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后發現是冤案
首先先要原審進行重審執行死刑后發現是冤案 ,撤銷原判決,宣判被冤枉執行死刑后發現是冤案 的人無罪。這是恢復名譽。然后,根據被冤枉者的親屬或繼承人的申請,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進行賠償。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懷孕的;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執行機關在執行死刑前,如果發現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停止死刑的執行,并將停止死刑執行的原因立即書面形式報告核準死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查明事實情況,并根據查明的情況作出處理。如果認為原判確有錯誤的,應當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 依審判監督程序作出改判;如果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應當依法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緩或其他較輕的刑罰;如果罪犯 是正在懷孕的婦女,應當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改判為無期徒刑以下刑罰。凡經查明判決并無錯誤,或罪犯并無重大立功表現,則仍應需執行死刑,但需由核準死 刑的人民法院院長重新簽發死刑執行命令才能執行。即槍決和注射。而不管是死刑執行前還是死刑執行后,相關法律中都是做出執行死刑后發現是冤案 了嚴格的程序要求的,必須要按照規定來執行死刑才可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執行死刑后發現是冤案 ;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死刑30年后發現是冤案該怎么辦?死刑30年后發現是冤案執行死刑后發現是冤案 ,這個厄到目前為止執行死刑后發現是冤案 ,在網上也有看到好幾例這種誤判的案情,一般都會給予當事人或者家庭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執行死刑后發現是冤案 我覺得更重要的是要對原先辦案的所有的人,都應該受到相對應的法律制裁。
被判死刑的人,被槍斃后發現是冤枉的、誤判,事情會處理?首先先要原審法院進行重審執行死刑后發現是冤案 ,撤銷原判決,宣判被冤枉執行死刑后發現是冤案 的人無罪。這是恢復名譽。
然后,根據被冤枉者的親屬或繼承人的申請,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進行賠償。具體賠償數額見下面的條款。
第二十七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執行死刑后發現是冤案 :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執行死刑后發現是冤案 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執行死刑后發現被冤枉的怎么辦?家屬可以進行申訴執行死刑后發現是冤案 ,由有關法院按照再審的程序糾正錯案執行死刑后發現是冤案 ,在撤銷原來的錯誤判決做出新的判決后執行死刑后發現是冤案 ,下一步則會涉及到申請國家賠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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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委托律師代理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