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雇員受傷后雇主要負什么責任
雇員受傷后雇主要負什么責任呢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如果雇員是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的話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那么雇主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我已經為大家搜集和整理好了雇員受傷后雇主要負什么責任的相關信息,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雇員受傷后雇主要負什么責任1
雇員受傷,雇主要負什么責任?
雇主對雇員從事雇傭活動中所受的人身傷害,應直接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關于“雇傭關系”
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 雇傭關系是雇主和受雇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雇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雇傭合同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這里,《勞動法》中規定的個體經濟組織,一般是指經過登記的,雇工在7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
雇員受傷后雇主要負什么責任2
雇員受傷后雇主應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嗎
(一)關于雇員受傷的`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雇員受傷的賠償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這種侵權責任是適用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呢?作者認為應當適用無過錯原則。其原因在于:
1、雇主承擔無過錯原則是現代民法之通例。
2、雇主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利于保護雇員的利益
3、我國勞動法國家職工享有勞動保護的權利。雇員在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到傷害,應按無過錯責任原則處理。
4、雇主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充分的根據。
(二)雇員受傷害的賠償責任的構成條件
1、受害人須為雇員。雇員必須是為雇主所選任的并在其監督下為之服務的人。
2、須雇員遭受損害。雇員損害有兩種情形:一是工傷事故。二是職業病。
3、雇員須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害。
4、雇主須沒有免責事由。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按照雇員受害賠償糾紛處理經常涉及的雇傭關系中損害賠償糾紛主要有兩種:雇主損害賠償糾紛和雇員受害賠償糾紛。這兩種糾紛中的民事責任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主要表現在兩方面:1、雇主損害賠償責任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是指雇主對雇員在執行職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又稱雇員致害責任;2、雇員受害責任,是指雇員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中,使自己遭受損害,雇主因此而承擔的民事責任。在這兩種情況下,雇主承擔民事責任均以雇傭關系的存在為前提。雇傭關系中的民事責任屬于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在沒有明確約定時,應允許原告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訴訟。如果原告選擇了追究雇主的侵權責任,那么,應首先確定該種侵權責任的性質。侵權責任分為兩種:一般侵權行為責任和特殊侵權行為責任。前者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則有責任;后者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管是否存在過錯,只要造成損害,在法定情況下,責任人就應承擔責任。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只要被告不能證明對原告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未將雇主損害賠償責任及雇員受害責任納入特殊侵權行為責任范疇,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組織雇傭的人員在進行雇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是當事人。”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把“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和“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納入“特殊侵權糾紛”部分。可見,這些規定把雇傭關系中損害賠償糾紛的民事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行為責任來處理了。當雇主是自然人或雖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但雇員并未成為其成員時,對于雇主而言,只要雇員在執行職務中,即在完成雇主交給的工作任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時,雇主應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雇員有過錯時,雇主賠償后再通過內部管理制度或雇傭(勞動)合同向雇員追償;對于雇員來講,只要雇員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過程中,使自己遭受損害,雇主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第三人或雇員對造成的損害存在過失,則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在上述情況下,雇主承擔民事責任適用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即雇主無論有沒有過錯,只要其與雇員形成了雇傭關系,就應對雇員在履行雇傭合同過程中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以及雇員自己受到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損害是第三人或雇員故意造成的,雇主可免責。當雇主是法人、個體經濟組織,并且雇員成為其成員時,應遵循《勞動法》的規定來處理雇傭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非企業法人組織只要與勞動者形成了勞動關系,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就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因為此時的雇主已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主體要件,雇員作為勞動者為雇主提供有償勞動,雇傭關系實際是勞動關系。在雇傭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中,雇主承擔民事責任既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不能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因為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原告必須舉出被告對造成自己損害有過錯的證據,即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若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雇主只有舉出自己對造成雇員或第三人損害沒有過錯的證據,才可不承擔責任。但這兩種情形,原被告雙方都很難舉出有效證據,在實踐中是不可行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求原告舉出雇傭關系存在的證據,而不問雇主是否對原告造成損害有無過錯,即可讓雇主承擔民事責任,這是符合《勞動法》和《合同法》立法精神的;如果第三人或雇員對自己的損害有過失,則依據《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讓第三人或雇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雇主有證據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或雇員的故意造成的,雇主可免責。使用這一原則處理雇傭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在實踐中是切實可行的。
