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實施細則
一、司法鑒定暫行規定有什么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司法鑒定實施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司法鑒定實施細則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在 訴訟 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司法鑒定實施細則 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司法鑒定實施細則 的活動。 第三條 司法鑒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司法鑒定實施細則 : (一)合法、獨立、公開; (二)客觀、科學、準確; (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四條 凡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統一對外委托鑒定。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工作,上級人民法院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工作。 第二章 司法鑒定機構及鑒定人 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級人民法院和有條件的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獨立的司法鑒定機構。新建司法鑒定機構須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為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支機構。 第七條 鑒定人權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鑒定所需的材料; (二)勘驗現場,進行有關的檢驗,詢問與鑒定有關的當事人。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據職權采集鑒定材料,決定鑒定方法和處理檢材; (三)自主闡述鑒定觀點,與其他鑒定人意見不同時,可不在鑒定文書上署名; (四)拒絕受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委托。 第八條 鑒定人義務: (一)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及時出具鑒定結論; (四)依法出庭宣讀鑒定結論并回答與鑒定相關的提問。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人應當回避: (一)鑒定人系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鑒定人的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三)鑒定人擔任過本案的 證人 、辯護人、訴訟 代理 人; (四)其他可能影響準確鑒定的情形。 第三章 委托與受理 第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受理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托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應當采用書面委托形式,提出鑒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說明材料和鑒定材料。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可根據情況自行鑒定,也可以組織專家、聯合科研機構或者委托從相關鑒定人名冊中隨機選定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上級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做重新鑒定: (一)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四)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鑒定結論的; (七)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鑒定人準確鑒定因素的。 第十五條 司法鑒定機構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對擬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文書、檢驗報告、勘驗檢查記錄、醫療病情資料、會計資料等材料作文證審查。 第四章 檢驗與鑒定 第十六條 鑒定工作一般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審查鑒定委托書; (二)查驗送檢材料、客體,審查相關技術資料; (三)根據技術規范制定鑒定方案; (四)對鑒定活動進行詳細記錄; (五)出具鑒定文書。 第十七條 對存在損耗檢材的鑒定,應當向委托人說明。必要時,應由委托人出具檢材處理授權書。 第十八條 檢驗取樣和鑒定取樣時,應當通知委托人、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場。 第十九條 進行身體檢查時,受檢人、鑒定人互為異性的,應當增派一名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第二十條 對疑難或者涉及多學科的鑒定,出具鑒定結論前,可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五章 鑒定期限、鑒定中止與鑒定終結 第二十一條 鑒定期限是指決定受理委托鑒定之日起,到發出鑒定文書之日止的時間。一般的司法鑒定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疑難的司法鑒定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鑒定期限的,應當中止鑒定: (一)受檢人或者其他受檢物處于不穩定狀態,影響鑒定結論的; (二)受檢人不能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接受檢驗的; (三)因特殊檢驗需預約時間或者等待檢驗結果的; (四)須補充鑒定材料的。 第二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終結鑒定: (一)無法獲取必要的鑒定材料的; (二)被鑒定人或者受檢人不配合檢驗,經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三)鑒定過程中撤訴或者調解結案的; (四)其他情況使鑒定無法進行的。 在規定期限內,鑒定人因鑒定中止、終結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完成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申請辦理延長期限或者終結手續。司法鑒定機構對是否中止、終結應當做出決定。做出中止、終結決定的,應當函告委托人。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工作人員因徇私舞弊、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鑒定錯誤導致錯案的,參照《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追究責任。 其他鑒定人因鑒定結論錯誤導致錯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司法鑒定按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根據本規定制定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如果已經涉案并且被告知需要將自己的證據交給司法鑒定就非常有必要主動去學習上述的條文規定,以免在鑒定環節出現了法律問題而無法得到自己的迅速解決
重慶市司法鑒定條例(2019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司法鑒定活動司法鑒定實施細則 ,維護司法公正司法鑒定實施細則 ,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司法鑒定實施細則 ,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是指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包括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環境損害鑒定以及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鑒定事項。本條例所稱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指依法經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從事前款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的組織和人員。第三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機構和人員的登記管理和司法鑒定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偵查機關因偵查工作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其監督管理由偵查機關自行負責,但其設立情況應向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為全市司法機關的鑒定技術顧問,對司法鑒定中的重大疑難技術問題和鑒定爭議提供咨詢意見。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由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經驗豐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組成。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的管理、運行規則等,由市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五條 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第六條 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依法開展司法鑒定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第七條 司法鑒定活動實行回避、時限、責任追究制度。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提供所持司法鑒定資料。與司法鑒定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司法鑒定工作。第九條 對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實行司法鑒定援助。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需要司法鑒定援助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門參照《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二章 鑒定管理第十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全市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登記、備案、名冊編制和公告工作,負責對登記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開展業務指導、監督檢查、資質和誠信評估、教育培訓等項管理工作。前款規定的有關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委托區縣(自治縣)司法行政部門辦理。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就鑒定機構或鑒定人的投訴舉報,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市司法行政部門監督、指導市司法鑒定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活動。第十三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家關于司法鑒定的收費規定制訂實施辦法和具體標準。第三章 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第十四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設立鑒定機構,或者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以外的鑒定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范的名稱和鑒定場所司法鑒定實施細則 ;
