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有以下三種情況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一年以后默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3.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br/>《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br/>
超過多久不簽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簽勞動合同超過三個月的不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視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是建立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了用工關系都已經有一年了,超過一年的時間還沒簽勞動合同按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處理,而且應當立即補辦相關的手續,超過三個月不簽合同的是從第二個月開始可以追究雙倍工資賠償。
法律分析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2、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年以后默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時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訂立當然最好,法律規定的無固定勞動合同往往是在遇到爭議的時候,為了最大程度的維護勞動者的權利所規定的一種救濟措施,需要很多證據。還是建議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依法進行上訴,勞動仲裁。一些用人單位為逃避義務經常有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發生。可以搜集的證據:單位郵箱、工資發放記錄(銀行流水最好)、報銷清單、員工卡、工作服、微信聊天記錄(單位群的和領導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一定要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執意不簽,且長達一年都沒有補簽的話,那么法律上認為勞動者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什么意思?“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從法律上確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勞動關系按照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執行。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
雙方沒有約定勞動合同什么時候終止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除非有法定的理由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否則用人單位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就是通常所講的“只要我不提出辭職,公司就不能辭退我”,如果符合法定的條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解除。
無固定期限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主要在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多了一個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即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到來時合同就自然終止,除非雙方續約。
2、公司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如下權利:
a.要求公司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b.依法視同勞動者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c.只要沒有法定的理由,雙方的合同就可一直履行下去。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