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工傷鑒定醫院
一、濟南哪里可以做工傷鑒定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 防治 法規 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濟南市工傷鑒定醫院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濟南市工傷鑒定醫院 ,向統籌地區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工傷待遇 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市中區六里山路46號406室,濟南市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辦公室(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工傷保險 處)。 河南省 工傷傷殘鑒定 標準2018年 工傷死亡賠償 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 2、 供養親屬撫恤金 ( 撫恤金 總額不得超過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為: a、配偶每月為40%×本人工資; b、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為30%×本人工資; c、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基礎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不滿18周歲的,一次性計算到18周歲;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計發20周年,但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少1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2018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2017年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6396元×2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36396元×20元。 一級至四級 傷殘賠償 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從工傷保險基金): a、一級為27個月×本人工資; b、二級為25個月×本人工資; c、三級為23個月×本人工資; d、四級為21個月×本人工資; 2、 傷殘津貼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至辦理 退休 之日,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a、一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90%; b、二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5%; c、三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0%; d、四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75%; 3、生活 護理費 :(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傷殘 職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項賠償項目的,按以下標準計算一次性支付: 1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6倍,2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4倍,3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2倍,4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0倍。(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 醫療費 :應到 社保 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級至 六級傷殘 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五級為18個月本人工資; b、六級為16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安排工作的,此項賠償無;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a、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 b、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8、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合同解除 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5個月。 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而用人單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提出則屬于違法 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工作或用人單位支付 賠償金 ,除非勞動者符合《 勞動法 》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9、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七級至十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a、七級為13個月本人工資; b、八級為11個月本人工資; c、九級為9個月本人工資; d、十級為7個月本人工資; 2、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3、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4、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5、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6、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七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勞動合同 期滿終止或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否則構成違法解除,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8、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七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注: 1、省內各市、縣、區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為準。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附: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件(浙人社發[2011]253號) 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國務院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妥善銜接《條例》修改前后的相關政策規定,切實維護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結合本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濟南傷殘鑒定機構地址,知道的告訴下機構名稱濟南市工傷鑒定醫院 : 山東金正法醫司法鑒定所
機構住所濟南市工傷鑒定醫院 : 濟南市市中區經八路1號
聯系電話: 0531-82022929
業務范圍: 法醫臨床鑒定(損傷程度及相關事項鑒定、傷殘程度及相關事項鑒定);醫療損害鑒定;法醫病理鑒定(死亡原因鑒定、死亡方式鑒定)
濟南工傷鑒定中心在哪市中區六里山路46號406室濟南市工傷鑒定醫院 ,濟南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
濟南市工傷去哪個部門鑒定?濟南勞動工傷律師工傷殘鑒定方式
工傷殘鑒定有兩種方式,自行委托鑒定和申請法院委托鑒定。在訴訟中,這兩種方式的法律效力不同:對于自行委托鑒定,對方當事人很可能對鑒定結果不服,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實踐中,對“有證據足以反駁”把握的非常松,只要一方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同意重新鑒定。而對于法院委托鑒定,對于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的結果,要求重新鑒定的條件苛刻很多。但是,自行委托鑒定,可以在起訴時盡早確定起訴金額濟南市工傷鑒定醫院 ;而申請法院委托鑒定,需要等鑒定結果出來后追加賠償金額。兩種方式各有利弊,當事人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鑒定費用的支出情況,慎重選擇鑒定方式。濟南勞動工傷律師企業應從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從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濟南市工傷鑒定醫院 ;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時間可延長到30日。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家屬沒有可能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的,可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職工提出申請。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須經企業簽字后報送;如果企業不簽字,工傷職工或其家屬可以直接報送。保險人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是指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一個月至二十四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三十六個月。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企業和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被保險人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傷殘鑒定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對申請人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系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由被申請人派遣到中國重型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從事 工作。2010年 月日申請人在上班時間,在工作過程中,工作場所發生工傷事故。事故發生后,被申請人積極為申請人進行治療, 現治療已終結。據據相關法律之規定,特申請貴單位對王某某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望批準。
此致
濟南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在濟南工傷去哪鑒定濟南市工傷鑒定醫院 你好濟南市工傷鑒定醫院 :應該到濟南市勞動局工傷鑒定委員會申請工傷鑒定濟南市工傷鑒定醫院 ,工傷發生后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申請濟南市工傷鑒定醫院 ,單位不申請勞動者應在事故發生一年內申請。如有需要可電話聯系。
在濟南工傷認定需要什么材料當發生工傷濟南市工傷鑒定醫院 的時候濟南市工傷鑒定醫院 ,申請人按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申請 濟南市工傷鑒定醫院 ,并提供相關濟南市工傷鑒定醫院 的材料。下面法律為您詳細介紹濟南單位 申報工傷認定 需要的材料。 一、主要材料 1.濟南市職工 工傷認定申請表 2.用人單位工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寫明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等) 3.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4.職工社會保險證明(參保者附受傷當月社會保險費代扣代繳明細表,未參保者附 勞動關系證明 ) 5.職工個人 工傷認定申請書 (寫明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等,蓋手印) 6.兩人以上證人證言(分別提供原件,蓋手印) 7.受傷職工初診病歷、醫療診斷證明蓋章及復印件(死亡者附死亡證明) 二、相關材料 1.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 2.公安部門對機動車事故的認定結論 3.安全生產監督部門重傷亡事故處理報告 4.民事賠償資料 5.其他(如法院、公安、民政等相關部門證明) 6.職工直系親屬提供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有效的直系 親屬關系證明 表格下載濟南市工傷鑒定醫院 :1.濟南市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 2.證人證言表 一、哪些情形屬于工傷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一款主要考慮到隨著實踐的發展和客觀情況的變化,可能還會出現新的應該認定為工傷的情況。但要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并頒布實施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并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規定應該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況。 二、哪些情形屬于視同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哪些情形 不得認定為工傷 或者視同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 違反治安管理 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