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農田改良補償政策
法律分析農村農田改良補償政策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農村農田改良補償政策 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農村農田改良補償政策 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農村農田改良補償政策 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農村農田改良補償政策 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農村農田改造補償標準法律分析農村農田改良補償政策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農村農田改良補償政策 的補償農村農田改良補償政策 ,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農村農田改良補償政策 ,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農村耕地補償標準規定是怎樣的農村耕地補償標準規定 農村 土地賠償 標準中規定農村農田改良補償政策 ,先補償再 征地 ,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村農田改良補償政策 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農村農田改良補償政策 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 征地補償 有三大塊,即農村農田改良補償政策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 一、(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征地補償有三大塊,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 (2)對于這三項費用的分配:安置補助費、青苗費是直接支付給被征地人的,土地補償費給村集體。 (3)但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也不是就歸集體所有、被征地人一點都得不到了: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統一分配,具體如何分要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但在分配時,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權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給被征地人另行調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給被征地人一些款項作為補償、而沒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給所征地的土地補償費。 二、最新土地管理 法規 定征地如何補償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2、先補償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確征地應按市場價格補償。根據草案,征地補償不再按以往的土地產值為標準計算。土地補償標準既考慮原有用途年產值因素,又要綜合考慮土地區位、供求關系、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各類因素,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著住的補償,則應當遵循市場原則。最終補償目的要達到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將補償內容由三項改為五項。在現行“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和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列出來,并新加了社會保障的補償。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 宅基地 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6、 社保 方面。將在補償資金中增加社保補貼資金,記入被征地農民 養老保險 個人賬戶。 7、草案還對 征地程序 作出原則性規定。必須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并明確,“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補償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權國務院就征地補償安置制定具體辦法。依據現行《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過國家向農民征地,成為國有土地后再轉入市場。失地農民往往無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觀上形成了政府與民爭利的局面。 9、如果對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作了修改,具體會提高多少征收補償?征收補償應該會提高到現在補償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將征收補償提高10倍,農民一畝地能拿到60萬的征收補償。 農村 集體土地 或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復雜很多,包括城鄉接合部、鄉鎮、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體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也就是說,一畝地一般征收補償不超過6萬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補償不足100塊錢。 10、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草案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修改為: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農村農田改良補償政策 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11、未來,土地管理法還可能進行更多的修訂,改革后農民可稱為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通過稅收調節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為地方財政收入。 根據上文整理的 土地補償 的詳細資料中,對于 這類補償政策 應該已經有了詳細的了解,從這一問題,我們可以知道對于農村的土地補償是有著嚴格的限制條例,對農村需要征用的土地,必須是先進性補償,再征用。對有著農作物的土地,還需要計算農作物的價值,照價賠償。
國家新農村改造補償標準新農村改造補償標準農村農田改良補償政策 :1農村農田改良補償政策 ,草房。每平方1900元。2農村農田改良補償政策 ,磚瓦房。每平方2400元。3,搗制或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2800元。4,樓房(兩層以上)。每平方3300元。農房拆遷補償的組成。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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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改造政策一、新農村改造補償政策:基本原則
(一)政府支持、農戶自愿:實施農村危房改造農村農田改良補償政策 ,政府予以政策支持農村農田改良補償政策 ,充分整合可用資源,同時要充分尊重困難農戶改造危房農村農田改良補償政策 的意愿,調動群眾自主建房農村農田改良補償政策 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自力更生建設家園。
(二)統籌規劃、節約用地:摸清農村困難群眾危房數量,區別輕重緩急,實行統籌規劃,分批實施。新建農房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村規劃和農房設計要求,盡量安排利用村內空閑用地、閑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進行建設,做到一戶一宅、建新拆舊。
(三)經濟適用、確保安全:從農村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充分考慮農戶承受能力,嚴格控制建房面積和標準,引導和幫助農戶建設安全經濟、美觀適用的房屋。
(四)政策公開、陽光操作:規范操作程序,堅持政策公開、對象公開、補助標準公開,通過民主評議、張榜公示等方式,實行陽光操作。
二、新農村改造補償政策:改造對象標準
(一)改造對象:新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重點是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農村農田改良補償政策 他貧困戶。優先解決經濟最困難、住房最危險農村困難家庭的居住安全問題。
(二)補助標準和方式:農新村危房改造資金以農民自籌為主,政府補助為輔,多渠道籌集資金。危改戶具體標準分為:五保戶、農村低保戶重建房屋均2萬元,修繕加固均0.6萬元,貧困殘疾人家庭、其他困難戶重建房屋戶均1萬元,修繕加固戶均0.4萬元。
(三)新農村改造補償政策補助方式按照《省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通過財政涉農補助資金“一卡通”發放到戶,實行社會化發放。
