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名譽權賠償金計算方法
我國法律沒有專門規定 精神損害賠償 金的計算方法。確定精神損害 賠償金 的原則有三個精神名譽權賠償金計算方法 ,一個是基本原則,兩個是輔助原則。它們分別是精神名譽權賠償金計算方法 : 1、法官自由裁量原則。此為基礎原則。它賦予法官在處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時,依自由裁量權,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金錢賠償本質上是從現代社會的價值觀念出發,對 精神損害 的程度、后果和加害行為的可規責性極其道德上的可譴責性所作出的主觀評價,因此在精神損害賠償案中發揮法官自由裁量權,是客觀的需要。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自由裁量權的酌定因素有: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 侵權行為 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區別對待原則:對精神性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損害予以區別對待,根據其不同特點,依據其不同的算定規則,各個計算出應賠償的數額,最后酌定總的賠償數額。 3、適當限制原則:一定范圍限制,只對侵害人有過錯,且造成財產利益損失,或者精神損害情節較重的判賠二是限制數額,以地區為單位,考慮當地居民負擔能力和生活水平等情況,確定一個適當的一般額度標準。 從司法實踐來看,精神損害賠償金算定的基本方法是綜合法,即由法官按照本省法院系統制定的具體規則,綜合各項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酌定損害賠償金總額。現實中有這樣的現象:同樣的事實,這里法院判賠,那里法院判不賠 一審 判賠個天價, 二審 判個地價。侵害名譽權的倒比侵害生命權的賠的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這些現象確實給大家造成了混亂的感覺。但是,除個別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外,多數判例的判賠額都有它的標準。問題在于法官對酌定因素的輕重考慮不一。
國家賠償精神損失費標準國家賠償精神標準是精神名譽權賠償金計算方法 :1、賠償義務機關致人精神損害精神名譽權賠償金計算方法 的,應當在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精神名譽權賠償金計算方法 的百分之五十以下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名譽權賠償金計算方法 ;2、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數額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為計數單位。現行的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是按照《精神賠償解釋》的規定來計算的,只有對三種情況要賠償,賠償的具體數額看是嚴重損害精神還是一般性的精神損害,嚴重性的損害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精神賠償解釋》規定精神名譽權賠償金計算方法 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1)對于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2)對于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3)對于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后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應當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數)酌定;后果特別嚴重,或者雖然不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但是確有證據證明前述標準不足以撫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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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精神名譽權賠償金計算方法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