產,進行補充分配。一般說來,追回的破產財產通常是破產人隱匿、私分的財產,此外還有遺失財產、被盜財產及被破產法工程款的清償順序 他人合法占有而在破產人財產清冊中遺漏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 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五條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破產清償債務的順序一、正面回答
破產清償債務破產法工程款的清償順序 的順序如下: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為第一順位破產法工程款的清償順序 ;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為第二順位;
3、破產債權為第三順位。
二、分析詳情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破產法工程款的清償順序 ,由清算組接管公司破產法工程款的清償順序 ,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行政法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四、破產清算債務清償程序是什么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企業破產債務償還順序企業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破產法工程款的清償順序 ,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破產法工程款的清償順序 的一種法律制度。那么當企業破產后,債務應當按照什么順序進行償還?首先,應當先償還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其次償還破產人欠繳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最后再行償還普通破產債權。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上述需要注意的是,員工的經濟補償按照工作年限計算,滿一年補一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補半個月工資,最高補償年限為12年。法律依據破產法工程款的清償順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新舊破產法的清償順序分別是什么?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破產法工程款的清償順序 ,破產債權按以下順序清償破產法工程款的清償順序 :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破產法工程款的清償順序 的破產法工程款的清償順序 ,按比例分配。
這里所指破產法工程款的清償順序 的破產財產作為清償總額的,是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剩余的所有破產財產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還指出,清算期間的職工生活費、醫療費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關于破產清償順序的小問題其一、破產企業拖欠施工單位破產法工程款的清償順序 的工程欠款不屬于共益費用破產法工程款的清償順序 ,共益費用(共益債務)是指:破產申請后發生的如下債務:(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二)無因管理產生的債務;(三)不當得利產生的債務;(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總之,共益費用必然產生于破產申請后,拖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欠款產生于破產申請前。
其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破產企業拖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欠款應屬于工程款優先取回權的范疇,即工程款優先權,和《海商法》中的船舶優先權類似!因而其在在破產清算程序前受償!
其三、新的《企業破產法》第113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費用后,依如下順序清償:(1)職公醫療、工資、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權優先)(2)所欠稅款;(社會公權其次)(3)破產債權
其四、同時還應該注意的是,根據《擔保法》和《物權法》的規定,已設置擔保權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既設置破產法工程款的清償順序 了質權、留置權、抵押權的財產不得作為破產財產,但,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參與破產債權的分配,即:擔保物的價款 - 所擔保的債務數額 = 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