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途中司機造成損失誰負責
首先運輸途中司機造成損失誰負責 ,司機作為雇員受傷運輸途中司機造成損失誰負責 ,是作為工傷的,要由貨車公司老板進行賠償的,但先由保險公司賠付,不付部分老板再來賠。其次,要區分車禍發生的責任劃分,如果是由個司機個人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賠付不足的部分,剩下的可以要求司機賠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運輸途中司機造成損失誰負責 他情形。
運輸途中司機造成損失誰負責物流公司雇傭貨車司機運輸途中司機造成損失誰負責 ,如果運輸途中貨物損壞,物流公司作為承運方是負主要責任運輸途中司機造成損失誰負責 的。發貨人可以要求物流公司來承擔損失。至于司機和物流公司運輸途中司機造成損失誰負責 的問題,由其雙方來協商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條 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運輸途中司機造成損失誰負責 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運輸途中司機造成損失誰負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條 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零五條 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最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我是給物流公司拉貨的司機,在運輸途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貨物損壞,我們簽訂的有運輸協議,損失誰承擔根據你們簽訂的運輸協議承擔損失,所運輸協議中沒有規定發生意外,如何分配責任。則需要根據當時的情況來認定,所以需要保留相關證據。金額較大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運輸貨物損毀滅失的,承運人有賠償責任
貨主(托運人)將貨物交付給貨運公司、快遞公司等承運人后,承運人應該按照運輸合同的約定將貨主交付的貨物安全地運送到目的地,這是承運人的義務。
同時在運送過程中,承運人實際上已成為貨物的實際保管人,保證貨物的安全也是承運人的基本義務。如果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貨物出現損毀滅失情況的,承運人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依照運輸合同賠償貨主或收貨人的實際損失。
當然了,如果貨物的毀損或者滅失是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如發生交通是因為司機重大過失或其它肇事方導致的,那么承運人在向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承擔賠償責任后,還可以向第三人進行追償。但具體承擔貨物損失的賠償比例,應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認定的各方過錯責任大小的比例來確定。
運輸貨物損毀,保險公司有賠償責任
如果貨主已經為貨物購買了保險,那么當運輸貨物發生損毀滅失的情況時,貨主可以依照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索償,保險公司在賠償貨主損失后,在向承運人追償。若貨主沒有替貨物買保險的,自然就不能保險公司索取賠償。
索賠方案
在運輸貨物出現損毀滅失的情況時,貨主或收貨人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索賠方案,不同的索賠方案會導致不同的后果,甚至直接決定著貨主或收貨人能不能索取到賠償,什么時候索取到賠償等等事宜,容不得不點馬虎。
1、承運人實力強、資金足的,應該按照運輸合同向承運人索取賠償。若雙方協商賠償不成,貨主或收貨人可以收集證據起訴承運人索償。
2、承運人存在嚴重經營困難,甚至破產等情況的,應該將承運人、司機、其它肇事者一同告上法院,進行追償。
3、貨主買有保險的,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若對理賠結果不滿,又未能與保險公司談妥的,可以委托律師起訴保險公司索賠。
4、選擇合適的起訴法院。貨主或收貨人可以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要注意的是,當運輸貨物損毀滅失時,貨主或收貨人主張索賠的,只需要證明運輸合同成立、貨物交運以及貨損發生的事實即可,而無須舉證證明承運人的運輸行為具有不當或者其他過錯行為。如果貨物損失大,或無法自行收集證據參加訴訟的,運輸途中司機造成損失誰負責 我們建議最妥當的做法是委托專業運輸合同律師協助索賠,根據律師專業的法律建議,制定合適的理賠方案,進行理賠。
確定索賠金額
當確定了索賠的對象后,最重要的就是確定賠償金額,這直接關系到托運人或收貨人能不能彌補相應的損失。一般情況下,雙方都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確定最終的賠償金額:
1、當事人對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有約定的,就應當按約定數額進行賠償。
2、當事人對賠償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商一致達成新協議補充確定賠償金額運輸途中司機造成損失誰負責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如果依照前一原則仍不能確定的,則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4、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應當依照其規定進行賠償。
通常賠償金額最好是雙方協商一致確定的,這樣既能保證托運人或收貨人的損失等盡可能得到彌補,又能維護承運人等責任方的利益,以便賠償事宜盡快落實。但是實際上雙方很多時候都難以協商一致,尤其是涉及金額很大時,任何一方哪怕退讓一點點,所遭受的損失都是不能承受之重,所以賠償金額往往就是雙方爭議最大的地方。
物流公司雇傭貨車司機,如果運輸途中貨物損壞,其責任司機和物流誰來承擔?由物流公司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一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運輸途中司機造成損失誰負責 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運輸途中司機造成損失誰負責 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運輸途中司機造成損失誰負責 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資料:
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志和標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在駕駛員全責的交通事故中,車主和駕駛員的賠償責任怎么分?由法院來加以確定,以獲得最大可能運輸途中司機造成損失誰負責 的賠償。
通常情況下,肇事司機作為事故直接當事人成為民事賠償主體,但需要明確,很多情況下交通事故的直接當事人和承擔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并不一致。比如,受雇傭的司機開車發生交通事故,司機和受害人是事故直接當事人,但民事賠償主體可能是雇主或者雇主與司機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目前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有關立法,包括最新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均未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作概括和界定。我們通常看到的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主體定義是:對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交通事故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些法律、法規和定義都未能給出我們確定民事賠償主體的實用標準。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二次審議稿)曾經在第七十一條規定:“對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責任,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駕駛人時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由駕駛人承擔;
