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區的車禍屬于哪個法院管
交通事故案件不僅僅是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可以管轄西湖區的車禍屬于哪個法院管 ,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也有權管轄。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最習慣西湖區的車禍屬于哪個法院管 的訴訟方式那就是向交通事故發生地西湖區的車禍屬于哪個法院管 的人民法院起訴,委托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西湖區的車禍屬于哪個法院管 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西湖區的車禍屬于哪個法院管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發生車禍去哪個法院起訴?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西湖區的車禍屬于哪個法院管 ,一般就是被告西湖區的車禍屬于哪個法院管 的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提示西湖區的車禍屬于哪個法院管 :當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數個被告的情況下西湖區的車禍屬于哪個法院管 ,其中任何一個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二是侵權行為地,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比如事故地,后者事故造成的損害發生地。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九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車禍訴訟去哪個法院“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西湖區的車禍屬于哪個法院管 的侵權案件,《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西湖區的車禍屬于哪個法院管 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西湖區的車禍屬于哪個法院管 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僅僅的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可以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權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