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哺乳期員工賠償標準
一、公司解散哺乳期員工賠償標準是什么
1、公司解散哺乳期員工賠償標準如下公司解散哺乳期員工賠償標準 :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公司解散哺乳期員工賠償標準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公司解散哺乳期員工賠償標準 ;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孕婦上班期間可享受什么待遇
孕婦上班期間享受待遇如下:
1、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2、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3、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4、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哺乳期公司倒閉賠償標準哺乳期公司倒閉的公司解散哺乳期員工賠償標準 ,一般是按員工在公司的工作時間公司解散哺乳期員工賠償標準 ,每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公司解散哺乳期員工賠償標準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補償。但如果是在哺乳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按上述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法律依據公司解散哺乳期員工賠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哺乳期公司解散了,有補償嗎?哺乳期公司解散了公司解散哺乳期員工賠償標準 ,有賠償。公司因解散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用應發工資計算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解散哺乳期員工賠償標準 ;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辭退哺乳期員工補償標準怎么算法律分析公司解散哺乳期員工賠償標準 :勞動者在哺乳期公司解散哺乳期員工賠償標準 的公司解散哺乳期員工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背法律限定辭掉哺乳期女工的,應當按照經濟賠償準則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賠償準則是公司解散哺乳期員工賠償標準 :按勞動者每滿1年工作支付二個月薪水。超出半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量;不滿半年的,支付1個月薪水。月薪水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本人前12個月薪水的平均數。
哺乳期是指產后產婦用自己的乳汁喂養嬰兒的時期,就是開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這段時間,一般長約10個月至1年左右。
女職工哺乳期的規定: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嬰兒滿一周歲后,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內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女職工在哺乳期間,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