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被電傷,責任在誰?
物業管理在我國僅有約20年的發展歷史,在當時的房地產市場上,已經出現了代理租賃、清潔衛生、保安服務等專業性的經營公司,這些專業公司的管理方式正是我國物業管理的早期形式。
業主被電傷,責任在誰?
北京某物業公司于1998年起接受房產開發企業的委托,為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該小區已經建立了20多年,許多基礎設施都已經老化,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
2020年7月的一天,北京突然刮起大風,暴雨隨即而來。小區工作人員迅速啟動防汛應急預案,防止小區產生積水,造成業主財產損失。不料,某業主在大雨時關窗戶,被大風刮斷的電線電傷,傷勢嚴重。
事故發生后,物業公司第一時間與供電部門聯系,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將業主送到醫院救治。業主家屬認為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維修養護高壓電管線的義務,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元甲物業團隊給予專業解答:
物業公司在不知道如何處理的情況下,通過朋友介紹來到元甲律所進行咨詢,元甲律師了解情況后,向物業公司進行了解答:
首先,公司要看服務合同中對供電服務是否有特殊約定,一般情況下,供水、供電和燃氣服務是有專門的企業提供服務。物業公司的管理范圍是小區的建筑物及建筑物密不可分的附屬配套設施,高壓電線不屬于小區的配套設施,若合同中無特殊約定,不屬于物業管理事項的范圍。
其次,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高壓電線的維修養護責任是由電力公司承擔的,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聽了律師的解答,物業公司經理吃了顆定心丸。雖然不用賠償,但是出于人道主義精神,物業公司還是對業主進行了醫藥費的資助,對其進行了安撫。
參 考 法 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案例來源: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注:以上為元甲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隱私和商業隱私,以上委托人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