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肇事者
;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個主客相關的行為,也就是說,肇事者明知道發生交通事故逃逸肇事者 了交通事故,但是為交通事故逃逸肇事者 了逃避法律的處罰,而故意逃逸的,并且也具備了逃逸的客觀外在行為方式,就是肇事逃逸。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具備以下條件,就算構成肇事逃逸了。
1行為人逃逸的動機是為了躲避法律的追究、以及搶救業務交通事故逃逸肇事者 ;
2行為人逃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也就是說,先前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3交通肇事逃逸也并不是只局限于“逃離事故現場”,主要其行為人的主觀動機是否為故意行為。
交通肇事逃逸分有輕微交通事故逃逸和重大事故逃逸,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如下處理:
1、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到2000元罰款,可以并處15以下拘留。
2、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沒有逃逸的,將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并逃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終生不得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肇事車輛逃逸,保險公司只會承擔交強險部分,其交通事故逃逸肇事者 他部分是不會承擔保險責任,車主需要自己承擔交強險外的所有賠償費用。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要賠償受害人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若造成殘疾還需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造成人員死亡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如何認定在 交通事故 中如果出現了逃逸交通事故逃逸肇事者 的情況,則此時肇事者需要承擔交通事故逃逸肇事者 的法律責任是比較中的,并且此時構成 刑事犯罪 的可能性還很大,如果確認構成犯罪的話,則通常會按照 交通肇事罪 來認定。那此時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如何認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如何認定 交通肇逃逸案件不斷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很大危害。但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 呢? 交通肇事逃逸應具備的條件交通事故逃逸肇事者 : 第一,時間上當事人知道已經發生交通事故; 第二,當事人主觀上是為逃避法律責任(是否包括刑事和 民事責任 ,認識不一,我們傾向僅僅是刑事責任); 第三,已經離開交通事故現場。 只有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否則,認定當事人離開事故現場就是逃逸難免過于嚴格,同時于法無據,于情不合。在上述案例二中何某的行為很明顯是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應該認定其有逃逸情節,而在案例一中的古某雖然有離開現場的情節,但其主觀目的不是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到交警部門 投案自首 ,所以不能認定為其逃逸;在案例三中,對于李某的行為也不能認定為逃逸,雖然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但其不是從交通事故現場離開的。 二、什么情況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情況: 1、當事人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其主觀上也就沒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故意 2、特種車輛(如120、122、110、119)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為履行法律職責,發生了交通事故后,駕車離開現場的。但是如果是執行完任務后又發生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就應該認定為逃逸,原因是其法定任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肇事后離開沒有法律依據。 3、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原因是其不構成 刑法 意義上的犯罪,其逃逸情節也就無從談起。 4、當事人在正要離開現場時被抓住的,不應認定為逃逸,原因是其沒有離開現場。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的規定,共犯也可以認定有逃逸情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肇事人當場被抓獲,沒有逃逸成功,而指使人從現場離開,對于指使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共犯,也就不存在逃逸的認定問題;相反,肇事人從現場離開,而指使人沒有來得及離開現場并被抓住,還能認定指使人有逃逸情節嗎?很顯然不能,因為指使人沒有離開肇事現場,如果發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且該后果是因沒有及時救助造成的,指使人僅僅構成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沒有逃逸情節),對于肇事者來說則應該認定有逃逸情節的交通肇事罪。所以我們必須注意的主要問題是,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一個量刑情節,不是單獨的犯罪行為,所以犯罪有未遂與既遂的差別,而逃逸就不存在未遂的問題,只有犯罪行為才存在未遂的刑法意義。 綜合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如何認定。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存在逃逸的情況,但其實并不一定交通肇事就一定構成犯罪,所以不能很肯定都說此時就需要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但至少在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民事賠償責任肯定是不能免除的。
如何認定交通肇事者逃逸被認定為 交通肇事逃逸 的情形交通事故逃逸肇事者 :1、發生 交通事故 后交通事故逃逸肇事者 ,知道自己撞傷交通事故逃逸肇事者 了人卻當場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交通事故逃逸肇事者 ;2、肇事司機知道自己撞倒交通事故逃逸肇事者 了人,但認為是他人的原因導致事故的發生,自己無過錯,無需承擔責任而逃離事故現場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意識到自己的錯誤而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不繼續承擔責任的;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以逃脫責任為目的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 證據 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 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 證人 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 身份證 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 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交通事故逃逸新規定,肇事逃逸應該怎么處罰; 根據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交通事故逃逸肇事者 ,如果行為人在發生事故后逃逸的交通事故逃逸肇事者 ,那么行為人將會被處罰款,吊銷駕駛證,還會根據情況對逃逸者判處罰金、拘留、判刑。當然,如果有證據對方也存有事故責任,那么可以減輕一些民事責任,就是損失賠償會減少一點。但由于肇事者駕車逃離破壞了事故現場,交警也很難定責。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條例》中具有明確指出,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的,會根據情況的不同,作出處理,具體的處理方法如下:
1、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到2000元罰款,可以并處15以下拘留。
2、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沒有逃逸的,將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并逃逸的,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終生不得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事故逃逸造成的所有損失,全部由于逃逸者承擔。
如果只是輕微小事故,可能賠償金額并不是特別特別的多,就醫療費、誤工費、住院費等費用。但是,如果是大事故,涉及人員傷亡,賠償的費用將更高,而且肇事逃逸除交強險外,其交通事故逃逸肇事者 他的保險公司是不賠的,相當于全部的費用都要駕駛員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