雇主與雇員責任問題一、緣起 《侵權責任法》頒布前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我國法律并無明文規定雇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的歸責原則。因此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一直是學術界爭論不休的問題,因此也導致司法實踐不一。但從梁慧星先生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張連起、張國莉訴張學珍損害賠償糾紛案”評價為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工傷事故致工人傷殘死亡的賠償問題,屬于特殊侵權行為,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本案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關于一般侵權行為的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顯屬不當。” ,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中,對該解釋的第十一條明確為“本條規定包括以下幾層含義:(1)雇主對雇員的工傷應當直接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是無過錯責任。”后,學術界與司法實踐對雇員受害賠償普遍采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頒布后,依筆者的理解,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已有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了定論。為此,筆者特撰此文,一為拋磚引玉,二為求教同仁。 二、雇員、用人單位的概念 為了闡述的方便,筆者歸納以下兩個概念: 1、雇員的概念:指與個人之間或者年齡已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即指女滿50周歲、女干部55周歲、男滿60周歲或已離退休、退職或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無償或有償勞務關系的自然人。 2、用人單位的概念:指在中華人民共國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包括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 三、《侵權責任法》下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1、與其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他自然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我國法律首次明確規定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 2、年齡已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自然人仍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務關系的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因《侵權責任法》并未對年齡已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自然人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務關系的雇員受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作出規定。但筆者考慮到用人單位比自然人有更高的安全注意義務和更強的賠償能力,因此認為,對于此類雇員受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失效之前,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的相關觀點。 四、《侵權責任法》下雇員受害賠償的救濟 1、與其他自然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雇員受害賠償的救濟。 (1)雇員在提供勞務時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直接向接受勞務一方追究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雇員在提供勞務時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損害的,只能向第三人追究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雖沒有明確規定雇員在提供勞務時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損害接受勞務一方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以筆者從公平原則考慮,理解為雇員在提供勞務時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損害的,只能向第三人追究侵權責任。 2、年齡已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自然人仍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務關系的雇員受害賠償的救濟。 (1)雇員在提供勞務時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直接向接受勞務一方的用人單位追究侵權責任。
雖然《侵權責任法》只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沒有明確規定雇員在提供勞務時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時應向誰主張權利。但依筆者理解,立法者可能考慮到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雇員在提供勞務時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時,除了可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外,還可以向社會保險機構要求享受保險待遇,所以在《侵權責任法》第五條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由受傷者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向誰主張權利。但筆者這里所說的雇員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所以可直接向接受勞務一方的用人單位追究侵權責任。 (2)雇員在提供勞務時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損害的,只能向第三人追究侵權責任。 理由如本條1、(2)相同。 五、建議 1、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就《侵權責任法》生效后、《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否繼續適用作出規定。 2、建議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就《侵權責任法》作出新的司法解釋。
勞務合同中的人身損害賠償有什么規定各個公司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的政策不同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所以規定是不一樣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的
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在工作中死亡的,雇主應承擔怎樣的責任?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雇員在工作中死亡的,雇主是要承擔全部責任的,雇員本身存在過錯的除外。
在認定雇主賠償責任時應注意,雇工因工傷殘、死亡的,雇主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喪葬費和死者、殘廢者、撫養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當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如果損害是由于雇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雇主可以向雇員適當追償。至于雇主對雇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受到的損害承擔責任后,可否向造成雇員損害的第三人追償的問題,法院通常的做法是,雇主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后,只可以依第三人對雇員的侵權行為向其追償,且求償額度不能超過雇工的受害范圍。
此外,在雇主對雇員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問題上,國內外民法理論上一直存在爭議,有兩種意見:
一種是“過錯責任”,
一種是“無過錯責任”。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我國民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隨著司法實踐的發展,“無過錯責任”已逐漸成為現代民法的通例。
雇主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利于保護雇員利益。從雇主與雇員的經濟地位來看,雇主明顯優于雇員,雇員在執行受雇工作中遭受損害,一般情況下,雇員很難證明雇主有過錯,而且有時雇主也確實沒有過錯。
這時,若雇主不承擔責任,則極不利于保護雇員的合法利益,而由雇主承擔無過錯責任,表面上是加重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了雇主的責任,但雇主可通過提高商品、勞務的價格或投責任保險的方式,將所受的損失分配給社會大眾。
同時,勞動者依法享有受勞動保護的權利。在我國,企業事業單位對其職工在勞動過程中遭受損害的,單位應給予補償。這種補償具有無過錯的性質,是通過勞動保險加以解決的。我國的勞動者無論就業形式如何,其受勞動保護的權利是一樣的。
