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農機事故肇事者未查獲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農機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和懲處農機事故責任者,結合逃逸農機事故肇事者未查獲 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機事故是指農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推土機在鄉村道路、田間、場院作業、行駛以及在停放中因碰撞、碾壓、翻車、落車、火災造成的事故。第三條 凡在逃逸農機事故肇事者未查獲 我省境內發生的農機事故,均依照本規定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的農機主管部門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機事故。第五條 農機管理部門處理農機事故的職責是逃逸農機事故肇事者未查獲 :處理農機事故現場、認定農機事故責任、處罰農機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第六條 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農機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農機事故的劃分標準,由省農機主管部門確定。第二章 現場處理第七條 農機發生事故后必須立即停止行駛、作業,當事人必須保護好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標明位置),并及時報告當地農機管理部門聽候處理。第八條 農機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要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傷者和財產,勘驗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和生產。第九條 農機管理部門對造成農機事故的農機、物品、尸體以及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等有關情況,應當指派專業人員或委托(聘請)國家法定的技術檢測、鑒定部門進行檢驗或者鑒定,并作出書面結論。第十條 當事人應如實向農機管理部門陳述農機事故發生經過,不得隱瞞事故真實情況。其逃逸農機事故肇事者未查獲 他知情者有義務向農機管理部門提供有關情況。第十一條 在追緝農機事故逃逸者或者搶救傷者等緊急情況下,農機管理人員有權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用后立即歸還,并應適當付給該車主使用費,對造成損壞的,應當修復或折價賠償。對肇事逃逸者,公安機關應當協助追緝。第十二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農機事故的當事人及所在單位,或者機械的所有者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由農機管理部門指定一方預付,結案后按照農機事故責任承擔。第十三條 農機管理部門根據事故處理的需要,有權扣留肇事農機、農機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第十四條 在實行機動車第三者法定保險的行政區域,發生農機事故逃逸案件的,由當地保險公司預付傷者搶救期間的醫療費,死者喪葬費。保險公司有權向抓獲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單位或者農機的所有者,追償其預付的所有款項。第十五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農機事故的傷者,并如實向農機管理部門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
殯葬服務單位和有停尸條件的醫療單位,對農機管理部門決定存放的農機事故中死者的尸體,應當接受代存。要求殯葬服務單位和醫療單位停存尸體時,應出示死亡證明。
農機管理部門,應當協助上述單位收取搶救醫療費和尸體存放費用。第十六條 農機管理部門對農機事故死亡的尸體進行檢驗鑒定后,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經縣以上農機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尸體由農機管理部門處理,逾期存放尸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第十七條 農機管理人員在勘驗事故現場時應佩帶農機監理標志,并出示《農機事故現場勘察證》。第三章 責任認定第十八條 農機管理部門在查明農機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農機事故責任;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農機事故責任。第十九條 農機事故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四種。第二十條 完全由一方當事人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行為的一方負全部責任,其他一方不負事故責任。
由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的農機事故,違章行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雙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第二十一條 發生農機事故后,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均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有條件報案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
對方將我車子撞壞后逃逸,交警抓不到肇事者怎么辦對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農機事故肇事者未查獲 ,找不到逃逸肇事者逃逸農機事故肇事者未查獲 的逃逸農機事故肇事者未查獲 ,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逃逸農機事故肇事者未查獲 ,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逃逸農機事故肇事者未查獲 ;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對方肇事逃逸是否要在認定書上寫出來對方肇事逃逸不一定能在認定書上寫出來。逃逸的事實逃逸農機事故肇事者未查獲 ,在事故認定書的事實部分予以明確。交警會根據當時的現場情況以及兩位當事人的在場情況來判定逃逸農機事故肇事者未查獲 ,如果依據現有證據,不能查明案發的事實和經過的,交警部門只能依據當事人的還原陳述,出具交通事故證明書。不能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因為肇事者不明。
法律分析
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 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對于逃逸當事人的責任可以有以下幾種認定結果: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認定當事人責任的場合,無論事故各方的實際責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雙方均無責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逃逸方有安全違法行為或駕駛有錯誤,他方沒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云南省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保護機動車事故中第三者逃逸農機事故肇事者未查獲 的合法權益逃逸農機事故肇事者未查獲 ,及時恢復機動車的運行和作業能力,促進經濟建設的發展,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各種汽車、電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農用輪式專用機械車除外)、電瓶車(電瓶動力單車除外)。
本規定所稱第三者,是指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可能因機動車事故而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毀損的所有不特定受害者。第三條 下列機動車,除部隊機動車、殘疾人專用機動力以及本規定施行前已由省人民政府批準以交通安全統籌方式實行保險的機動車以外,都必須參加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逃逸農機事故肇事者未查獲 :
(一)本省境內各單位和個人擁有的機動車;
(二)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來滇的外國機動車;
(三)在本省邊境地區臨時入出境的外國機動車;
(四)其他必須參加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機動車。第四條 機動車出廠或者出售時,接車方必須在出廠地或者購貨地參加短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機動車到達目的地,保險責任自行終止。但機動車在接車過程中全程使用火車等運輸工具運輸的,不在此限。
臨時進入本省境內的外省機動車,駕駛人員應當攜帶有效的保險憑證,否則必須就近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短期保險手續。第五條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業務,由中國人民保險公路及其辦事機構和經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保險公司及其辦事機構負責辦理。
