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的第三十八條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內容如下: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法的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勞動法的第三十八條 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的解除種類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勞動法第38條內容勞動法第38條勞動法的第三十八條 的內容是勞動法的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勞動者有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法三十八條就規定了享有的休息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內容是:滿足以下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法的第三十八條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法第38條規定是什么法律分析勞動法的第三十八條 :勞動法第38條規定內容為: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勞動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存在,為勞動者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了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勞動法的第三十八條 ,創造就業條件勞動法的第三十八條 ,擴大就業機會。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各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不同勞動法的第三十八條 ,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與衛生的程,女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制度,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制度,職工培訓制度,工會和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制度,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以及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和檢查制度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法第38條內容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內容是“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該條規定了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的第三十八條 ,調整勞動關系勞動法的第三十八條 ,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勞動法的第三十八條 ,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勞動法的第三十八條 他勞動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