因此,雇員在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害,也應按無過錯責任的原則處理。雇主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充分的理論根據。其理論根據在于企業的經營活動是意外災害的來源,在于一定程度上,只有業主可能控制這些危險,在于由獲得利益者負擔危險是公平正義的要求,在于雇主雖負擔危險責任,但能通過商品價格或責任保險制度予以分散。
擴展資料:
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 雇傭關系是雇主和受雇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雇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
雇傭合同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 廣義上的雇傭關系包含“勞動關系”,對二者的區別,臺灣著名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契約的受雇人與雇傭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系”,受雇人的勞動須“在于高度服從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勞動者系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
法律特征
1、它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雇傭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系,不管是雇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
2、它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征。作為雇傭法律關系,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志。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
3、它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系,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
關系要素
1、主體。雇傭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國家、外國組織以及其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他特殊組織(包括非法人組織、清算組織等)。
2、內容。它的內容即權利義務具有廣泛性。
3、客體。即包括行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非物質利益(人格和身份)。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雇傭關系
人受到傷害適合代為賠償原則嗎?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雇主應如何承擔責任,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我國法律尚未作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作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了規定,該規定為司法實踐中正確處理此類糾紛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文試就該司法解釋在適用中的有關問題作些探討。
一、關于雇傭法律關系的概念及認定
雇傭關系存在與否,是雇主責任的基礎。雇用法律關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條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監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以自身的技能為雇用人提供勞務,并由雇用人提供報酬的法律關系。在雇傭法律關系中,雇工的主要權利為報酬請求權,主要義務為服勞務的義務。雇主的主要權利為勞務供給請求權,主要義務為報酬支付義務和保護義務。
雇傭關系通常以雇傭合同確定,但是有些當事人之間并不存在此合同,而存在事實上的雇傭關系。因此,判斷是否存在雇傭關系不能只從形式要件上判斷,主要應從實質要件上來考察。首先,要看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支付報酬。其次,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揮、監督,即是否存在隸屬關系。雇員受雇主控制、指揮、監督是雇用關系存在的基礎。在雇用關系中,雇主是控制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他人行為的人,而雇員僅是雇主雇用來完成某種工作的人。雇員在完成此種工作時聽命于雇主,服從雇主的監督指導,雇主為雇員提供勞動條件。第三,雇員應為雇主所選任。雇員既可以是雇主自己親自選任的,也可以是雇主授權選任的。
應當指出的是,獨立的承包商(承攬人)與發包商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定做人與委托人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委托人與受委托人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
二、雇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雇主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雇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雇主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指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公布前)均無明文規定,學者們的看法也不盡相同。在我國的司法審判實踐中,有運用過錯原則來解決雇主賠償責任的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89年第1號發表的《張連起、張國莉訴張學珍損害賠償糾紛案》,1999年第五期發表的《劉明訴鐵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處第八工程公司、羅友敏工傷賠償案》,法院采用的均是過錯責任原則認定雇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的。但是隨著實踐的發展和理論研究的深化,主張雇主對雇員在雇傭活動中所受的傷害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已成為共識。理由是:①、雇工完成工作系為雇主創造經濟利益,雇主是受益人,雇主利用雇員受害賠償歸責原則 他人勞動力擴大了自己的活動范圍,為其增大了獲得利益的可能性,故他應為擴張的范圍內發生的損害承擔責任。這也符合“利之所在,損之所歸”的傳統報償理論。②、雇工在工作中享有勞動保護的權利,雇主對雇員的職業活動負有安全注意和勞動保護的職責義務。不采取適當的勞動保護措施,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雇主應承擔責任。③、雇傭活動是危險的來源,只有雇主能在某種程度上控制防范此種風險,規定雇主無過錯責任有利于促進雇主的勞動保險和勞動保護意識。④、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現代各國立法的通例。1884年7月德國制定了《勞工傷害保險法》,該法首次推行了工業事故社會保險制度,使工業事故的無過失責任得以落實。法國于1898年4月制定了《勞工賠償法》,規定了工業事故的無過失責任。1897年英國頒布了《勞工補償法》,該法規定,即使受害的雇員及其同伴和第三者對事故損害互有過失,而雇主無過失,雇主仍應對雇員在受雇期間的傷害負賠償責任。香港《雇員賠償條例》規定,雇主對其雇員因工受傷所負賠償責任是一種無過失責任,即使意外并非雇主的疏忽而引致,雇主仍須負賠償責任。美國各州在1910年以后相繼頒布了勞工賠償條例。這些條例通常都規定:不論雇用人或受雇人有無過失,雇用人對于所發生的傷害事件在雇用上應承擔風險。以上的例子說明無過錯責任已被廣泛認同。⑤、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利于保護雇員的利益。從雇主與雇員的經濟地位來看,雇主明顯優于雇員。雇員在執行受雇工作中遭受損害,在一般情況下,雇員是很難證明雇主有過錯的,而且有時雇主確也無過錯。這時,如果雇主不承擔責任,則極不利于保護雇員的合法權益,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
據此,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雇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作了明確規定,該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責任”,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雇主的無過錯責任,為雇主對雇員在雇傭活動中所受的傷害賠償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雇工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與過失時,能否適用過失相抵
過失相抵是指是指在損害賠償之債中,就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受害人也有過失,法院可依其職權,按一定的標準減輕或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從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損害的一種制度,它是適用于侵權之債領域的一項原則。關于過失相抵是否適用于以無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特殊侵權領域,在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