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浙江省工傷鑒定標準及保險條例(修訂版)
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浙江省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浙江省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浙江省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參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勞動保險數據,計算的賠償數額即為2013年工傷賠償標準。
主要參考法律、法規、規章
法律:《社會保險法》;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規章:各省、直轄市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或通知等。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浙江省 工傷保險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 浙江省 工傷保險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 浙江省 工傷保險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 浙江省 工傷保險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 浙江省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 浙江省 工傷保險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 浙江省 工傷保險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八) 浙江省 工傷保險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 浙江省 工傷保險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 浙江省 工傷保險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一) 浙江省 工傷保險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 浙江省 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 浙江省 工傷保險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 浙江省 工傷保險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5、 浙江省 工傷保險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6、 浙江省 工傷保險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7、 浙江省 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844元。)28844元*20倍=576880元。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附: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十二)、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工傷職工維權特別推薦:熟讀《工傷認定辦法》
浙江工傷鑒定賠償標準浙江省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你好浙江省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浙江 工傷鑒定 賠償標準 有浙江省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 一、 醫療費 。治療 工傷 所需費用符合 工傷保險 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不低于統籌地區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支付。 三、交通費、食宿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四、康復治療費。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且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符合規定的費用,才可報銷。 五、輔助器具費。輔助器具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六、 停工留薪期 工資 。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2)工傷職工在鑒定 傷殘等級 后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五級至 十級傷殘 ,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七、 護理費 。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八、生活護理費。一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二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三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四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九、 傷殘 待遇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標準:享受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 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補足差額; (二)五級、 六級傷殘 待遇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 勞動關系 ,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 (2)經傷殘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為50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40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 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4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2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4個月的本人工資。
浙江最新工傷傷殘鑒定標準2022年是怎么樣的?說到 工傷 浙江省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人們就可以聯系到一些列的賠償問題。那么關于浙江最新 工傷傷殘鑒定 標準是怎么樣的?工傷 傷殘鑒定標準 根據 傷殘 的程度來認定賠償的數額浙江省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一般一級是人體傷殘程度最嚴重的,獲得的賠償也是最多的。 一、浙江最新工傷傷殘鑒定標準 工傷死亡賠償 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 工傷保險 ,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浙江省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 1、喪葬補助金浙江省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 2、 供養親屬撫恤金 ( 撫恤金 總額不得超過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為: a、配偶每月為40%×本人工資; b、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為30%×本人工資; c、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基礎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不滿18周歲的,一次性計算到18周歲;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計發20周年,但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少1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2018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2017年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6396元×20元。 因《 工傷保險條例 》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36396元×20元。 一級至四級 傷殘賠償 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從工傷保險基金): a、一級為27個月×本人工資; b、二級為25個月×本人工資; c、三級為23個月×本人工資; d、四級為21個月×本人工資; 2、 傷殘津貼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至辦理 退休 之日,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a、一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90%; b、二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5%; c、三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0%; d、四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75%; 3、生活 護理費 :(需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傷殘職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項賠償項目的,按以下標準計算一次性支付: 1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6倍,2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4倍,3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2倍,4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0倍。(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 醫療費 :應到 社保 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三、五級至 六級傷殘 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五級為18個月本人工資; b、六級為16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安排工作的,此項賠償無;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a、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 b、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8、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合同解除 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5個月。 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而用人單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提出則屬于違法 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工作或用人單位支付 賠償金 ,除非勞動者符合《 勞動法 》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9、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四、七級至十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a、七級為13個月本人工資; b、八級為11個月本人工資; c、九級為9個月本人工資; d、十級為7個月本人工資; 2、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3、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4、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5、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6、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七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勞動合同 期滿終止或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否則構成違法解除,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8、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七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注: 1、省內各市、縣、區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為準。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 職業病 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附: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件(浙人社發[2011]253號) 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國務院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妥善銜接《條例》修改前后的相關政策規定,切實維護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結合本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浙江最新工傷傷殘鑒定標準 是怎么樣的?工傷是在單位受傷導致的,但是工傷要先進行認定,如果受傷的情況很嚴重的,還可以到相關的單位申請 工傷鑒定 ,鑒定的結果直接影響了員工的賠償費用問題。
