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同等責任下,獲得70%的賠償比例!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23日,鄭某駕駛自行車與蘇某駕駛的一輛小型轎車相撞,鄭先生經(jīng)當?shù)厝嗣襻t(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兩車損壞。
事故經(jīng)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五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某、蘇某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
死者的家屬第一次經(jīng)歷這種意外事故,對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結果存有異議,遂向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復核,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了“決定予以維持”的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
事故發(fā)生前,鄭先生身體健康,家庭幸福美滿。從未想到不幸會降臨到鄭先生及家人身上。鄭先生的母親因兒子的離世臥病在床,其妻子和兒子對如何處理交通事故并不了解,幸好其女兒作為北京大學的研究生,深知“專業(yè)的人做專業(yè)的事”的道理,遂通過網(wǎng)絡搜索了解到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擁有一支專業(yè)處理交通事故理賠團隊,經(jīng)過進一步咨詢后,鄭先生的家人放心地將案件委托給元甲律所承辦。
元甲律所接受委托后,律所立即成立了6人的專案組,對案件進行全面調查,事實了解清楚后,將案例起訴至基層法院。開庭時被告蘇先生沒有到庭,但提交了答辯意見:認為原告主張超過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由被告承擔80%賠償責任比例過高。被告保險公司則同意承擔50%的賠償責任比例,不愿意承擔80%的責任。
高效解決案件
在法庭辯論的過程中,元甲出庭律師發(fā)表了自己的觀點,認為:
雖然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于民事證據(jù),并且具有較強的公信力和證明效力。但是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是“事故責任”而非“民事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在確定各責任主體的賠償責任時,應當發(fā)揮司法能動性,結合案情對事故認定書等證據(jù)進行全面審查,即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量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重新劃分民事責任的賠償承擔比例。
最終法院認可了我方出庭律師的觀點,判決被告對超過交強險部分的損失按照7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拿到判決后,委托人一家非常感慨,想到當初自己去交管部門進行復核沒有成功,后悔當初沒有早點委托律師,委托人一家對庭審中元甲律師的表現(xiàn)極為贊賞,沒想到之前的擔憂讓出庭律師用專業(yè)的職業(yè)操守給完美解決了!
附判決書(部分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