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仲裁年終獎
我們都知道試用期仲裁年終獎 ,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為試用期仲裁年終獎 ,那職工在試用期年終獎是怎么規定的呢?能不能領取到年終獎?以下是我為你整理的試用期規定能否有年終獎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試用期規定能否有年終獎
休法定假應照發年終獎
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均屬于法定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 保護規定》等的規定,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并支付報酬,用人單位自然也就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而不得扣除。
提前離職該拿年終獎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那么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未規定年終獎, 但事實上已發年終獎,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持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 終獎。
未滿一年也有年終獎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仲裁年終獎 了年終獎或是用人單位已制定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新進入、未滿一年的勞動者確已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約定或比例向其發放年終獎。
年終獎不能拖欠
就性質而言,年終獎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因為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 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七條也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 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一)生產獎;(二)節約獎;(三)勞動競賽獎;(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五)其他獎金。”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 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二條則進一步指出:“關于獎金的范圍……(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 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故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于欠薪。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已明確規定,工資應當按 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年終獎不得以實物折抵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正因為年終獎屬于工資,決定試用期仲裁年終獎 了用人單位只能以人民幣的形式發放。
年終獎的計算方法
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為,目前的法律、法規并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
故一般來說,年終獎的計算應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約定或規章制度發放。
當然,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均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發,也可以根據本年度的綜合經營狀況以及勞動者個人年度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
單位遲發年終獎的處理
對于年終獎的發放時間問題,要區分情況對待。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的工資、獎金的發放標準,用人單位是不能克扣或者拖延發放的,因為此時的年終獎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如果“年終獎”是企業根據上一年度經濟效益發給員工的額外獎勵,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又沒有明確約定年終獎的性質,那么用人單位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發放及發放時間和具體數額。
只要年終獎不是工資收入的固定組成部分,勞動合同及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未予明確,單位何時發放年終獎,法律并不強制干預。
另外,根據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而且,這些重大事項決定還應當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年終獎發多少、何時發同樣也屬于這類事項,用人單位應當與工會協商,并告知員工,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工會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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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有年終獎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有規定的試用期仲裁年終獎 ,試用期有年終獎試用期仲裁年終獎 ,法律沒有對年終獎的規定。年終獎是指每年度末企業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勵,是對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的肯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試用期員工發了年終獎要離職可以追回嗎試用期員工發試用期仲裁年終獎 了年終獎要離職試用期仲裁年終獎 ,不可以追回,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年終獎屬于勞動者的合法所得,用人單位不得非法克扣或者索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試用期仲裁年終獎 ;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勞動仲裁年終獎算不算賠償金不算試用期仲裁年終獎 的試用期仲裁年終獎 ,經濟補償金基數不包括年終獎;年終獎是一種福利,不屬于工資性質,所以一般是不能計入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12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試用期仲裁年終獎 ,應得工資包括:單位代扣代繳的社保、住房公積金——應包含在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中。津貼、補貼、獎金、加班工資、特殊津貼等應計算在計算基數中。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年終統一發放十三薪(不附帶兌現條件),那么十三薪屬于年終工資收入,應計算在“前12個月工資”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