浙江最新工傷傷殘鑒定標準2022年有幾個級別現在浙江省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的企業如果還是為浙江省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了搶任務但是完全不顧安全生產的話就是屬于蠻干浙江省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反而是不管從小廠到那些勞動強度更大的大型生產工廠都是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置的。基層職工也不要有遇到了 工傷 以后再去臨時抱佛腳的這種心態,比如在浙江,對于浙江最新 工傷傷殘鑒定 標準一共是有十個級別的這種常規知識還是要知道的。 浙江最新工傷 傷殘鑒定標準 2022年有幾個級別? a)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 傷殘 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13)小腸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后,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后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1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 mmHg)〕; 19)其浙江省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 mmHg)〕; 21)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2)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10>707μmol/L(8 mg/dL)。 b)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18)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9)雙側上頜骨完全缺損; 20)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21)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并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cm2; 22)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3)心功能不全三級; 24)食管閉鎖或損傷后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瘺或空腸造瘺進食; 25)小腸切除3/4,合并短腸綜合癥;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損害; 27)肝外傷后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癥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8)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后; 30)孤腎部分切除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1)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 32)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3)塵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34)塵肺Ⅲ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5)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6)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450μmol/L(5 mg/dL); 41)職業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腫瘤。 c)三級 1)精神病性癥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癲癇; 4)偏癱肌力3級; 5)截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7)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毀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3)一側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對掌功能喪失; 15)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0°者; 16)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7)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8)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 %(半徑≤10°); 20)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21)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22)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喉源性); 2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5)一側上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cm2; 26)一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cm2; 27)舌缺損>全舌的2/3; 28)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 29)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側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術; 31)一側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2) 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損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5)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6)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7)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8)膀胱全切除; 39)塵肺Ⅲ期; 40)塵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41)塵肺II期合并活動性肺結核; 42)放射性肺炎后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43)粒細胞缺乏癥; 44)再生障礙性貧血; 45)職業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8)砷性皮膚癌; 49)放射性皮膚癌。 d)四級 1)中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單肢癱肌力≤2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3)一側膝以上缺失; 14)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5)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1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18)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 %(或半徑≤20°); 19)雙耳聽力損失≥91dB; 20)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21)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cm2; 22)下領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30cm2; 23)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30cm2; 25)雙側完全性面癱; 26)一側全肺切除術; 27)雙側肺葉切除術; 28)肺葉切除后并胸廓成形術后; 29)肺葉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術后; 30)一側肺移植術; 31)心瓣膜置換術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級; 33)食管重建術后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小腸切除3/4: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39)外傷后肛門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2)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甲狀旁腺功能重度損害; 44)腎修補術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輸尿管修補術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瘺; 47)重度排尿障礙; 48)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 mL; 49)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0) 雙側腎上腺缺損; 51)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2)塵肺II期; 53)塵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癥; 54)塵肺Ⅰ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5)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56)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7)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e)五級 1)癲痛中度; 2)四肢癱肌力4級; 3)單肢癱肌力3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7)完全運動性失語;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并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毀容標準之一項; 12)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 13)一側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5)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喪失; 18)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0)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21)一側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對腦神經麻痹; 23)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后,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2~0.25; 26)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于0.1; 27)雙眼視野≤40% (或半徑≤25°); 28)一側眼球摘除者; 29)雙耳聽力損失≥81 dB; 30)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 31)吞咽困難,僅能進半流食; 32)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喉保護功能喪失致飲食嗆咳、誤吸; 33)一側上頜骨缺損>1/4,但<1>10cm2,但<20cm2; 34)下頜骨缺損長4 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cm2; 35)舌缺損>1/3,但<2/3; 36)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 37)雙肺葉切除術; 38)肺葉切除術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9)隆凸切除成形術; 40)食管重建術后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41)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瘺; 42)食管胸膜瘺;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腸憩室化; 45)小腸切除2/3,包括回腸大部; 46)直腸、肛門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50)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1)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2)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3)兩側睪丸、副睪丸缺損; 54)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55)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6)陰莖全缺損; 57)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9)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0) 陰道閉鎖; 61)會陰部瘢痕孿縮伴有陰道或尿道或肛門狹窄; 62)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損傷; 64)中度低氧血癥;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66)病態竇房結綜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減少(≤4×1010/L)并有出血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細胞含量持續<3×109/L(<3 000/mm3)或粒細胞含量<1.5×109/L(1 500/mm3);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5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177μmol/L(>2mg/dL); 71)放射性損傷致睪丸萎縮;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動病。 