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工作失誤造成公司損失員工賠償多少要看具體情況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沒有統一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的標準。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則全額賠償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一般先由員工本人和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再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粗心造成損失要賠償百分之幾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的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可見,職工是否賠償工作失誤造成經濟損失,是根據與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者通過勞動合同,加入單位內部,成為其中一員,服從單位指揮、安排、監督,即雙方存在一定的附屬性。因此,勞動合同具有準身份合同的性質,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在法律上視為勞動合同的附件。故此,雖然勞動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職工因工作失誤造成單位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通過民主程序,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明確。用人單位為維護正常生產和工作秩序,可以制訂一些切實可行的內部獎懲辦法,對于職工因違紀違規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情形,可以視情節輕重采取扣減一定時間內的績效工資、在一定時期內停止晉升職務、減緩工資提升進程,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合同期滿后不再續訂合同等方式予以處理。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賠償標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應當從如下幾個條件考慮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
1、用人單位存在損失;
2、勞動者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或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職業規范等職務侵權行為;
3、損害與勞動者的違規行為是否有因果關系;
4.勞動者是否有主觀過錯。
對此,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
但是由于勞動關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一般而言,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應以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限。
法律依據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因員工失誤導致的損失由誰承擔【法律分析】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標準,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后發生的,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并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
(一)對于在職期間所導致的損失,應考慮勞動關系的特殊性。
1、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既是企業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業內部的管理者和監督者,所以一旦發生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具有雙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勞動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況下讓勞動者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那么企業作為管理者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則。
2、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對價即勞動報酬與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具有不對等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享有者,更應承擔經營風險。
3、用人單位的每一項工作都由不同的勞動者來完成,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不盡合理。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賠償百分之50,合理么?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的損失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應該依據雙方簽訂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的勞動合同和崗位責任制規定進行賠償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如果在合同中有相關的賠償比例員工造成損失賠償比例 ,并依據勞動合同法和責任制進行賠償50%屬于合理。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