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談判案例
原告趙某云,女。
被告一交通事故談判案例 :鄒某健,男。
被告二:中華X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負責人陳某亮,總經理。
原告訴稱,2011年8月6日20時30分許,被告鄒某健駕駛車牌號為浙C7XX3A小型私家車至深圳市寶安區寶安大道東X工業區路段時,因未注意安全、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與原告(行人)趙某云相撞,致使原告受傷交通事故談判案例 的交通事故。后經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寶X大隊西鄉中隊對該起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鄒某健與原告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另查浙C7XX3A小型私家車在中華X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交通事故談判案例 了交強險,且交強險合同在有效期內。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恒X醫院住院治療,原告共住院26天,共花醫療費43,249.26元。出院診斷為:1、重型顱腦損傷;2、雙肺挫裂傷3、雙側少量血氣胸;4、右第2前肋骨骨折,左第4前軟肋骨及第5前肋骨骨折;5、牙(右上一)缺失6、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7、急性胃擴張;8、真菌性腸炎。經司法鑒定,原告的傷情構成玖級和拾級傷殘。原告認為被告鄒某健的侵權行為對原告的身體造成極大傷害,應當予以賠償,中華X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1、判令被告鄒某健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法醫鑒定費、后續治療費、CT檢查費等人民幣197,250元;2、判令被告中X聯合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鄒某健、被告中X聯合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鄒某健、中X聯合保險公司共同辯稱,醫療費是由車主鄒某健支付的,并且在事故當中負同等責任,所以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有40%是應由原告承擔,希望予以扣除。原告是農村戶口,卻主張按照城鎮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我方認為應按其戶籍計算。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當事人有過錯的,應按照過錯比例分攤精神損害賠償金,所以我方認為原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過高。關于誤工費,由于原告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存在矛盾情況,所以我方認為計算誤工費的標準應按照深圳最低工資標準計算,且應計算至定殘前一天。從病歷中沒有看到需要加強營養或有需要人員進行護理,所以原告主張營養費和護理費是沒有依據的。原告在治療時還包括了疾病胃擴張,真菌性腸炎,這與本案事故沒有關聯性,所以其治療這兩項的費用應予以扣減。由于事故同等責任,而原告在起訴時也沒有按照事故比例責任進行相應的分攤,請求法庭依法裁決。訴訟費用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
經審理查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寶X大隊出具的第F20XX7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中載明簡要案情為:2011年8月6日20時30分許,在寶安區寶安大道東X工業區路段,鄒某健駕駛浙C7XX3A轎車因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右側車頭與行人趙某云身體發生刮碰,造成趙某云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認定:鄒某健與趙某云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另查:1、被告鄒某健是肇事車輛浙C7XX3A轎車的司機及車主;2、浙C7XX3A轎車在被告中X聯合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3、原告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均由被告鄒某健墊付;4、原告2011年8月6日至2011年8月31日在深圳恒X醫院共住院25天,住院期間陪護兩人,醫囑出院全休3個月;5、原告系農村戶籍,其提供居住證、銀行交易明細清單、勞動合同、工資表等證據證明其事故發生前已在深圳居住滿一年且有固定收入;6、2011年11月9日經廣東南X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傷殘等級為一個九級和一個十級,醫學整容后續治療費約需6,000元,每次牙齒修復費用約需2,400元,每8-10年更換一次,護理期為90日,營養期為90日,鑒定費3,050元,從入院治療到鑒定前一日的期間為95天;7、出院后原告復診照CT花費334元。
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交強險保單、駕駛證、行駛證、病歷本、出院小結、醫療費票據、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交通費票據、居住證、工資表、銀行清單、勞動合同等證據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寶X大隊出具的第F20XX7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事故由鄒某健與趙某云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依據相關證據以及本庭查明的事實,可以確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寶X大隊對此事故的責任認定準確,適用法律條款正確,本院予以采信。
關于殘疾賠償金,原告為農業家庭戶口,其提供居住證、銀行交易明細清單、工資表等證據證明其事故發生前在深圳連續居住滿一年且有固定收入,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訴請的殘疾賠償金,本院按城鎮標準予以計算。
關于誤工費,根據原告提供的工資表,原告事故發生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資為1,496元,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故其訴請的誤工費,本院按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1,500元/月計算,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前一日為95天。
