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員工補償標準
如果是股東轉讓股權股權轉讓員工補償標準 ,公司其股權轉讓員工補償標準 他均不變,并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就不涉及員工賠償或者補償問題。也就是說股權轉讓與賠償補償沒有必然聯系。只有股權轉讓導致員工被解雇等問題發生,直接使員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才考慮補償賠償問題。
股權轉讓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合同連續計算,勞動者不能以此事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若股權轉讓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的,此時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股權轉讓員工補償標準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股權轉讓員工補償標準 他情形。
公司股權轉讓,員工怎么補償?1、用人單位股權轉讓員工補償標準 的股權轉讓(即投資人發生變更)并不屬于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股權轉讓員工補償標準 的條件依據股權轉讓員工補償標準 ,按照現行勞動合同法股權轉讓員工補償標準 的第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股權轉讓員工補償標準 ,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可見,如題所指情形,公司的投資人發生變更(股權轉讓),員工索取經濟補償欠缺法律依據(合同約定有相應補償條款的情形除外);
3、以上僅供參考,請予結合實際情況再做判斷,依法操作。
公司股權轉讓員工能有賠償嗎公司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員工補償標準 ,并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賠償、補償情形,對員工不存在賠償或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股權轉讓員工補償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