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一、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 有那些 交通事故 賠償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的項目包括: 醫療費 、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 喪葬費 、死亡補償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前款規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的賠償項目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并一次性結算費用。 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 1、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 死亡賠償金 如要按城市標準計算,受害人要么是城鎮戶口,要么是連續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 2、死亡賠償金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 賠償標準 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3、普遍的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說有問題,但這是規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采取的是“ 繼承 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并無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計算公式: (1) 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 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3) 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三、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項目和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 傷殘等級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 喪失勞動能力 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 撫養 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特別注意: 1、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按照當事人的 交通事故責任 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2、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3、在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4、職工因 交通事故死亡 或者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后,職工所在單位還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給予撫恤、勞動保險待遇。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意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標準是因人而異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具體的計算依據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 1、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2、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4、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5、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標準1、死亡賠償金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年齡沒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按5年計算。 2、喪葬費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難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標準; 3、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是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沒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4、家屬交通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費;超過的按三人計算。 5、家屬住宿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費;超過的按三人計算。 6、家屬誤工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誤工損失;超過的按三人計算。 7、精神損害撫慰金。受訴法院所載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不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也有所不同。 8、搶救費。按實際發生的計算。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標準是多少1、 喪葬費 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上年度年該地區社會平均 工資 ×6個月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 2、 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上年度該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鎮)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上年度該地區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農村); 3、被 撫養 人生活費 被 扶養 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 喪失勞動能力 又無其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 精神損害 撫慰金 7、財產損失等 以上就是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 標準是多少的回答,希望能夠幫到你。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是多少?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死亡賠償金按照起訴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工資的標準計算20年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60歲以上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怎么賠償?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不僅僅給死者家屬帶來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了精神上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的痛苦,且家庭成員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 的死亡,直接導致家庭未來收入的減少,實質上直接給家屬帶來了經濟上的損失,怎么樣來彌補這部分經濟損失,給大家講解交通事故案件中死亡賠償金的賠償。 (一)賠償項目的問題。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普通老百姓喜歡用精神損害或者精神損失來作為此項的權利主張的提法。而實際上,精神損害賠償在法律上的規范的提法是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之前,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死亡賠償金或者殘疾賠償金只能主張一項,而司法解釋出臺之后,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并且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條款并列,說明了精神損害撫慰金可以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同時予以主張。根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三)死亡賠償金的主張及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還有喪葬費的主張。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最后,是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的主張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