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傷案件
原告:張××。原告:卿×交通事故人傷案件 ,張紹珍之婆母。原告:卿×,張紹珍之女。被告:龔××。1992年7月26日晚9時許,原告張××之夫、卿××(78歲)之子、卿×(17歲)之父卿××騎自行車沿蒲江縣壽臥公路行進,被告龔××無證駕駛嘉陵50型摩托車與卿反方向行駛。在壽臥公路17公里處,兩車發生碰撞,卿的自行車前圈被撞壞。當時卿自感未受傷,即推起自行車離開現場步行回家。次日上午8時許,卿××嘔吐、昏迷,被送到西崍區醫院醫治,經診斷為顱內出血,并于次日晚轉人蒲江縣人民醫院治療。縣醫院診斷卿為腦出血、硬膜下血腫、海馬溝回疝,要求其住院手術,但卿自認為傷勢不重,不愿住院手術治療。在醫院向其表明如不予手術治療可能產生生命危險的后果時,卿仍執意出院,并稱后果自己負責,不找醫院。7月30日卿出院,回家后一直處于淺昏迷狀態,于8月1日死亡。次日,原告等人邀約親友和被告之父進行協商并達成賠償協議,由被告之父付給死者家屬賠償費6000元。8月20日,原告等人向交警隊報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故由龔××負全部責任。為此,原告向蒲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應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因死者生前是承包果園的專業戶,年收入為1200元,根據交通事故賠償的有關規定,應賠償現金23305元,除賠償6000元外,還應再賠償17305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被告辯稱,車禍造成卿××死亡一事,原告已和交通事故人傷案件 我父親及雙方親友在場調解達成賠償協議,我按協議一次性付清了各種費用6000,原告對自己在自愿、互諒、互讓之下所作的民事行為翻悔,我不予認可,其提出的再賠償17305元的請求,我不予同意。
人傷交通事故案情?原告:張××。原告:卿×交通事故人傷案件 ,張紹珍之婆母。原告:卿×,張紹珍之女。被告:龔××。1992年7月26日晚9時許,原告張××之夫、卿××(78歲)之子、卿×(17歲)之父卿××騎自行車沿蒲江縣壽臥公路行進,被告龔××無證駕駛嘉陵50型摩托車與卿反方向行駛。在壽臥公路17公里處,兩車發生碰撞,卿交通事故人傷案件 的自行車前圈被撞壞。當時卿自感未受傷,即推起自行車離開現場步行回家。次日上午8時許,卿××嘔吐、昏迷,被送到西崍區醫院醫治,經診斷為顱內出血,并于次日晚轉人蒲江縣人民醫院治療。縣醫院診斷卿為腦出血、硬膜下血腫、海馬溝回疝,要求其住院手術,但卿自認為傷勢不重,不愿住院手術治療。在醫院向其表明如不予手術治療可能產生生命危險的后果時,卿仍執意出院,并稱后果自己負責,不找醫院。7月30日卿出院,回家后一直處于淺昏迷狀態,于8月1日死亡。次日,原告等人邀約親友和被告之父進行協商并達成賠償協議,由被告之父付給死者家屬賠償費6000元。8月20日,原告等人向交警隊報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故由龔××負全部責任。為此,原告向蒲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應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因死者生前是承包果園的專業戶,年收入為1200元,根據交通事故賠償的有關規定,應賠償現金23305元,除賠償6000元外,還應再賠償17305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被告辯稱,車禍造成卿××死亡一事,原告已和我父親及雙方親友在場調解達成賠償協議,我按協議一次性付清了各種費用6000,原告對自己在自愿、互諒、互讓之下所作的民事行為翻悔,我不予認可,其提出的再賠償17305元的請求,我不予同意。
交通事故人傷該賠什么?一、 交通事故 人傷該賠什么? 受害人遭受 人身損害 的賠償項目包括交通事故人傷案件 :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在2004年道交法正式實施前,交通事故人傷賠償依據的是國務院1992年開始施行的《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其中對交通事故人傷的賠償項目和計算依據均有專門的規定。 而從2004年5月1日開始,道交法及條例正式實施,上述處理辦法同時廢止,交通事故人傷的賠償依據的標準就變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不是專門針對交通事故賠償而制定的,它適用于除 國家賠償 、 工傷 賠償之外的所有民事賠償。作為民事賠償的最常見的一種形式,這一標準是目前交通事故的人傷賠償能夠依據的唯一標準。與前面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相比,這一標準賠償的范圍更為寬泛,因其出臺時間較近也更為合理。這一標準,也是目前交通事故人傷案件 訴訟 中,法院判案所依據的主要標準。因此,了解交通事故人傷賠償的項目和計算辦法,在處理交通事故中就顯得尤為重要。按照這一司法解釋,交通事故的人傷賠償主要有以下項目。 (一)人身傷害的常規賠償項目交通事故人傷案件 : 1、醫療費; 醫療費是交通事故人傷賠償中最基本的項目。可以說,只要有人傷賠償,就必然涉及醫療費。如果不存在 醫療費用 (含檢查費)的賠償,也就不存在人傷的賠償。 2、誤工費; 在交通事故的處理中,誤工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受害人遭受損害到治愈恢復,能參加正常工作、勞動這一段時間內,因無法從事原有的正常工作或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收入;二是指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形成的誤工損失。 同醫療費一樣,誤工費也是交通事故人傷中最基本的賠償項目。只要受傷,并因傷休息,就必然會存在誤工費的情況。 3、其他: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 因傷致殘的在常規項目上增加以下項目: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在常規項目上增加以下項目: 喪葬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遭受 精神損害 的,還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可能會造成他人受傷,還有車輛的損壞,所以負主要責任的一方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賠償問題的,那么可以通過法律來處理賠償問題,而對于傷人的情況應該賠醫療費,誤工費等等費用。
交通事故人傷怎么賠?先由交強險賠償后交通事故人傷案件 ,不足部分,由商業險賠償。仍不足,按責任比例賠償。如果沒有保險,則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交通事故人傷案件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交通事故人傷案件 ;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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