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流程
交通事故 民事 訴訟 程序為以下流程發生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流程 : (一)起訴:向有 管轄權 發生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流程 的法院 立案 庭遞交訴狀發生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流程 ,法院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 訴訟費 ,交費后予以立案發生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流程 ;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不服的,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 開庭審理 (三)宣判 《 民事訴訟法 》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 。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 起訴狀 ,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流程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流程:起訴、上訴。
【法律分析】
一、起訴。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2、立案審查發生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流程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3、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4、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5、調解不成的,由法院判決二、上訴。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向原審法院或者上一級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相應判決。二審宣判后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要求強制對方履行賠償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發生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流程 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的流程有哪些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它適用 民事訴訟法 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流程 的審判程序。審判程序有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特殊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 、執行程序等程序。 交通事故賠償案件 主要應用一審普通程序,現介紹如下發生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流程 : (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 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 訴訟參與人 。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 權利與義務 ,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出示證據;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后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的 判決和裁定 ,是終審的具 有法律效力 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流程及時間交通事故訴訟流程為起訴受理、庭前準備、開庭審理、上訴、二審開庭審理等。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訴訟發生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流程 的流程:一、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發生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流程 ;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二、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訴訟時間:一審一般是3-6個月時間,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審3個月可以結案;一審判決下達后,雙方都服判,一審判決生效;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而上訴,則要進行二審,二審為3個月時間,二審是終審判決,不允許再上訴;如果被告能自覺履行生效的一審或二審判決,訴訟結束,如果被告拒絕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雖然法律規定執行要在6個月內結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