三、新農村改造補償政策:改造方式
1.修繕加固:擬改造農村危房局部危險即屬C級危房的應修繕加固,由農戶自行修繕加固,自行加固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出申請,由村委會幫助協調施工隊伍。
2.重建:擬改造農村危房整棟房屋屬D級危房的應拆除重建。重建房屋原則上以農戶自建為主,自建確有困難的有統建意愿的,鄉人民政府要協助農戶選擇有資質的施工隊伍統建。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關于“2006年,國家財政支農資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國債和預算內資金用于農村建設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的資金要高于上年,并逐步形成新農村建設穩定的資金來源”的問題,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農業部、水利部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二)關于“提高耕地占用稅稅率,新增稅收應主要用于‘三農’。抓緊制定將土地出讓金一部分收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管理和監督辦法,依法嚴格收繳土地出讓金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部分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安排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都要將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作為重要內容,建設標準農田”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國土資源部、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稅務總局、法制辦等部門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三)關于“進一步加大支農資金整合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財政部、科技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扶貧辦等部門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四)關于“鼓勵企業建立農業科技研發中心,國家在財稅、金融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給予扶持”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農業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五)關于“把農業科研投入放在公共財政支持的優先位置,提高農業科技在國家科技投入中的比重。繼續安排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和國外先進農業技術引進資金”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六)關于“要加快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和建設,積極探索對公益性職能與經營性服務實行分類管理的辦法,完善農技推廣的社會化服務機制”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科技部、財政部、人事部、中編辦、中農辦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七)關于“深入實施農業科技入戶工程,擴大重大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專項補貼規模”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財政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八)關于“加快農業標準化工作,健全檢驗檢測體系,強化農業生產資料和飼料質量管理,進一步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問題,由農業部、質檢總局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供銷總社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九)關于“2006年要完善全國鮮活農產品‘綠色通道’網絡,實現省際互通”的問題,由交通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糾風辦等部門抓緊提出實施意見。
(十)關于“繼續實施優質糧食產業工程和糧食豐產科技工程,加快建設大型商品糧生產基地和糧食產業帶,穩定糧食播種面積,不斷提高糧食單產、品質和生產效益”的問題,由農業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十一)關于“堅持和完善重點糧食品種最低收購價政策,保持合理的糧價水平,加強農業生產資料價格調控,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財政部、農業部、糧食局、農業發展銀行、供銷總社、中儲糧總公司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十二)關于“繼續執行對糧食主產縣的獎勵政策,增加中央財政對糧食主產縣的獎勵資金”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農業部、統計局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十三)關于“大力發展畜牧業,擴大畜禽良種補貼規模,推廣健康養殖方式,安排專項投入支持標準化畜禽養殖小區建設試點”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環保總局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十四)關于“要加強動物疫病特別是禽流感等重大疫病防控的基礎設施建設,完善突發疫情應急機制,加快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穩定基層獸醫隊伍”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質檢總局、林業局、中編辦、人事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十五)關于“各級財政要增加扶持農業產業化發展資金,支持龍頭企業發展,并可通過龍頭企業資助農戶參加農業保險”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人民銀行、保監會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十六)關于“通過創新信貸擔保手段和擔保辦法,切實解決龍頭企業收購農產品資金不足的問題”,由銀監會牽頭,會同財政部、農業部、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十七)關于“開展農產品精深加工增值稅改革試點”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稅務總局、農業部、商務部、糧食局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十八)關于“制定相應的財稅鼓勵政策,組織實施生物質工程”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農業部、環保總局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十九)關于“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建立工資保障金等制度,切實解決務工農民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由勞動保障部牽頭,會同財政部、建設部、法制辦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二十)關于“逐步建立務工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依法將務工農民全部納入工傷保險范圍,探索適合務工農民特點的大病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險辦法”的問題,由勞動保障部牽頭,會同財政部、建設部、農業部、衛生部、法制辦、銀監會、保監會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二十一)關于“2006年,糧食主產區要將種糧直接補貼的資金規模提高到糧食風險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區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加大對種糧農民的補貼力度”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糧食局等部門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二十二)關于“增加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財政部在春播前提出方案并予以公布。