綜合案情,本院判定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產生的損失為:1、醫療費334元;2、后續治療費6,000+9,600=15,600元;3、伙食補助費50元×25=1,250元;4、護理費50元×2×25=2,500元;5、鑒定費3,050元;6、殘疾賠償金135,999元;7、精神撫慰金21,000元;8、營養費酌定為2,100元;9、誤工費1,500÷30×95=4,750元。以上合計186,583元。
因浙C7XX3A轎車在被告中X聯合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故被告中X聯合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在死亡傷殘及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12,000元。
根據事故認定,鄒某健與趙某云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超出交強險賠償部分損失應由責任方按比例承擔,故超出交強險賠償部分損失被告鄒某健應承擔(186,583-122,000)×60%=38,749.8元。原告趙某云因本起事故應得的賠償總額為122,000+38,749.8=160,749.8元。
原告與上述判定不符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趙某云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應得賠償總額為人民幣160,749.8元;
二、被告中華X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在死亡傷殘及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12,000元;
三、被告鄒某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外賠償原告38,749.8元;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123元,由原告承擔393元,由被告中華X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承擔1,313元,被告鄒某健承擔417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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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小學生廖惠因在上學時受到同學毆打,致大腦受傷,經多次治療效果都不佳。廖惠父母均為下崗職工,無力承擔繼續治療的費用,眼看唯一的女兒將受到終身影響,他們心如刀絞。在多次找校方和學生家長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去年,他們提出了援助申請。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經過律師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近半年、數十次協調、取證和有關部門的配合,終于同學校、學生家長達成了賠償協議。
參考資料交通事故談判案例 :/zhidao.baidu.com/
1988、1989年兩年中,太原共發生涉及小學生上下學的交通事故242起,死亡36人,致傷181人,即每天就有一起交通事故發生,每20天就有二名小學生在交通事故中喪生。1997年4月18日,太原市政府規定全市小學生放學時頭戴小黃帽、建立路隊制,小黃帽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地就是這一年,太原市涉及小學生的交通事故首次出現了“零”記錄。1998年6月18日,不幸又發生了,8歲的小學生曹某與小伙伴們結伴上學,下了電車從車前繞過,高喊著“沖刺流星”向校門沖去時,一輛載著12噸石子的大貨車將曹某撞倒并碾于輪下。這一沉痛的案例發生的原因是孩子沒有按路線通行,司機在視覺盲區造成的事故。
2003年小學生交通事故案例
2月11日14時5分,大興區黃村鎮狼各莊村村民薛新開(女,7歲)在由南向北步行橫穿公路,適有河北省固安縣解家務村司機楊建中(男,19歲)駕駛農用四輪車由東向西駛來,農用車將薛新開撞出,薛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當日死亡。
3月31日11時55分,河南省潢川縣小學生楊明亮(男,8歲),在豐臺區富豐橋東韓莊子路口步行由北向南橫穿機動車道時,被由西向東駛來的李元元(女,24歲,北京市公交總公司603車隊)駕駛的大公共汽車當場軋死。
6月7日1 2時30分,房山區霞云嶺鄉銀水村村民李興明(男,8歲)騎自行車由東向西行至房山區房鄭路潘家莊路口時,適有湖北省雄縣小步村村民韓東輝(男,35歲)駕駛小客車由南向北駛來,兩車相撞,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6月10日死亡。
1 0月8日11時10分,房山區玻璃河中心小學學生劉雁飛(男,9歲)步行在房山區京保路劉李店村由東向西橫過馬路,適有房山區玻璃河水泥廠職工張海(男,34歲)駕駛兩輪摩托車由南向北駛來,張車前部將劉撞出,劉受傷經搶救無效于10月1 3日死亡。
1 0月2 3日1 3時許,通州區郎府鄉馬場村村民郎雪君(女,1 0歲),在通州區通香公路杜柳棵路口迤東由北向南橫穿道路時,被由西向東駛來的河北省香河縣淑陽鎮胡莊子村村民張鐵全(男,44歲)駕駛的旅行車撞傷,郎經醫院掄救無效死亡。
交通事故談判技巧交通事故談判技巧
交通出行事故有哪些談判策略交通事故談判案例 ?
產生交通出行事故調解必須雙方都愿意才能夠開展交通事故談判案例 ,因而需要有一方被告方最先明確提出想要調解交通事故談判案例 的意愿,并歷經另一方被告方的允許。一般來說,就義務方而言越快調解越好,可是迫不得已明確提出調解規定難以獲得被害方的回應,就被害方而言,調解應盡量設在交警隊地事故責任認定書出示以后。
交通出行事故的交涉調解應當直到彼此的心情緩解以后,直到彼此從事故導致的精神壓力之中抽身出去,才可以客觀地、平心靜氣地考慮到事故地解決難題。有人員傷亡的應當直到傷勢治愈或傷情鑒定以后,車子及經濟損失也應歷經宣布資產評估機構評定。
車禍事故后如何協商賠償?
車禍事故后賠償難題的協商,針對賠償方來講,應當取出誠心,該道歉的道歉,細心平靜地協商,不必產生矛盾與爭吵。而針對理賠方而言,假如別人并不是故意造成 的事故,并沒有導致特別明顯的人員傷亡與經濟損失,并且另一方十分真誠地道歉交通事故談判案例 了,應當考慮到另一方的經濟發展賠償工作能力,協商出最合適的賠償計劃方案,退一步開闊天空。
交通事故逃逸認定標準
在我們在城市道路上行車逐漸的那一刻,就在所難免發生一些 交通違章 或是小撞擊,可是一些駕駛員法制觀念較為淺陋,擔心承擔義務,發生安全事故后而選用交通事故談判案例 了逃逸,但事實上許多情況下自已壓根時不用承擔安全事故的職責的,可是選擇了逃逸或逃逸后產生了嚴重危害,懲罰越來越更為嚴格。究竟道路交通事故逃逸評定規范是怎樣?交通事故逃逸如何懲罰?
