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造成車輛交通事故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的影響因素
多年來部隊各級領導嚴抓車輛管理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加強駕駛員職業道德教育,對履行職責,提高部隊戰斗力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城市建設的不斷發展,道路拓建以及駕駛員的心理素質、機械故障、氣象因素、環境道路等因素是影響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
潛在心理素質影響
駕駛員心理素質直接影響車輛駕駛的質量。目前,消防部隊駕駛員均經部隊內部擇優錄取、選拔培訓、考核合格后充實到各單位投入執勤。
復雜道路環境影響
交通的載體是道路和車輛,道路的寬敞、平坦程度直接影響駕駛員駕車心理。譬如:高速公路上行車,交通秩序良好、視野開闊、車距適中、勻速行駛,駕駛員心理負擔較輕。
隱藏機械故障影響
車輛維護保養缺位隱藏著車輛事故殺機。消防部隊一般沒有專業車輛維修人員,駕駛員通常一專多能,既要會開車還要會修車。
車輛交通事故的應對措施
車輛安全管理向來是各單位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雖然各單位都有安全措施,但安全隱患的苗頭時有存在。
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在駕駛員從駕校學習結束后跟車實習階段,指定經驗豐富的駕駛員擔任“實習教練”。
交通安全案例分析這里面有2個責任關系
一個是民事賠償責任
因果關系為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過錯 - 損害 - 賠償
還有一個是違約責任
因果關系為:未盡合同義務 - 賠償損失
1與客運公司構成運輸合同關系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客運公司未盡到安全送達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的義務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應當賠償其損失。
2、3與客運公司不構成運輸合同關系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不能追究運輸公司的違約責任
但是2、3可以追究乘客王某的民事賠償責任,因為是王某的過錯導致事故,繼而損害2、3的人身權利。
交通安全的交通事故分析交通中要素是人、車、路、環境與管理。其中人是主要因素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80%以上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的事故責任在于駕駛人員。因此預防交通事故的重點在提升駕駛人員安全意識和駕駛技能,同時加強對駕駛者自身的防護。人眼處理80%以上的信息,駕駛時眼睛眨眼次數少潤滑不足,眨眼由正常的3-5秒減少到10秒左右一次,容易造成眼睛疲勞;眼疲勞最易產生疲勞毒素引起腦疲勞,進而引發全身疲勞:反應遲鈍,乏力頭暈,控制力減退,心情急躁,容易超速行駛,違反交通規則,成為“路怒族”!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超速駕駛,違章駕駛,濫用遠光燈,疲勞駕駛,酒后駕駛等,大多數情況與眼疲勞相關,眼疲勞是交通安全的重要殺手!因此駕駛人員要加強駕駛過程中的眼防護 。 1. 合理休息,不要長時間連續開車,多吃對眼有利的食物,適當的眼部護理如熱毛巾或蒸氣熏浴雙眼。
2 .做好強光下的眼防護,最好佩戴能有效阻擋紫外線的遮光度較強的染色鏡片,鍍膜鏡片,偏光鏡片等護目以有效預防強光眩光及紫外線損傷;
3. 注意夜間駕駛防護,夜間不能配戴太陽鏡,可選用專用的合格的夜晚駕駛鏡,可阻擋對面汽車的強光眩光,增強黑暗中的視物清晰度。
4. 感覺夜間視力下降,需要排除夜盲等其它問題,如確定為夜間近視,可以驗配一副夜用近視眼鏡。 夜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機率是白天1.5倍,60%重大交通死亡事故發生在夜間。夜間行車時,往往會開啟大燈,它能在兩車相會時,讓人完全處于盲點,看不清前面的路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而公路上的閃光監控拍攝會對人眼造成強烈刺激甚至損傷。人眼在受到車燈強光刺激時,瞳孔由正常的5~8毫米左右自動收縮為1毫米甚至更小,使進光量減少到原來的1/16以上,會車后由于瞳孔來不及回復,進光量驟減,出現類似夜盲的現象,眾多交通事故就由此發生 。
遠光燈的照射往往是人眼耐受程度的數十倍。由于眼睛對光線的聚合作用,強光束穿透眼球到達視網膜時的強度比到達角膜處大數百倍甚至上千倍。科研人員在德國的巴伐利亞對200位司機做過系統調查統計,其中有五分之二的人反映受到強光照射后不能入睡,而且感到頭昏、眼花、耳鳴等。長期從事機動車駕駛,如果不注意防護,不僅視力下降,更易患白內障等眼病,而且光污染干擾大腦中樞神經,導致神經衰弱,使人頭昏心煩,失眠,食欲、性欲低下,情緒急躁,身體乏力,同時會擾亂人的正常激素的形成而增加某些癌癥的發病危險 。 1普通太陽鏡或變色鏡:只適合在白天戴,晚上開車會嚴重影響視野(國家標準要求夜晚駕駛眼鏡透光率必須>75%),一般的太陽鏡透光率達不到要求 。
2普通淺黃色夜晚駕駛鏡及漸變色全天候駕駛鏡:普通淺黃色夜視鏡只能擋20-30%強光阻擋不夠;全天候駕駛鏡雖可減弱強光,但視野變暗影響路況安全,同樣不符合夜晚駕駛眼鏡國家標準 。
3擋光板,減光條及夜視寶:安置在前車玻璃上的這種減光物件會擋住駕駛人員前方的部分視野,形成視野的盲區,再者,這種遮擋物隨著車體在駕駛者眼前不斷的顛簸晃動,時間一長就會使人產生頭痛頭暈和惡心的不良反應,而且部分產品易碎不安全。
一副好的夜晚駕駛鏡應通過國家權威檢驗認證機構檢驗合格,做到“擋強光,看路明”,能阻擋對方汽車強光80%以上,同時主鏡片透光率必須>75%,觀察道路不受影響,夜間佩戴一副好的夜晚駕駛鏡,開車族不但可以看清行車路面,而且可以有效減弱對方汽車大燈射來的刺眼強光眩光及其它有害光線,在擋強光的同時可以正常看清路面,從而保證駕駛者的交通安全 。
交通安全的事例一項統計表明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是造成4至14歲兒童非故意傷害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的主要原因,已成為“頭號殺手”。
據公安部統計,2003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我國中小學生交通死亡人數高達4104人,占總數的3.9%;受傷人數為19196人,占總數的3.88%。
根據調查分析,我國中小學生易發生交通事故的主要類型分別為:騎自行車違規、行人違反交通規則、校車車禍事故等。
現象1 騎自行車違規
寶寶是個運動愛好者,騎獨輪車耍特技堪稱一絕,這也使得他在上學路上騎自行車時騎得飛快。一天,從胡同里飛速沖出來的小車將他撞倒在地,從此寶寶失去了雙腿。像寶寶這樣在路上飚車、飛速騎自行車導致交通安全事故的,已成為城市學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一個重要方面。上學放學途中成群結隊侵占路面、打鬧、騎自行車搭肩、撒把、隨意橫穿公路,狹窄的路面、飛快的車速、互相追逐使越來越多的學生葬身在車輪之下。
