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構成近似商標
近似商標含義是指:兩個商標相比較是否構成近似商標 ,文字是否構成近似商標 的字形、讀音、含義等相似。
要點
1、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相比較而存在,沒有注冊商標,也就沒有商標侵權行為認定中所針對的近似商標。
2、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不完全相同的商標。如果完全相同,也就構成是否構成近似商標 了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而不再屬于近似商標。
3、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在形狀、讀音或者含義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標。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商標,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標問題了。
4、判斷近似商標時所稱的近似已達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將該商標使用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費者可能會對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的認識。如果不會造成誤認,也不屬于近似商標了。
原則
易分辨原則
購買人在市場上購買自己所需要的某種牌號的商品時,總是以他對某種商標的記憶或這種商標在他頭腦中留下的印象為依據的,而這種記憶和印象是不精確的,或者說是模糊的,購買人通常記住的僅僅是商標的某些特征。如果兩個商標具有相同特征而使普通購買人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況下不能分辨,即為相似商標。
例如家庭日用品的各種商標是否相似,應以家庭主歸在購買商品時,施以普通注意力能否分辨為標準。法國判例就以此為認定商標相似的標準。所謂一般購買人應是最終消費者,不應包括中間商和具有特別嗜好的鑒賞家,因為后者具有專門經驗,而且在購買時會對商標給予特別的注意,一般不會因商標相似而發生混淆。美國、加拿大,德國、比利時、意大利、瑞士等國也都采用此原則。
主體相似原則
兩商標是否構成相似,應就商標的總體加以觀察,這一原則為多數國家所采用。
在法國這一原則適用了各類商品,包括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及其聯合商標,例如MONORPIX與MENUPRIX、THERMOR與THERMAX均被認定是近似的。
德國對商標相似的判斷也采用總體觀察原則,但在判例上將商標效力分成強者與弱者,凡文字商標較短,消費者易于記憶與辨認,對其相似與否進行總體觀察時采用較寬的認定標準:反之如商標是由兩個以上文字構成,則除總體觀察外,還要就各個文字分別觀察。對于觀念商標(包括智慧性商標),德國法院也對其中觀念近似的加以禁止,如對均附有兩個咖啡壺圖案的“是否構成近似商標 你和我”(Du und lch)與“他和她”(Er & Sie)兩商標,就作了如是的處理。
比利時對于觀念近似的商標也不予允許,例如對“東京珍珠”(Perle du Tokyo)與“日本珍珠”(Perle du Japan),即視為觀念近似。
日本在案例上也是從總體上加以觀察,例如對標章全部用大寫子母的商標aCONTINENTAL”與標章文字相同但只有開頭字母為大寫其余均為小寫的商標“Continental”,視為近似。
隔離觀察原則
辨別商標是否相似,并非將兩個商標放在一起仔細加以對比,而是隔離觀察。隔離觀察使商標的標記的某一部分表示的意義變強,而使其余部分成為強烈意義的一種附加。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購買人容易誤認。特別是當商標的一部分與其余部分沒有密切聯系時,經常運用進行隔離觀察以判斷商標相似是否存在。
知名度原則
一些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或馳名商標,由于在相關公眾中享有較高的認知度,其指示商品或服務產源的功能更為強烈。這類商標即使增加構成要素,因其中知名度較高的部分有強烈的指示產源的作用,難以改變相關公眾對其產源的認識。
如何認定近似商標商標近似的判斷標準是是否構成近似商標 :如果兩個商標具有相同的特征,普通買家不能以普通的注意力區分,則屬于類似的商標。一般買家包括最終的消費者中間商,但不包括有特殊利益的鑒賞家。如果一些知名商標或馳名商標在公眾中有較高的認可,以及具有較強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指示功能,那么就要先認定兩種商標本身是否相似。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法律依據:
《商標審查標準》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立體商標的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觀近似,顏色商標的顏色或者顏色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是否構成近似商標 :“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怎樣認定近似商標侵權判斷近似商標時有以下幾個方法是否構成近似商標 :1、隔離觀察法。即將兩件以上的商標分別置于不同的時間和地點觀察是否構成近似商標 ,如果具有普通知識和經驗的消費者在購買時加以普通注意尚容易發生混同,則這種商標為近似商標。2、要部比較法。如果兩個商標的主要部分的外觀明顯不同,不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則它們為非近似商標,反之,為近似商標。3、分離比較法。將兩個組合商標的各組成部分分開進行比較,如果其比較部分的讀間,含義,外形等近似或無重大差別,則為近似商標。4、關于在商標侵權訴訟中如何判斷商標近似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認定商標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1)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2)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3)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是否構成近似商標 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