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違約金利益最大化
可以分別計算一下定金違約金利益最大化 :
如果用定金罰則,那么雙倍返還定金,
如果用違約金條款,那么要求返還原支付定金違約金利益最大化 的定金,并且支付違約金。
這要注意定金不能超過合同價款的20%,超過部分不支持雙倍返還。
定金、損害賠償金和違約金?題主你好定金違約金利益最大化 ,根據合同法,定金雙倍賠償和違約金賠償只能二選一。
至于你覺得虧定金違約金利益最大化 了的問題,實際上是你們約定的時候違約金約定得太少了,定金10萬,但違約金才約定15萬,這本身就有些不合理。但由于這是你們意思自治的結果,這也沒有辦法。
如果利益最大化考慮,你選擇雙倍賠償定金是更好的。實際上對方只有一個行為,你也不能要求他賠兩次。
望采納!
違約金與定金問題首先定金違約金利益最大化 ,定金違約金利益最大化 我引用合同法116條定金違約金利益最大化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有約定定金定金違約金利益最大化 的,一方違約時,雙方可以選擇使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合同法115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定金違約金利益最大化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114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 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所以,正確的做法是適用違約金,因為違約金之后,還有救濟措施。而使用定金之后,僅得到雙倍的定金,并且沒有任何救濟措施,屬于一次性解決。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使用違約金條款,必須要有相當的證據,否則也是很難有勝算的。
最有力的選擇是(A)。
房屋買賣定金糾紛怎么處理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定金違約金利益最大化 ,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會約定違約金條款與定金條款定金違約金利益最大化 ,如果出現一方違約,作為受損害定金違約金利益最大化 的一方如何維護自己定金違約金利益最大化 的權益,如何爭取利益的最大化?上述問題主要涉及違約金與定金約定在法律上如何適用的法律問題,現根據筆者本人處理過多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例及現行法律規定做以總結,但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實踐中要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來實際分析處理。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可見,合同法只是賦予了當事人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的選擇權,如果當事人一并主張違約金和定金,當然不能獲得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可見,定金是擔保的方式之一,其擔保功能體現在合同訂立、履行、解除等環節上,不同種類的定金有不同的功能、性質。根據定金具體性質,定金通常包括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和解約定金。只就實踐中可見的違約定金、解約定金進行了區分、規定。因違約定金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基本是相同的,故二者不能并用,而應由守約方選擇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是可以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的,而無論合同履行是否構成違約,因此解約定金和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是有區別的,二者可以并用。合同中關于違約金和定金的適用所以實踐中當事人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并約定了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約定的定金性質一并主張違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約定的定金性質一并主張解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應予支持。
違約金和定金同時約定時,保證未違約方最大獲利前提下,適用違約金還是定金罰則(罰金大于違約金)定金罰則定金違約金利益最大化 ,給付定金定金違約金利益最大化 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定金違約金利益最大化 ,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定金違約金利益最大化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
選擇適用哪個,需要充分考慮以下幾點定金違約金利益最大化 :
1、選擇違約金后,定金不退
2、定金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
3、違約金過高、過低,可以申請法院予以調整
具體需根據合同約定金額及損失確定選擇哪項。
定金 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的區別及適用原則定金、違約金、賠償金的區別及適用原則定金違約金利益最大化 ,比較如下定金違約金利益最大化 :
一、違約金與定金
不能同時適用定金違約金利益最大化 ,任選其一,非違約方選擇最有利的一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二、定金與損害賠償金
功能上互補,一個是懲罰性的,一個是補償性的,因此可以并用。二者并用的限制:
《買賣合同解釋》第二十八條: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三、違約金與賠償金
功能上都具有補償性,原則上不能同時用。
違約金小于損失的,可要求增加定金違約金利益最大化 ;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的,可要求適當減少;違約金高于損失但不過分,適用違約金不再調整。
擴展資料: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法律定義
當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是合同經濟方式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
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違約金有兩種:
①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②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
即使損失大于違約金,亦不再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