(二十三)關于“加強扶貧開發工作,繼續增加扶貧投入,完善管理機制,提高使用效益”的問題,由扶貧辦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二十四)關于“加快發展節水灌溉,繼續把大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作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重點”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水利部、農業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二十五)關于“實行中央和地方共同負責,逐步擴大中央和省級小型農田水利補助專項資金規模”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農業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二十六)關于“要大力加強耕地質量建設,實施新一輪沃土工程,科學施用化肥,引導增施有機肥,全面提升地力。增加測土配方施肥補貼,繼續實施保護性耕作示范工程和土壤有機質提升補貼試點”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二十七)關于“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環保總局、林業局、西部開發辦等部門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二十八)關于“建立和完善水電、采礦等企業的環境恢復治理責任機制,從水電、礦產等資源的開發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企業所在地環境的恢復治理,防止水土流失”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水利部、環保總局等部門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二十九)關于“從2006年起,大幅度增加農村沼氣建設投資規模,有條件的地方,要加快普及戶用沼氣,支持養殖場建設大中型沼氣”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三十)關于“要積極推進農業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和整合涉農信息資源,強化面向農村的廣播電視電信等信息服務,重點抓好‘金農’工程和農業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建設工程”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信息產業部、廣電總局、國信辦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一)關于“引導農民自愿出資出勞,開展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采取以獎代補、項目補助等辦法給予支持”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會同水利部、農業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二)關于“按照建管并重的原則,逐步把農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礎設施的管護納入國家支持范圍”的問題,由交通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三)關于“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村莊規劃工作,安排資金支持編制村莊規劃和開展村莊治理試點。加強宅基地規劃和管理,大力節約村莊建設用地,向農民免費提供經濟安全適用、節地節能節材的住宅設計圖樣”的問題,由建設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四)關于“2006年對西部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全部免除學雜費,對其中的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課本和補助寄宿生生活費”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教育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五)關于“建立健全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進一步改善農村辦學條件,逐步提高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的保障水平”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六)關于“擴大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實施規模,提高補助標準,增強農民轉產轉崗就業的能力”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財政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扶貧辦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七)關于“各級財政要將農村勞動力培訓經費納入預算,不斷增加投入”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農業部、勞動保障部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八)關于“積極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工作,從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財政較大幅度提高補助標準”的問題,由財政部牽頭,會同衛生部、保監會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三十九)關于“探索建立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由勞動保障部牽頭,會同財政部、保監會等部門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關于“積極擴大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和西部地區計劃生育‘少生快富’扶貧工程實施范圍”的問題,由人口計生委牽頭,會同財政部、扶貧辦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一)關于“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問題,由民政部牽頭,會同財政部、扶貧辦等部門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二)關于“進一步深化以農村稅費改革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綜合改革。2006年,在全國范圍取消農業稅”的問題,由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負責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三)關于“2006年選擇部分縣(市)開展化解鄉村債務試點工作,妥善處理歷年農業稅尾欠,完善涉農稅收優惠方式,確保農民直接受益”的問題,由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研究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四)關于“深化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將農業職工土地承包費中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的費用全部減除,農場由此減少的收入由中央和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的問題,由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五)關于“縣域內各金融機構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將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當地,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管理辦法”的問題,由人民銀行牽頭,會同財政部、銀監會、農業部、法制辦等部門盡快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四十六)關于“擴大郵政儲蓄資金的自主運用范圍,引導郵政儲蓄資金返還農村”的問題,由銀監會牽頭,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郵政局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
(四十七)關于“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社團法人發起的小額貸款組織,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管理辦法”的問題,由銀監會牽頭,會同人民銀行等部門抓緊研究制定管理辦法。
(四十八)關于“穩步推進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工作,加快發展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的農業保險”的問題,由保監會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法制辦等部門提出落實意見。
(四十九)關于“完善村民‘一事一議’制度”的問題,由農業部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委、糾風辦、財政部、法制辦、中農辦等部門研究提出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