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名譽侵權的四個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即必須在客觀上造成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2.行為具有違法性,如因合法行為造成損害,則行為人不承擔責任;3.不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如行為人主觀上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不須完全具備上述要件,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或具備一定的特殊條件即可成立。
名譽侵權指的是文學作品、通告文字、行為語言或其構成名譽侵權的四個要件 他形式對當事人產生構成名譽侵權的四個要件 了名譽上的消極影響所構成的一種違背人權的行為,行為人要負法律責任。任何個人、媒體不得發布捏造虛假信息、刊登新聞、PS圖片,否則構成名譽侵權。如果是真實事件發布,則不構成名譽侵權。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構成名譽侵權的四個要件 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典規定名譽侵權行為構成四要件是什么民法典認定名譽侵權行為構成名譽侵權的四個要件 的四要件構成名譽侵權的四個要件 :
1、行為人確有名譽損害,造成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的事實構成名譽侵權的四個要件 ;
2、行為人名譽損害行為違法,侵害名譽權的對象具有鮮明指向性;
3、損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有明顯字眼認為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故意損害他人名譽。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名譽侵權行為構成四要件是哪些名譽權侵權四要件包括:
1、客觀存在的侵權行為構成名譽侵權的四個要件 ,即必須在客觀上造成受害者社會評價降低;
2、行為具有違法性,如因合法行為造成損害,則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如行為人主觀上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構成名譽侵權的四個要件 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侵害名譽權構成要件有哪些?侵害名譽權構成要求的主要內容 一、必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指因為違法 侵權行為 造成構成名譽侵權的四個要件 他人的財產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侵害名譽權的損害事實主要包括因為違法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名譽損毀、精神或財產上受到損害。 精神損害 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損害,財產損失則是因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上的損失,也成間接損失。這兩種損害,有時同時具備,但更多的時候只具備精神損害。但是,這兩種損害,不論是同時具備,還是只有精神損害,具備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損害的事實。 二、行為具有違法性 名譽權是公民維護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對于公民的名譽權任何人都負有法定上的不作為義務。只有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以積極的作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嚴,其侵害行為才具有違法性。《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禁止使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權。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誹謗等方式對他人的名譽進行了損害,就是違法行為,而我認為該不法行為只能是積極地作為,不可能也不會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因為公民權的實現,只要求他人不加損害,并不要求他人的積極協助即可實現。 在客觀上行為人實施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主要有三種構成名譽侵權的四個要件 :暴力侮辱,指對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脅,而使他人的名譽受到侵害;語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詞對被害人進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當眾出丑。文字侮辱,即通過文字,圖形等對他人進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在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中,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系,即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客觀的內在必然聯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譽被侵害,與侵害人的侵害無關,或者侵害人盡管實施了侵害行為,但沒有給任何人造成名譽上的侵害,則行為人不承擔 侵權責任 。 對于間接地因果關系,一般不予考慮。但是,在名譽侵權行為中,由于侵害名譽權造成的損害主要是精神損害,因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都是通過無形的、間接的形式表現出來。所以,對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一般說來,只要侵權人的行為是違法的,且有過錯,即便是間接損失,也應看做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四、行為人有過錯 行為人有過錯是構成 侵犯名譽權 的主觀要件,包括故意和過失。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名譽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發生的,就是具有損害他人名譽的故意。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后果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至于發生了損害他人名譽權的后果。 在通常情況下,利用侮辱、誹謗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譽權多是故意的,因為侵權人都是想以此來達到貶低他人人格,損害讓人名譽的目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還存在一種屬于“不明真相”的過失。例如上面所舉案例的中的第一例,當侵權人不符合實際的消息投書報社時,編輯由于沒有深入實際進行調查而信以為真,登報擴散了這種消息,也應認為是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只不過是一種過失行為。根據民法理論中的 過錯責任原則 ,過失同樣應承擔 民事責任 。 綜上所訴, 侵害名譽權構成要件 應該包括:已經發生損害的事實、損害行為已經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有關聯、侵權人有過錯。當您的名譽權已經被發生侵害時,可尋求專業的 律師 為您提起有關的侵權 訴訟 ,保護您的名譽,維護您的合法利益。
名譽權構成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中構成名譽侵權的四個要件 的相關法律規定構成名譽侵權的四個要件 ,名譽權侵權構成名譽侵權的四個要件 的構成要件為: 1、侵權人實施構成名譽侵權的四個要件 了 侵犯名譽權 構成名譽侵權的四個要件 的行為; 2、侵權人的 侵權行為 給被侵權人造成了損害后果; 3、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侵權人在主觀上具有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