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鑒定最遲什么時候提出
【法律分析】申請鑒定最遲什么時候提出 :傷殘判定最晚的時刻期限:凡以原發性危害為主要根據的申請鑒定最遲什么時候提出 ,原則上在三個月以進行申請鑒定最遲什么時候提出 ;但凡危害或器官(腦、內聽器容、視器等)、肢體功能危害為主要評定根據的申請鑒定最遲什么時候提出 ,須調查、檢測危害結果的申請鑒定最遲什么時候提出 ,一般在危害后三到六個月內進行;凡疑問、復雜、一時不能確認危害程度的,可以在治療終結或狀態安穩后六個月內進行。具體也要看是什么類型的(工傷,交通事故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傷殘鑒定最遲不超過什么時間傷殘鑒定的時間最遲不超過一年。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申請鑒定最遲什么時候提出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鑒定最遲什么時候提出 ,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法律解析:傷殘鑒定的時間最遲不超過一年。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工傷認定辦法》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傷情鑒定最晚不能超過多長時間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申請鑒定最遲什么時候提出 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申請鑒定最遲什么時候提出 的相關規定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