(二)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
(三)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
(四)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五)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鑒定人。鑒定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第十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和較強的專業技能。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受過開除公職處分;
(三)被司法行政部門撤銷司法鑒定人登記;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最新司法鑒定規定是什么樣的?一、最新司法鑒定規定是什么樣的? 司法鑒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鑒定過程與結果是否合法和鑒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鑒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司法鑒定實施細則 :鑒定主體合法;鑒定材料合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步驟、方法、標準合 法;鑒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鑒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鑒定實施權的法定鑒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鑒定機構。 司法鑒定人 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鑒定材料主要是指鑒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鑒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 作為司法鑒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鑒別(警犬鑒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鑒定對象,其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鑒定材料的來源 (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鑒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鑒定的提請、決定與委托、受理、實施、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專家共同鑒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司法鑒定實施細則 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鑒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鑒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鑒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鑒定文書的合法性。鑒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鑒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范。 司法鑒定的實施 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第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訴訟當事人、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 司法鑒定人曾經參加過同一鑒定事項鑒定的,或者曾經作為專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或者曾被聘請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過同一鑒定事項法庭質證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司法鑒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鑒定人回避的,應當向該司法鑒定人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決定。 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鑒定人是否回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鑒定委托。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鑒定材料管理制度,嚴格監控鑒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還。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技術規范保管和使用鑒定材料,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鑒定材料損毀、遺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方法司法鑒定實施細則 : (一)國家標準; (二)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必要時可以詢問訴訟當事人、 證人 。 經委托人同意,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派員到現場提取鑒定材料?,F場提取鑒定材料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其中至少一名應為該鑒定事項的司法鑒定人?,F場提取鑒定材料時,應當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員在場見證并在提取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五條 鑒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的,應當通知其 監護人 或者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 對被鑒定人進行法醫 精神病鑒定 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對需要進行尸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到場見證人員應當在鑒定記錄上簽名。見證人員未到場的,司法鑒定人不得開展相關鑒定活動,延誤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二十六條 鑒定過程中,需要對被鑒定人身體進行法醫臨床檢查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其隱私。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記錄可以采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應當載明主要的鑒定方法和過程,檢查、檢驗、檢測結果,以及儀器設備使用情況等。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資料、音像資料等應當存入鑒定檔案。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二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鑒定: (一)發現有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 (二)鑒定材料發生耗損,委托人不能補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鑒定委托書規定的義務、被鑒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鑒定活動受到嚴重干擾,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四)委托人主動撤銷鑒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訴訟當事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六)其他需要終止鑒定的情形。 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 (一)原委托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鑒定事項提供新的鑒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委托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于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十三條 鑒定過程中,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 專家提供咨詢意見應當簽名,并存入鑒定檔案。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多個鑒定類別的鑒定事項,辦案機關可以委托司法鑒定行業協會組織協調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三十五條 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后,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鑒定程序和鑒定意見進行復核;對于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重新鑒定的鑒定事項,可以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復核。 復核人員完成復核后,應當提出復核意見并簽名,存入鑒定檔案。 綜上所述,大家不要小看司法鑒定的過程,司法鑒定必須是由專門的鑒定機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鑒定人員做出的,司法鑒定人員完成鑒定之后還會有專門的人員對鑒定的程序進行檢查,如果有錯誤的話是需要及時糾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