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機械維修管理2022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提高農業機械維修質量2022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保障維修經營者和送修者2022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的合法權益2022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根據國務院《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河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2022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維修,是指為恢復用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業的動力機械、作業機械、運輸機械的技術狀態和工作能力進行的技術服務活動。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農業機械維修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方便群眾送修和安全生產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林業和草原、漁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業專用農業機械維修管理工作。第六條 農業機械維修企業技術工人的培訓、考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七條 農業機械維修企業應當按照有關維修技術標準和工藝規程進行維修。
農業機械維修企業使用的農業機械維修配件,必須是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合格產品。第八條 農業機械維修企業對大、中型農業機械的維修,應當建立維修技術檔案;對小型農業機械的維修,應當填寫維修記錄。
農業機械維修企業應當建立質量、財務、統計和計量等管理制度,并按本省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送年度統計報表。第九條 農業機械維修企業必須接受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其維修質量、維修收費、安全生產、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技術狀態等進行的監督檢查。第十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用拖拉機、柴油機、脫粒機、水泵等動力機械的維修管理,并確保其維修質量。第十一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對農業機械維修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佩戴農業機械管理行政執法標志,并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第十二條 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使用不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的配件維修農業機械,或者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或者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三條 當事人繳納罰款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第十四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2022修訂)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工作2022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維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秩序,保護農業機械事故當事人2022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的合法權益,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作業或轉移等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
農機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農機事故、重大農機事故、較大農機事故和一般農機事故:
(一)特別重大農機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的事故,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農機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農機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農機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承擔本轄區農機事故處理的具體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機事故的處理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農機事故,農業農村部、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地(市)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分別派員參與調查處理。第五條 農機事故處理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第六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按照農機事故處理規范化建設要求,配備必需的人員和事故勘查車輛、現場勘查設備、警示標志、取像設備、現場標劃用具等裝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機事故處理裝備建設和工作經費納入本部門財政預算。第七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保持通訊暢通。第八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做好本轄區農機事故的報告工作,將農機事故情況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同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上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農業機械事故統計情況及說明材料報送上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農機事故。第九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機事故檔案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農機事故檔案管理。第二章 報案和受理第十條 發生農機事故后,農機操作人員和現場其2022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他人員應當立即停止農業機械作業或轉移,保護現場,并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報案;造成人身傷害的,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搶救受傷人員;造成人員死亡的,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報案。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事故發生時機具和人員的位置。
發生農機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在就有關事項達成協議后即行撤離現場。第十一條 發生農機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農機事故現場目擊者和其他知情人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或公安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協助公安機關開展追查工作。第十二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案,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案方式、報案時間、報案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案的還應當記錄報案電話;
(二)農機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四)農業機械類型、號牌號碼、裝載物品等情況;
(五)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況。第十三條 接到事故現場報案的,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立即派人勘查現場,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決定是否立案。
當事人未在事故現場報案,事故發生后請求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處理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3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第十四條 經核查農機事故事實存在且在管轄范圍內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立案,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農機事故事實存在,或不在管轄范圍內的,不予立案,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黑龍江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管理2022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2022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加工和農業工程的動力機械及作業機械。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以及農業機械作業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由其設置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負責執行。第五條 省農墾、森工、水利、司法行政等主管部門依據本條例負責系統內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受省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農墾、森工系統內企業已實行政企分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交給市縣的,按本條例第四條規定執行。第六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人員在對農業機械安全生產進行檢查時,應佩帶標志,出示證件,秉公執法。第二章 農業機械安全管理第七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三輪車、其他自走式動力機械和8.88千瓦(含8.88千瓦,下同)以上座機,應經市、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使用證后,方可使用。第八條 行駛證、使用證應隨機攜帶;牌證不得轉借、涂改、偽造。第九條 農業機械應符合作業安全技術條件,保持技術狀態完好、外觀整潔,安全設施齊全有效。不得拼裝拖拉機、農用三輪車,不得擅自改變農業機械的限定速度。第十條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應按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農業機械轉籍、過戶時,其所有者應在15天內到原所在籍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辦理異動手續,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及時予以辦理。第十一條 自走式動力機械在未領取正式牌證前需要行駛或作業時,應申請臨時號牌和臨時行駛證,按指定路線行駛。第十二條 不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對其登記,并負責安全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第十三條 作業后的農業機械應嚴格執行停放、保管規定。
經檢驗達到報廢標準的農業機械,由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收回牌證,并通知其所有者履行報廢手續,不準繼續使用。第三章 駕駛、操作人員管理第十四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三輪車、其他自走式動力機械和8.88千瓦以上座機駕駛、操作人員應經市、縣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培訓,由市、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考核合格,領取駕駛、操作證后,方準駕駛、操作。
駕駛、操作證不得轉借、涂改、偽造。第十五條 駕駛、操作人員的考試科目、內容和評定標準由省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縣級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實施。第十六條 駕駛、操作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審驗。未經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肇事后未結案的不予審驗,待結案后進行補審。第十七條 駕駛、操作人員在審驗年度內未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在進行相應科目復考合格后給予審驗。第十八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轉籍或變更時,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異動手續。第十九條 駕駛、操作人員在作業時,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二)將農業機械交給無駕駛操作證的人員駕駛、操作;
(三)駕駛、操作安全設施不全或失效的農業機械;
(四)駕駛、操作漏油、漏氣、漏電、車容車貌不符合規定的農業機械。第四章 事故處理第二十條 農業機械在田間、固定場所及鄉級(不含鄉級)以下道路發生的事故,屬農業機械事故。第二十一條 農業機械發生事故后,由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對事故性質進行認定。經認定屬責任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依照《黑龍江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規定》處理。第二十二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接到農業機械事故報案后,應及時勘察事故現場,收集有關證據,對與事故有關的機具、物品作出鑒定,會同有關部門對事故肇事者和受害人的身體狀況或死者尸體進行檢驗,做出書面結論,認定事故性質和當事人的事故責任。第二十三條 農業機械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事故的肇事者或農業機械的所有者應預付醫療費,結案后按照事故的責任承擔。拒絕預付或暫時無法預付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可以暫時扣留肇事的農業機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