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書復議條件
交通事故認定 書的復議認定書復議條件 :當事人對 道路交通事故 認定有異議的認定書復議條件 ,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 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認定書復議條件 ;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 犯罪嫌疑人 批準逮捕的認定書復議條件 ; (三) 適用簡易程序 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交通法規中申請復議的條件當事人對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 或者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 證明有異議認定書復議條件 的認定書復議條件 ,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 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認定書復議條件 的認定書復議條件 ,不予受理認定書復議條件 ,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何進行復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請復議一般是由當事人在三日內提出認定書復議條件 ,提出時需要提交書面認定書復議條件 的復核申請認定書復議條件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認定書復議條件 ,同一事故一般只能復核一次。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認定書復議條件 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議流程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認定書復議條件 ,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當事人如果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議流程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當事人如果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法律依據認定書復議條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二條 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復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規定時限是多久
1、一般情況,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自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3、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人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4、因交通事故當事人處于搶救或者昏迷狀態等特殊原因,無法收集當事人證據、且無其他證據佐證交通事故事實時,經過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比準,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超過2個月5、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不明但其他事實基本清楚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并認定事故責任,身份不明者可以用“無名氏”等字表述。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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