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冤案可要求申請賠償嗎
當然可以,只要96年冤案可要求申請賠償嗎 你有證據,是完全習以翻案96年冤案可要求申請賠償嗎 的,要求還96年冤案可要求申請賠償嗎 你的清白,如果你證據不足的話,那就有點唯辦了,因為法律面前是要證據來說話的。
10幾年前的冤案,主案未結,能申請國家賠償嗎1、“10幾年前的冤案,主案未結,能申請國家賠償嗎”96年冤案可要求申請賠償嗎 :
(1)主案是否審結,與能否申請國家賠償沒有關系:只要現有證據已經能夠證明96年冤案可要求申請賠償嗎 他沒有犯罪的,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2)但是,申請國家賠償是有時限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也就是說:他應在拿到釋放證明之日起2年內申請國這家賠償。逾期不申請的,不能再請求96年冤案可要求申請賠償嗎 了。
2、“請問這樣的情況現在能申請國家賠償嗎”:我認為不能了,超過時效太長了。
3、“不明不白的放了出來”:只要是公安放了出來,就已經說明是無罪的了,公安的釋放證明就是證據。
1995年前的冤案可以得到國家賠償嗎國家賠償申請案例中法官說96年冤案可要求申請賠償嗎 :"1995年出臺96年冤案可要求申請賠償嗎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規定:申請賠償時效為2年96年冤案可要求申請賠償嗎 ,已過時效(過期)的不預賠償"。問題是:2年的所謂時效是哪里來的?96年冤案可要求申請賠償嗎 !
冤案即:國家政府某機關包括、公安、法院等對公民人身權、合法財產的嚴重侵犯,即剝奪或侵犯96年冤案可要求申請賠償嗎 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包括其合法財產及參與社會公平競爭、個人經濟發展及生活、學習等一切合法權利。
1995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中確有規定,申請賠償時效為2年,但問題是:1、很多冤案是發生在1995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的2、3年前,照這個邏輯這些冤案的索賠不都過期了嗎?!2、1995年以前根本就沒有這個國家賠償法,事實是根本就談不上1995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中所規定的“過期”二字,既然事實上不存在“過期”的問題,就得依法賠償!3、退一萬步,就算符合1995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中“過期”不予賠償的規定,那么請問:不予賠償的決定為何按1995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執行,而受害人應該得到的賠償卻為何不按照這個1995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執行?!邏輯混亂根本不通,嚴重的自相矛盾??!
三十年前冤案,當事人去世了,現在能不能賠償1995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中確有規定96年冤案可要求申請賠償嗎 :申請賠償時效為2年。
實例:最近,南京市棲霞區法院拒絕賠償96年冤案可要求申請賠償嗎 了一起1983年因其侵權(致被害人4年冤牢)的賠償請求,理由:1、按《國家賠償法》規定,已“過期”2、當時已給受害人1000元補償,及其當時已被原單位接收。
1、很多冤案都是發生在1995年國家出臺的《國家賠償法》之前,照這個邏輯這些冤案的索賠不都過期了嗎?!但關鍵是:1995年以前根本就沒有這個國家賠償法,事實上根本就談不上1995年后出臺的國家賠償法中所規定的“過期”二字,既然事實上不存在“過期”,就得就其的侵權進行依法賠償!
2、1995年后出臺的國家賠償法中規定的:不溯及既往,只受理或賠償發生在1995后其侵權的賠償。即其之前對公民的侵權不予按此賠償法賠償,按過去的規定處理。請問:所謂“過去的規定”又在哪里?! 其規定的內容又是什么 ?!
3、就算符合1995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中“過期”不予賠償的規定,那么請問:之前的冤案不予賠償的決定為何按1995年出臺的國家賠償中“過期”的規定不予賠償,而受害人應該得到的賠償卻為何不按照這個1995年出臺的國家賠償中規定的賠償執行?!顯然該法院的邏輯混亂、張冠李戴??!
4、《憲法》即國家大法,所有法律與之相抵觸時,應服從《憲法》。而《憲法》所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合法財產及公民參與社會公平競爭、個人經濟發展及學習、生活一切權利被其侵犯后,《國家賠償法》卻規定:侵權案發生在其出臺之前不予賠償,只賠《國家賠償法》出臺后因其侵權的侵權賠償,這完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抵觸!更違背了《憲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規定、原則!自相矛盾邏輯不通,無異于自己拉的屎往自己嘴里送。
《國家賠償法》是塊合法遮羞布,即等于給其1995年前的侵權行為披上了合法、實惠的外衣!《憲法》第五條中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和憲法相抵觸?!薄秶屹r償法》中“賠償法不溯及既往”的規定,不僅玷污、否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賦予公民一切合法權利這一基本原則,更踐踏了法律門前人人平等的公民權利!
這部所謂的《國家賠償法》更是法律失衡、邏輯混亂、顛倒是非,且是天大國際笑話貽笑大方。猜猜會造車的小日本把它學走了會怎么樣?很快也造出一部《小日本賠償法》,其慰“安婦問題”全部解決!
1957年的冤案,事發60年后(2015年),能否申請國家賠償?怎么申請立案?已經超過賠償失效96年冤案可要求申請賠償嗎 ,不能獲得賠償了。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96年冤案可要求申請賠償嗎 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96年冤案可要求申請賠償嗎 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96年冤案可要求申請賠償嗎 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96年冤案可要求申請賠償嗎 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