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補償金新標準
隨著時間的發展勞動合同補償金新標準 ,勞動合同補償金新標準 我們國家的各項政策也在不斷的健全勞動合同補償金新標準 ,其中 勞動法 中就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要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同時也會在 勞動合同 中約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那么 解除勞動合同 后經濟補償標準是什么呢?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支付 賠償金 。 一、解除勞動合同后經濟補償的標準 1、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 工資 的 經濟補償金 ,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補償金新標準 : 1、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內涵 勞動關系 是指受勞動法調整的,在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由于勞動合同補償金新標準 我國就業競爭激烈的國情以及《 勞動合同法 》發展歷史,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造成了 事實勞動關系 的存在。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勞動關系包括了勞動合同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兩種形態。
勞動補償新規定一、勞動法新規定經濟補償金標準是多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勞動合同補償金新標準 的年限勞動合同補償金新標準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勞動合同補償金新標準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哪些情況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歸納總結如下,
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4)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的;
(15)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的;
(1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的;
(17)其勞動合同補償金新標準 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的;
(18)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用人單位不能無故的單方面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勞動合同法中的補償金標準是什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補償金新標準 ,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補償金新標準 ,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