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商品不足10元賠償規定
過期的食品如何賠償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過期商品不足10元賠償規定 ,超市賣過期食品賠償如下:
(1)賠償損失。
(2)向消費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過期商品不足10元賠償規定 ,為一千元。
2、可以拿上購物憑據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進行賠償。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3、在沒有構成人身損害的情況下,商家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只有形成了人身損害,消費者可以以侵權責任提起訴訟,法院才會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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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過期食品怎么賠償【法律分析】
1.沒有造成人身損害或者沒有食用過期商品不足10元賠償規定 的過期商品不足10元賠償規定 ,可以立即向商家主張退換,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過期商品不足10元賠償規定 的賠償金。
2.造成人身損害的,要按照被傷害的嚴重程度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主要包括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省會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要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過期商品不足10元賠償規定 ;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過期商品不足10元賠償規定 ;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