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法自然災害供電中斷賠償
供電企業未盡到義務的情況下造成損失的電力法自然災害供電中斷賠償 ,是可以要求賠償的,可以向當地的電力管理部門投訴,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二十九條 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
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電力法自然災害供電中斷賠償 ;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擴展資料
用電人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第一百八十三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故障、自然災害等不可預見的停電不賠償。有相關電力法依據么?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條規定,電力運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電力法自然災害供電中斷賠償 的,供電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電力法自然災害供電中斷賠償 :
1、不可抗力;
2、用戶自身的過錯。
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電力企業或者其電力法自然災害供電中斷賠償 他用戶造成損害的,該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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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條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二十九條 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
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電力法自然災害供電中斷賠償 ;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九條 電力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戶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電力法自然災害供電中斷賠償 :
用電人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第一百八十三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供電故障問題導致孵化機燒壞所引起的損失有無賠償,如何索賠有賠償。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
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電力法自然災害供電中斷賠償 ,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
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
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
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一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
。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九條電力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給對
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
規定,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戶中斷供電,給
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
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運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電力企業不承
擔賠償責任電力法自然災害供電中斷賠償 :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戶自身的過錯。
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電力企業或者其電力法自然災害供電中斷賠償 他用戶造
成損害的,該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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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一條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二條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電力法自然災害供電中斷賠償 ;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三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自然災害造成電力設施的損壞應由誰來賠償?自然災害造成的電力設放的損壞電力法自然災害供電中斷賠償 ,因為自然災害屬于不可抗力電力法自然災害供電中斷賠償 ,非人為和所構成的過錯或侵權侵害行為電力法自然災害供電中斷賠償 ,系不可抗拒力的自然災害所致。由財產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受益人自行承擔損失。如果管理人、使用人存在不當或過錯,對損失具有必然的關聯關系則要承擔因為管理、使用不當的損失賠償責任。
完全是由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沒有加害人與侵權人,沒有責任主體,不產生賠償問題(參加電力法自然災害供電中斷賠償 了商業保險,且保險合同中明確了自然災害損失由被保險人賠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