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荒山林地的賠償標準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國現行國家對荒山林地的賠償標準 的法律法規中沒有關于征占用林地的統一補償標準。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
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
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達到掛果年齡的經濟樹種),按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
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
5、經濟林林地(包括果園、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特種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計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計算、防護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計算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計算、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苗木年產值)的8倍計算數最大值不超過合理密度、天然灌木林地,按當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計算,人工灌木林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計算殊灌木林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計算10、宜林地按當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計算
1、跡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計算
2、針闊喬木混交林、喬灌混交林,按株數及合理密度進行面積分割。
拓展資料國家對荒山林地的賠償標準 :請問承包的荒山和林地有什么區別?
承包的荒山和林地的區別:
1、林地的概念包括荒山和有林地。林地:指成片的天然林、次生林和人工林覆蓋的土地可以持有國家林權證自行開墾。
2、?獲得方式不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的有關規定: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國家征收荒山荒地補償標準山地征用國家國家對荒山林地的賠償標準 的補償標準需要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國家對荒山林地的賠償標準 ;安置補助費,征用山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國家對荒山林地的賠償標準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國家對林地的補償標準國家對荒山林地的賠償標準 我國現行國家對荒山林地的賠償標準 的法律法規中沒有關于征占用林地的統一補償標準國家對荒山林地的賠償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對荒山林地的賠償標準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以北京為例國家對荒山林地的賠償標準 :1、防護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蟲防治、護林防火等,下同)全過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時林地上的林木實際價值計算。依據造林當年每畝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計算。
2、用材林:同防護林。
3、經濟林(果園、桑園,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依據投產前每畝按1500~5000元計算,投產后每畝按5000~30000元計算。
4、特種用途林(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紀念林、自然保護區林和珍貴樹種林,不同)以防護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時的實際價值計算。依據造林當年每畝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計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當年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一般用材樹苗一年生苗木每畝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畝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畝3500~6000元貴常綠樹苗以一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6、“四旁”林木:按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計算。一般用材樹植樹當年每株5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計算:珍貴常綠樹以一般用材樹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著物、建筑設施等,按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