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案例
【交通肇事逃逸案例】逃逸導致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例 的案例
案情介紹:2001年8月16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羅某某駕駛 桑塔納 出租汽車,沿本市 漢 口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本市南昌路時,撞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例 了一輛同向行駛的人力三輪車,致使三輪車上的騎車人孫某某被撞倒在機動車道上,被告人羅某某即駕車逃離現場。二三分鐘后,已經蘇醒并正在爬起來的孫某某被高某某駕駛的大貨車再次撞倒并當場死亡。
檢察機關對羅某某提起刑事訴訟,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某某有交通肇事嫌疑,提請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羅某某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羅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定性無異議,但提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大貨車的撞擊,大貨車司機對被害人的死亡應負主要責任,被告人羅某某逃逸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無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造成被害人孫某某因得不到及時搶救,而被隨后駛至的其他車輛撞擊并當場死亡的后果,其行為違反了《某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58條及《某市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第57條的規定,對交通事故應負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予以處罰。沒有被告人羅某某的逃 逸行 為,就不會發生后車撞擊倒在機動車道上的被害人孫某某并致其死亡的后果,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結果,故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鑒于羅某某對被害人家屬已作了經濟補償,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刑法》第133條之規定,對被告人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羅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大卡車的撞擊,原審對其量刑過重。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逃逸的行為并沒有產生孫某某因得不到搶救而自然死亡的結果,而是因為高某某的行為才發生了孫某某死亡的結果。羅某某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有聯系,但不是原因,只有高某某的行為才與最后結果產生了必然的因果關系。原審對羅某某適用“因逃 逸致 人死亡”的法律條文不當,導致量刑畸重。辯護人還提出被告人羅某某有自首情節。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某交警支隊出具的兩份《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此交通事故分為兩段,前段即羅某某將被害人撞傷后逃逸,被害人與被告人負同等責任;后段即大貨車駕駛員高某某將被害人撞死,羅某某負主責,高某某負次責。上述證據證明,被告人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后果,但由于羅某某的逃逸,導致被害人又被其他車輛撞死,被害人的死亡與被告人的行為有聯系。但是,被告人羅某某撞擊被害人的人力三輪車致被害人倒地后,被害人已經在慢慢爬起,這說明被告人的逃逸行為并未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自然死亡的結果,而是在負有過錯責任的高某某的介入下,才產生了被害人被撞死的結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故被告人羅某某不應承擔“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而應承擔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可予采納。案發后,雖然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但尚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羅某某在接到單位電話通知后,自動到單位向公安人員交代了犯罪事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項的規定,應認定為自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正確,應予采納。上訴人羅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處罰。撤銷一審刑事判決,對被告人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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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預案,并組織專門力量辦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查緝預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過全國機動車緝查布控系統查緝。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八十二條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認定及賠償?如今交通肇事逃逸案例 ,行駛在城市道路上,幾乎每隔一段距離就能看到交通警示標志。但是這并不能完全杜絕交通事故的發生,依舊有不少“車禍”的發生。
前天刷新聞的時候就看到一則報道說“7月28日6時52分,舞陽縣張家港路一輛白色越野車交通肇事逃逸,致29人受傷。其中,3人傷勢較重(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輕傷和輕微擦傷26人。”
這起交通案件毋庸置疑是重大的,也引發了強烈的社會輿論和關注。我通過查閱最新消息得知,當事人已經被控制了,但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作案者最終判罰目前還沒有對外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對交通肇事逃逸作出了規定。出現以下行為,并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會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交通肇事逃逸案例 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8、嚴重超載駕駛的。
毫無疑問,在這起案件中作案者的行為屬于交通肇事逃逸,在撞傷、撞死他人后他駕車走了,而他的這種行徑也必將受到嚴厲的懲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照法律規定,作案者可能會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終生“禁止駕駛”。并且通過對事故的進一步了解,在這起案件中作案者大概率會需要承擔全部的責任。他還需要賠償受害者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一系列費用。
交通肇事逃逸不僅是對自己不負責任,更是對他人的不負責。同時也警醒小伙伴們,駕車行駛的時候一定要專心、精心,生命不容兒戲交通肇事逃逸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