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死亡賠償標準
上班期間職工意外死亡的具體 賠償標準 為上班路上死亡賠償標準 :從 工傷保險 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的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上班路上死亡賠償標準 ; 供養親屬撫恤金 ,其配偶每月40%,其上班路上死亡賠償標準 他親屬每人每月30%上班路上死亡賠償標準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死亡工傷賠償標準職工因工死亡上班路上死亡賠償標準 ,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班路上死亡賠償標準 :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上班路上死亡賠償標準 ;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上班路上死亡賠償標準 ,其上班路上死亡賠償標準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上班期間死亡賠償金標準上班期間 突發疾病死亡 或在搶救48小時之內死亡上班路上死亡賠償標準 的,屬于工傷;對于工傷死亡上班路上死亡賠償標準 的賠償金主要是:1、 喪葬補助金 :6個月社平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本人工資40%,其上班路上死亡賠償標準 他親屬每人每月本人工資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