各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中,應當做到服務熱情、標準公開、償付及時。第六條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費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基本保險期限為一年。短期保險期限不少于一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一年的,按照保險機構的規定辦理。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實行續保制。即被保險人必須在保險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輸繼續保險的手續。特殊情況不需要實行續保的,按照保險機構的規定辦理。
參加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機動車在一年保險期內未發生保險事故的,在輸續保手續時,由保險人按照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10%給予被保險人安全獎勵。第八條 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保險期內,由于機動車轉戶、報停、報廢等原因,車屬單位或者個人要求退職的,憑機動車轉戶、報停、報廢的審批機關出具的證明,向保險人辦理退保或者改批手續。轉戶或者報停的機動車重新啟用時,凡已辦理退保手續的,必須重新投保。第九條 對必須參加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而未投保的機動車,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管理部門,一律不予發給車輛號牌、行車證和運輸證,不予辦理年度檢審手續。對未續保者,也按上述規定處理。第十條 所有車屬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保證機動車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不得因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而放松管理和忽視安全。
機動車的駕駛人員,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第十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處理;交通事故責任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者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需由保險人承擔的,應當將生效的調解書或者裁判文書交保險人一份,作為履行保險責任的依據。第十二條 在本省境內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事故發生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及其辦事機構預付傷者搶救期間的醫療費、死者的喪葬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有權向抓獲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追償其預付的所有款項。
機動車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未查獲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及其辦事機構已預付的醫療費、喪葬費,由各保險機構按有關規定分擔。第十三條 機動車的駕駛人員,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憑證,以備查驗。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執勤人員,有權查驗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憑證。查驗時無保險憑證的,處三十元以下罰款;發現偽造、涂改保險憑證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 保險人超過合同約定的賠款期限不承擔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的,每超過一日,按賠款金額的5‰加付違約金。
陜西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秩序逃逸農機事故肇事者未查獲 ,保障事故當事人逃逸農機事故肇事者未查獲 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國道、省道以外的道路及田間、場院行駛、作業或者停放時發生碰撞、碾壓、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身傷亡、機具毀損及其它財產損失的事故。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農機事故,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三輪農用運輸車及其它農用輪式專用機械在國道、省道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在鐵路道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四條 縣以上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般農機事故的現場勘查處理、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調解工作,依法處罰事故責任者。第五條 農機監理機構處理農機事故,應當依法及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公正裁處。
農機監理人員與事故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二章 現場處理第六條 發生事故的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機或停止作業,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迅速報告當地農機監理機構。不得逃逸、破壞、偽造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目擊者或過往行人,應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者,向農機監理機構報案,并提供有關證據。
因搶救受傷者需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標明物品在移動前的位置。第七條 農機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案后,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救護,勘查現場,收集證據,并采取措施恢復生產秩序。
農機監理機構認為不屬于農機事故的,應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通知當事人。
發生重大、特大農機事故時,農機監理機構應及時告知當地公安機關,并協助公安機關進行處理。第八條 農機監理機構根據處理事故的需要,可以暫扣肇事者的車輛、農業機械或有關證件、物品,待事故責任認定后及時歸還。
暫扣車輛、農業機械或證件、物品應開具扣押憑證。
暫扣肇事汽車、摩托車等,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第九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肇事者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農機監理機構指定的當事人預付。事故處理結案后,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相應費用。第十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事故的受傷者,并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第十一條 事故的尸體經檢驗后,農機監理機構應通知死者家屬于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由農機監理機構依法處理。逾期存放尸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無法查明身份的事故死亡人員,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公告。第十二條 因事故損壞的農業機械及物品,應在事故發生地修復。事故發生地無法修復的,經農機監理機構同意后方可到外地修復。無法修復的,依本辦法規定作價賠償。第三章 責任認定第十三條 農機事故根據人身傷亡、機具毀損及財產損失情況,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輕微事故逃逸農機事故肇事者未查獲 :輕傷1至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傷1至2人,或輕傷3至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傷3至10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第十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事故現場勘驗、調查、詢問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的因果關系,依據本辦法規定認定事故責任,并制作《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農機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農機事故責任。第十六條 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農機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農機事故的,根據各方的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