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協議賠償不起會判刑嗎
如果事故結果沒有達到交通肇事罪的程度簽了協議賠償不起會判刑嗎 ,是不需要坐牢的簽了協議賠償不起會判刑嗎 ;
如果對方訴到法院,法院判決賠償,你現在賠償不起,只要對方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你以后只要具有賠償的條件,法院都會要求你賠償的簽了協議賠償不起會判刑嗎 ;
但會被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銀行信用受到影響,如果有能力,但轉移隱匿財產,讓自己看上去無力,則屬于妨礙執行,輕則罰款拘留,重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擴展資料簽了協議賠償不起會判刑嗎 :
在2004年5月1日后,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其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如下:【2011年車禍死亡賠償新標準】
1、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致殘賠償項目和標準: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死亡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1中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遭受精神損害項目和標準:賠償權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賠償
網上貸款簽完合同,借款方違約合同,是不是只要賠償違約金,就不會被判刑了?首先合同屬于民事法律問題,判刑屬于刑事法律問題,只是合同違約不會涉及刑事法律問題,因此絕對不會被判刑。
其次,借款方違約是否需要賠償違約金要看合同的約定。借款方違約例如逾期還款,可能涉及的后果有簽了協議賠償不起會判刑嗎 :償還借款、支付違約金、支付逾期利息。至于違約金和逾期利息的數額也是看合同如何約定的。
再次,借款方雖然要承擔合同約定的責任,但并不等于合同可以任意約定,法律對約定的數額做出了限制。對于違約金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一般不能高于或低于守約方實際損失的30%;對于逾期利息來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最后,綜上所述:借款合同違約不可能被判刑,另外是否賠償違約金以及數額多少,要看合同如何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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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賠錢,如果不給錢會怎么辦?會判刑嗎有能力還錢而不還錢,情節嚴重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簽了協議賠償不起會判刑嗎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簽了協議賠償不起會判刑嗎 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案例一:
李某與曹某某侵權責任糾紛一案,貴州省正安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作出的(2013)正民初字第1313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曹某某賠償李某因提供勞務而遭受人身損害賠償的各項費用共計20余萬元。
判決生效后,曹某某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李某于2014年3月向正安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曹某某與李某達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協議,曹某某先后共計履行了10萬元后,尚余10余萬元一直未履行。
法院執行過程中查明,正安縣城建設工程指揮部于2013年7月拆遷被執行人曹某某的房屋433.50㎡,門面101.64㎡,拆遷返還住房4套、門面3間。2014年5月28日法院查封了曹某某安置房一套。
為逃避債務履行,曹某某與賈某某于2014年8月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約定所有返還房產均歸賈某某所有。2014年12月曹某某、賈某某與向某某夫婦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將法院查封的住房以20.50萬元轉讓給向某某。
其后,曹某某繼續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且下落不明,致使該判決長期得不到執行。
正安縣法院遂將曹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交正安縣公安局立案偵查。被執行人曹某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正安縣公安局投案自首,當天被刑事拘留。
在拘留期間,被執行人的前妻賈某某于2017年4月5日主動到法院交納了欠款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17年8月8日正安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
被告人施某某系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昌緣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昌緣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2年10月,因工地需搭建大棚種植,昌緣合作社和趙某簽訂了瓜菜大棚施工合同。后在結算工程款的過程中雙方產生糾紛。
趙某將昌緣合作社起訴至法院,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下稱昌江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昌民初字第268號民事判決,判令昌緣合作社支付趙某工程款10035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昌緣合作社上訴后,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海南二中民三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昌緣合作社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趙某向昌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據查,在大棚建成后,昌緣合作社曾向昌江縣農業局申報農業大棚補貼,并從昌江縣財政領取大棚補貼款3226800元,具有履行能力。
昌江法院立案執行后,向昌緣合作社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昌緣合作社仍拒不履行義務,且拒絕申報財產。執行法院遂依法查封昌緣合作社位于昌江縣海尾鎮雙塘村的270畝土地經營權及地上的瓜菜大棚及相關設施。
施某某擅自決定將已查封的上述土地及設施予以處置,部分出租給他人種植,部分大棚用于自己種植,所得租金及種植收益拒絕上繳法院。針對昌緣合作社及施某某的以上拒執行為,昌江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對施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措施。拘留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
執行法院遂將施某某涉嫌犯罪的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昌江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施某某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參考資料:中國新聞網-最高法公布10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