對策:據統計,學生交通事故90%以上是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馬路、無序行走所致。筆者認為,必須加強全民教育應對汽車時代的到來。在我國,對于因此導致的交通事故,除了批評、教育、安撫以外,并沒有強有力的措施加以保證。
點評:在美國對待中小學生騎自行車有自己的規定和要求,由于美國涉及自行車交通的事故中,有60%的兒童是頭部受傷。因此,許多州制定了配戴頭盔相關法律。加州規定18歲以下少兒騎自行車必須戴頭盔,阿拉巴馬、佛羅里達、喬治亞、馬里蘭、田納西等州規定16歲以下必須戴頭盔。以上做法雖然沒有起到杜絕事故的作用,卻讓死傷數明顯減少。
現象2 行人違反交通規則
行人違反交通規則在我國相當普遍,這也是中小學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誘因。一項在8省市進行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調查的結果顯示,違反交通規則是導致中小學生受傷害的首要原因。而上、下學路上最容易發生安全問題。有對比表明,中小學生遵守交通規則意識較成年人要高,經常會看到過馬路時大人拉著孩子橫穿馬路,多數孩子此時會制止家長的行為,但也有不少孩子跟著家長跑,可見家長對孩子起到了不良的帶頭作用。有關專家建議,進行安全教育時應當讓家長與孩子共同參與。此外,盡管許多地方中小學生放學都有交警或教師負責護送,但學生在路上嬉戲、打鬧并由此引發的交通安全事故不在少數。
對策:不久前山西沁源特大交通事故向人們敲響了警鐘,由車禍引起的交通事故每年都會“殘害”無數中小學生的生命。從某種角度而言,車速是事關生死的一個重要因素。研究表明,行人被行駛速度40mph(每小時車速40英里)的車輛撞倒,生還可能為85%。調查表明,校門口200米內是中小學最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地點之一,而交通事故占了絕大多數。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近些年來,我國交通管理部門在學校周邊增設了許多禁速標志,畫了人行橫道線,優化了信號配時,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降低了校門口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率。
點評:發達國家對于將兒童置于危險的司機都制定了予以處罰的相關法律。美國為了減少青少年駕車事故,許多州通過了逐級駕照頒發法律,根據此法,青少年要通過多個要求嚴格的步驟才能最終獲得駕照。一些州還制定了更為嚴厲的法律,限制青少年駕車所載乘客的數量或是晚間禁止其駕車上路的法律。“上學安全路線”是一個卓有成效的項目,不僅在美國得到了推廣,而且被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效仿。
現象3 學校校車事故及車禍
22座車塞進58人,這是某報的一則報道。某日下午,南方某市交警支隊二大隊兩民警巡邏執勤至某路段時,發現一輛普通客車有超載跡象,攔截檢查發現,核定載客量為22人的客車竟然實載有58人,其中有小學生55人,超載率達163%,同時,這輛客車的行駛證年審簽章竟然是偽造的。后經查證,該客車系該市某小學的校車。
三次超載被查獲。據報道,一學校校車在運送學生時,被交警查獲,發現超載了7人。當時駕駛員稱不知道臨時號牌車不能載客,并因該校另一輛校車壞了,自己才代班去接學生。有關負責人介紹,這是繼前兩次分別超載11人、超載54人被查處后,該校出現的又一次違法行為。
以上只是筆者隨意從媒體中擷取的片斷。據統計,由于車輛超載造成的事故占到了學校交通安全事故的絕大部分。記者在采訪和暗訪時發現,一些民辦學校的校車存在著嚴重的“超載”現象:不少只能乘坐20多人的車里擠了三四十人,有的甚至乘坐了50人。一些民辦學校這樣解釋,因為學生比較小,有些可以擠在一起坐,比如大人2人坐一排,學生就可以3個人。因此,雖然人多,但都有固定的座位,并不一定是站著的,并不能算超載。
不少學生家長指出,不少民辦學校的校車基本上都是租來的,這些車輛并沒有針對小學生身高、年齡等特點而設置低矮的扶手、靠背等。對于孩子來說,即使車輛輕微的晃動也可能讓他們跌倒,甚至導致傷害,因此不適合小學生乘坐。但在一些地方,由于受經濟的制約,學校交通安全存在巨大的隱患。如,在貧困地區由于路途遙遠,坐農用三輪車等運輸工具上學的學生非常多,許多孩子家長明知有危險,但為了求學,也不得不讓孩子坐這種車。
對策:加大校車投入及管理。近年來,在我國政府的關注和支持下,各級各類部門在加強協作配合,保障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北京市等地加大投入,為大多數學校配備了校車,并對校車司機進行了嚴格的考驗制度,不合格者決不允許上路。由于新配備的校車車況較好,同時統一了對校車的管理,北京等地近些年的校車安全事故明顯減少。
點評:歐美以及日本等許多中小學生都是乘坐校車上下學,統計證明,這一交通方式也是最安全的。美國對校車的機械及內部結構的要求很高,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委員會有35個機動車安全標準適用于校車。紐約和新澤西州最早通過有關校車必須安裝安全帶的法律,加州、佛羅里達、路易斯安那也通過了此類法律。在阿拉巴馬,只有持CDL(商業駕駛執照)的司機才有資格成為校車司機,而且上崗前必須完成教育局規定的12個小時的安全教育課。
大量事實表明:要降低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率關鍵問題還在于教育。記者通過對一些地區安全教育現狀的分析發現,安全教育開展得好的地區和學校,安全事故明顯低于未開展或開展安全得不好的地區和學校。有許多這樣的例子:父子或母女同過馬路,經常是父母要違反交通規則過馬路時,被孩子攔住,并被告之要遵守交通規則,而一些孩子的違規,多數是受到父母行為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講,在加強學生安全教育的同時,必須加強家長和社會各階層人士的安全教育,通過增強全民交通安全的意識,提高抵御和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讓全社會都來關心學生安全問題。
一項調查表明,盡管安全教育已經在我國大多數地區展開,但不少流于形式,實效性差,效果并不理想。這一現象在縣鎮和農村學校中更加普遍。專家建議,安全教育應當聯系實際,通過案例分析等引導學生討論、分析和解決安全問題。(本報記者 李小偉)
交通安全事例新交通法實施條例全文
001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
第四條 機動車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購車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同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他證明、憑證。
不屬于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第六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
