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中的時限
交通事故處理五大時限規定
一、交警扣留車輛的處理期限
交警扣留機動車或非機動車時,必須當場給車主開書面證明。車主需要在30天內帶著車輛合法證明到交警部門辦理手續。如果車主超過30天沒來處理,交警會發公告三個月。三個月后車主還不出現,車輛會按不同情況處理:能拍賣的拍賣,拼裝車拆解,報廢車強制報廢。涉及其他違法犯罪的車輛,會移交給相關部門處理。
二、事后報警的有效期限
事故發生后沒在現場報警的,當事人可以事后找交警部門補報。交警接到申請后,要在三天內決定是否受理。當事人需要在申請后十天內提交事故相關證據,比如現場照片、行車記錄儀視頻等材料。超過十天不交證據的,可能影響事故責任認定。
三、檢驗鑒定的時間限制
需要做檢驗鑒定的案件,交警要在現場調查結束后三天內找專業機構辦理。特殊情況需要超過三天的,必須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批準。涉及人員死亡的案件,尸體檢驗要在三天內安排。
常規檢驗鑒定要在20天內完成。超過20天的案件,需要上級部門批準,但總時間不能超過60天。鑒定結果出來后,交警要在兩天內把報告復印件交給當事人。
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有疑問的,可以在收到報告后三天內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只能申請一次,由縣級交警負責人批準后,安排其他鑒定機構辦理。重新鑒定的時間要求和首次鑒定相同。
四、事故責任認定的辦理期限
對沒有人員傷亡的簡單事故,交警可以用簡易程序處理,當場出具責任認定書,并現場調解賠償問題。復雜事故分四種情況處理:
1.普通案件在現場勘查后十天內出認定書
2.肇事逃逸案件在抓到人和車后十天內出認定書
3.需要檢驗鑒定的案件,結果確定后五天內出認定書
4.找不到逃逸者的案件,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天內出具認定書。這類認定書要寫明事發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和調查結果。能證明受害人有責任的寫明責任,不能證明的寫明無責。
對無法查清事實的事故,交警會出具事故證明文件,寫明已知情況和調查結果,分別送達給當事人。
五、特殊情況的處理規則
遇到車輛涉及多個違法情形時,處理順序有明確規定。拼裝車和報廢車直接銷毀,不進入拍賣程序。當事人對多次處理結果不滿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法院起訴。
扣留車輛產生的保管費用由交警部門承擔,但逾期不領車的,費用由車主自理。拍賣車輛所得款扣除相關費用后,剩余部分通知車主領取,超過六個月未領的上繳國庫。
事故認定書和事故證明具有法律效力,是保險理賠和法院審判的重要依據。當事人應妥善保管這些文件,如有遺失可向交警部門申請補發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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