(二)經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授權駕駛機動車的,由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承擔;
(三)未經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授權駕駛機動車的,由駕駛人承擔;(四)駕駛人與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就機動車事故責任的負擔事先已有書面約定的,從其約定?!薄皺C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據前款第(二)項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駕駛人追償。”該條實際上是想對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責任的承擔進行規定。但是有的委員提出,在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時,確定由誰承擔責任的情況比較復雜,在實踐中需要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本法可以不作規定。據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通過時將該條刪去運輸途中司機造成損失誰負責 了。由此也可見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由誰作為民事賠償主體無論在立法上還是實務上都是個復雜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頒布的司法解釋中涉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主體問題的包括:《關于被盜機動車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等,這些解釋是把對車輛的運行支配權和運行利益歸屬綜合起來作為認定標準確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主體的。
運行支配權,是指對車輛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運行利益歸屬,是指從車輛運行中獲得利益。這種利益即可以是因機動車運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間接利益。這樣我們至少可以形成一個淺顯的認識,即用“誰(對車輛)支配、受益,誰(作為民事賠償主體)承擔責任”這一標準來簡要確定民事賠償主體。當然,這種認識必然有局限,不能涵蓋所有情形,只能作為一個大體的把握標準。比如:非經許可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事務,象馬路上曬玉米影響車輛運行造成交通事故的,就不能套用“誰支配、受益,誰承擔責任”的標準,因為曬玉米人不可能對車輛進行支配、受益,但因為其影響道路正常通行,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也要作為民事賠償主體。
機動車所有人與其他機動車運行者關系構建的形式有:借用、租用、掛靠、承包、修理、質押、分期付款所有權保留等
民事賠償主體的確定比較復雜,基于一個非法律專業人士的認知難以確定時,受害人應該把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主體盡可能的列為民事賠償主體,由法院來加以確定,以獲得最大可能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車主因駕駛員執行其職務行為造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適用的是無過錯原則。
1、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2.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當事人?!?/p>
3、雇主轉承替代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組織雇用的人員在進行雇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是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贝藯l規定完全可以類推適用于駕駛員執行職務致他人損害的場合。受雇司機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法益。而雇主因雇員之服務而受有利益,自應負擔損害。機動車的所有人(下稱雇用者)代負責任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雇用者與駕駛人之間是否存在雇用關系。如何認定雇用關系的存在,應以雇用者與駕駛人之間客觀上有實質的選任、監督關系為限,不應局限于是否存在書面合同和受有報酬,凡事實上為他人駕車提供勞務者,不問有無合同、報酬,均為受雇人。即使所謂“臨時工”、“一時的幫手”等,只要這些人與正規的從業人員一樣,客觀上接受雇用者之指揮、監督,即應當承認他們與雇用者之間有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雇員)在從事雇傭關系事務中造成交通事故而致他人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責任法理上通常稱為"絕對責任。是否是在執行職務范圍內:
1.職務的時間或地點。如果駕車肇事行為發生的時間和空間是在授權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并且有為雇用人服務的目的,可認為是職務行為。
2.職務上給予機會的行為。如果駕駛人利用職務給的機會而實施侵權行為,該行為確與職務有內在的關聯,則應認定為屬于職務范圍。
3.故意行為。駕駛人執行職務故意加損害與他人,如果其行為與職務有內在關聯,即使其目的是為了達到私利,也應認定為職務范圍。
4.繞道行為。駕駛人分明從事公事,借機處理自己私事,導致交通事故損害發生,雇用人應否負責?受雇傭人未接受雇主的指令或安排,自行駕車造成事故的,因此類型行為未得到雇主的同意和授權,應當視為"擅自駕駛場合"造成事故,雇主不應承擔責任。應考察駕駛人的行為是否與其職務有關聯及是否純為個人利益兩方面因素。例,甲駕車送貨,繞道回家探望父母,途中將人撞傷。因探望父母是私事,與職務無關,雇用人自不負責。
5、受雇人在從事雇主指令、安排的交通事務活動中,受雇人(機動車輛駕駛員)本身遭受事故損害的責任主體認定比較復雜:(1)受雇人在從事雇主安排事務中,由于受雇人本身無過錯而遭受損失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由侵害方承擔,如果對方侵害人無力賠償或不能全部賠償的,應由雇主承擔代負責任。(2)受雇駕駛員駕駛車輛有過錯的,除對方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外,可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減輕或免除雇主的賠償責任。
6、如果雇主明知或者應當知道雇員自身無資質而指令安排雇員從事機動車駕駛活動因而引發的巨頭事故,應當由雇主承擔責任。
承運貨物淋濕,有損失,司機應承擔什么責任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運輸途中司機造成損失誰負責 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運輸途中司機造成損失誰負責 ,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運輸途中司機造成損失誰負責 ,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