f)六級 1)輕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癥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三肢癱肌力4級; 4)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5)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7)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8)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9)不完全性失語; 10)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積≥40%; 13)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遺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 15)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9)一側踝以下缺失; 20)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體短縮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24)一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25)一髖或一膝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0°者; 26)單側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4; 2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3; 29)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2; 30)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31)第Ⅳ或第Ⅵ對腦神經麻痹,或眼外肌損傷致復視的; 32)雙耳聽力損失≥71dB; 3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并足站立; 34)單側或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 35)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 cm2; 36)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伴發涎瘺; 37)舌缺損>1/3,但<1/2; 38)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39)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咬合關系改變,經手術治療者; 40)一側完全性面癱; 41)肺葉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術; 42)肺葉切除并支氣管成形術后; 43)支氣管(或氣管)胸膜瘺;44)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門外傷后排便輕度障礙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傷; 51)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55)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56)腎損傷性高血壓;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輕度排尿障礙; 58)兩側睪丸創傷后萎縮,血睪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60)陰莖部分缺損; 61)已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2)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63)塵肺Ⅰ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癥;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癥;< p=""> 65)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66)白血病完全緩解; 67)中毒性腎病,持續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腎病,腎小管濃縮功能減退; 6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70)放射性損傷致甲狀腺功能低下; 71)減壓性骨壞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動病; 73)工業性氟病Ⅲ期。 g)七級 1)偏癱肌力4級; 2)截癱肌力4級;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重度感覺障礙; 7)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二項者; 9)燒傷后顱骨全層缺損≥30 cm2 ,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 cm2 ; 10)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 11)全身瘢痕面積≥30%;12)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兩側乳房部分缺損; 14)骨盆骨折后遺產道狹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癥狀明顯者; 16)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20)肩、肘、腕關節之一損傷后活動度未達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長期反復積液; 26)下肢傷后短縮>2cm,但<3cm者; 27)膝關節韌帶損傷術后關節不穩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2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各種客觀檢查正常; 30)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31)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 32)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33)單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后,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34)雙耳聽力損失≥56dB; 35)咽成形術后,咽下運動不正常; 36)牙槽骨損傷長度≥8cm,牙齒脫落10個及以上; 37)一側顴骨并顴弓骨折; 38)一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 39)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無功能障礙者; 40)單側顴骨并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41)雙側不完全面癱; 42)肺葉切除術; 43)限局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44)氣管部分切除術; 45)肺功能輕度損傷; 46)食管重建術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后咽下運動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腸切除1/2; 50)結腸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側腎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輕度排尿障礙; 58)已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0)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1)陰道狹窄; 62)未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3)塵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p=""> 65)輕度低氧血癥; 66)心功能不全一級; 67)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68)白細胞減少癥,〔含量持續<4×109/L(4000/ mm3)〕; 69)中性粒細胞減少癥,〔含量持續<2×109/L(2000/ mm3)〕; 70)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71)腎功能不全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72)三度牙酸蝕病。 h)八級 1)人格改變; 2)單肢體癱肌力4級; 3)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6)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7)腦葉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9)面部燒傷植皮≥1/5; 10)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 11)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2)全身瘢痕面積≥20%; 13)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14)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5)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總體高度減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 22)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23)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后影響肢體功能; 24)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25)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6)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4; 27)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2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2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1)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術手眼壓控制正常者; 32)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33)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4)發聲及言語困難; 35)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脫落8個及以上; 36)舌缺損<舌的1/3; 37)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3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 39)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后有功能障礙者; 40)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 41)肺段切除術; 42)支氣管成形術; 43)雙側多根多處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補術后,伴膈神經麻痹; 45)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46)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47)食管重建術后,進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腸帶蒂腸片修補術; 50)小腸部分切除; 51)結腸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膽道修補術; 54)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58)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59)輸尿管修補術; 60)尿道修補術; 61)一側睪丸、副睪丸切除; 6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3)性功能障礙; 64)一側腎上腺缺損; 65)已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6)已育婦女單側輸卵管切除; 67)已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8)其他職業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腎病,持續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業性氟病Ⅱ期; 72)減壓性骨壞死Ⅱ期; 73)輕度手臂振動病; 74)二度牙酸蝕。 i)九級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后無功能障礙者;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后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 8)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9)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11)面部有≥8 cm2或三處以上≥1 cm2的瘢痕; 12)兩個以上橫突骨折后遺腰痛; 13)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4)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15)椎間盤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 16)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8)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患肢外傷后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23)骨折內固定術后,無功能障礙者; 24)外傷后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后無功能障礙; 25)第Ⅴ對腦神經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著>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