(一)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有問題,制造廠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屬于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屬于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第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
第九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因機動車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十條 辦理機動車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憑證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登記。
第十一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登記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補發。
第十二條 稅務部門、保險機構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與機動車有關的稅費繳納、保險合同訂立等事項。
第十三條 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并保持清晰。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
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第十四條 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交通警察可以對機動車行駛速度、連續駕駛時間以及其他行駛狀態信息進行檢查。安裝行駛記錄儀可以分步實施,實施步驟由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機動車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不予通過檢驗。
第十八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標志圖案的噴涂以及警報器、標志燈具的安裝、使用規定,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并監制。
第二十條 學習機動車駕駛,應當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再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進行考試,對考試合格的,在5日內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對考試不合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6年,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應當給予記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其分值,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記分查詢方式供機動車駕駛人查詢。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機動車駕駛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補發。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九條 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車道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
第三十條 交通標志分為:指示標志、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路標志、旅游區標志、道路施工安全標志和輔助標志。
道路交通標線分為:指示標線、警告標線、禁止標線。
第三十一條 交通警察的指揮分為:手勢信號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揮信號。
第三十二條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橫過道路較為集中的路段應當設置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或者過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較為集中的路段,人行橫道信號燈應當設置聲響提示裝置。
第三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并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
第三十四條 開辟或者調整公共汽車、長途汽車的行駛路線或者車站,應當符合交通規劃和安全、暢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道路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的標志圖案,作業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發生交通阻塞時,及時做好分流、疏導,維護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通道,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養護部門、管理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七條 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不規范,機動車駕駛人容易發生辨認錯誤的,交通標志、標線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設施應當符合道路建設技術規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 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 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 車道信號燈表示:
第四十條 車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 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 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了望,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三條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第二節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有交通標志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
(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后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第四十八條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二)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
(三)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
(五)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梁、急彎、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掉頭。
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條 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不得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二)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四)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五)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了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進入路口。
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
機動車在車道減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的,應當每車道一輛依次交替駛入車道減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米 ;
(二)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三)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兩輪摩托車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三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公路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
(二)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以附載臨時作業人員1人至5人;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
(三)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二)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三)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
(一)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
(二)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完畢駛回原車道、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五十九條 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減速慢行,并鳴喇叭示意。
第六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
第六十一條 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二)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于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三)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
(五)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六) 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條 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應當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
第六十五條 機動車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的,應當按照當地鐵路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時間通過。
機動車行經渡口,應當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按照指定地點依次待渡。機動車上下渡船時,應當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遇交通受阻時,可以斷續使用警報器,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報器的區域或者路段使用警報器;
(二)夜間在市區不得使用警報器;
(三)列隊行駛時,前車已經使用警報器的,后車不再使用警報器。
第六十七條 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機動車應當低速行駛,避讓行人;有限速標志的,按照限速標志行駛。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六十八條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四)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條 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了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七十條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