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得知,
(1)違背道路運輸管理方法政策法規,因此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致人受傷、身亡使公與私財物遭到巨大損失的,處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是拘留;
(2)交通出行運肇事者后逃逸或有其它非常極端劇情的,處三年之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之上有期徒刑。
(3)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處罰,并由公安部門公安交通管理單位注銷機動車輛駕駛證,并終身不能從新獲得機動車輛駕駛證。
(4)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所有 義務。
(5)有直接證據證實另一方當事人也是有過失的,能夠減少義務。
(6)當事人有意毀壞、仿冒當場、摧毀直接證據的,承擔所有 義務。
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假如交通事故車子逃逸,車險公司是不容易承擔保險條款,買車人必須承擔所有 賠付花費。假如賠付數額超出幾萬元或是幾十萬,可是肇事者車子購買保險了第三者責任保險,安全事故導致重大損失后必須賠付時,車險公司有先予付款的責任。
從近些年看,交通事故逃逸罪解決看來,按刑訴法判斷體制來實行較少,大多數是增加處罰幅度,讓被害親屬得到較高的資金賠付,進而從輕處理定刑乃至可免于有期徒刑。但交警隊提示,當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傷者則馬上撥通急救中心電話,隨后再撥通110報警等候交警隊前去解決,并維護好犯罪現場,避免 二次安全事故發生,搜集直接證據并通告車險公司。 交通事故談判技巧 交通事故逃逸認定標準 @2019
交通事故真實案例案情簡介:
2005年3月21日山東莒縣人唐某獨自持"BD"證駕駛昌河微型面包車到山西臨汾聯系煤炭交通事故談判案例 ,行駛至山西境內國道108線851KM+100M處與呂某持B證駕駛交通事故談判案例 的大型貨車相撞交通事故談判案例 ,致唐某當場死亡,面包車損壞。2005年4月12日當地交警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呂某負該事故交通事故談判案例 的全部責任。經交警隊調解無果,唐某的四位近親屬以呂某、彭某、某運輸公司、某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賠償47萬余元。
經訴前調查,駕駛員呂某所駕車輛登記車主為某運輸公司,該運輸公司與呂某的雇主彭某簽訂了機動車消費貸款購車合同,合同約定:彭某付清貸款前,車輛所有權歸運輸公司,掛靠經營,彭某每月繳納管理費若干交通事故談判案例 ;事故發生前,彭某已付清全部車輛貸款,尚未進行車輛過戶。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有一份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04年4月3日至2005年4月2日。其他情況:唐某死亡時30歲,系城鎮居民,生前有被扶養人兩人,分別是其母親68歲,城鎮居民,其兒子6歲,農村戶口,自2001年底隨唐某之配偶居住在莒縣縣城,但始終未遷移戶口。
判決結果:
判令某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237665.4元,其他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書分析
1、保險公司承擔直接賠償責任;
2、計算死亡賠償金、撫養費適用了山東省200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其中計算唐某之兒子的撫養費適用了農村居民的數據
3、計算喪葬費適用了山西省200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
原告代理人代理意見:
1、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義務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代被保險人賠償原告的損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之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0條之規定,保險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保險金。
(3)保險公司賠償給賠償權利人的保險金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即《解釋》的規定,而不能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因為第三者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而本案中被保險人對原告的賠償責任必須依照《解釋》的規定執行。保險合同雙方之間關于賠償項目及標準的約定不能對抗任何第三人。
2、死亡賠償金及撫養費賠償標準應適用山東省200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喪葬費應當適用山西省200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是否適用于未到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問題的答復》【法研(2004)81號】(下稱答復)的內容不適當、不全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定》第3條、第4條的規定,《答復》不屬于司法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完全不受《答復》的約束。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8、29、30、35條之規定本案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的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依照山東省2005年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根據《解釋》第27條之規定,喪葬費應當依照山西省2005年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
3、唐某之子應當作為城鎮居民對待。
(1)、關于如何判斷賠償權利人的居民戶口性質問題。隨著我國居民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山東省已經率先打破區分居民戶口性質,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因此應當以權利人的經常居住地來確定賠償標準,而不能機械地以戶籍性質確定賠償標準。況且,法律也沒有規定用居民的戶口來區分居民的性質。
(2)、在這方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公安廳聯合出臺的《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條就規定,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3)、另外,最近轟動國內的吉林省境內"林肯"車撞人致死案的第一、二審判決均以當地城鎮居民的賠償標準賠償了戶口在農村的被害人肖金萍的損失,原因就在于肖金萍死亡前已經隨其父親居住在城鎮范圍內的礦區職工駐地連續滿一年以上。本案中,唐某之子早在2001年底就居住在莒縣縣城。
綜合分析
本案判決書回避了以下法律問題:
1、雇員致人損害,雇主承擔什么責任;
2、車輛掛靠關系中,被掛靠單位承擔什么責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條35、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