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冤案呼格賠4500萬
內蒙古"呼格案":呼格吉勒圖家屬領取近206萬元國家賠償。
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與尚愛云在家中手拿內蒙古高院出具內蒙冤案呼格賠4500萬 的《受理國家賠償費用支付申請通知書》。當日內蒙冤案呼格賠4500萬 ,呼格吉勒圖父母赴內蒙古高院領取《受理國家賠償費用支付申請通知書》內蒙冤案呼格賠4500萬 ,并且去銀行確認內蒙冤案呼格賠4500萬 了收到近206萬元內蒙冤案呼格賠4500萬 的國家賠償金。
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呼格吉勒圖父母于當日領取到近206萬元(人民幣,下同)的國家賠償金。呼格吉勒圖再審改判無罪案,呼格吉勒圖父母李三仁、尚愛云在律師陪同下于3日上午到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辦理了支票交接手續;
隨后法院財務部門的工作人員陪同李三仁、尚愛云去銀行辦理完相關業務流程后,共計2059621.40元的國家賠償金被存入他們的銀行賬戶。
呼格冤案的案件經過是怎么樣的?4.9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冤殺案
案件經過
1996年04月09日: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廁內。
1996年0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殺人罪內蒙冤案呼格賠4500萬 ,判處死刑。
1996年06月0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內蒙冤案呼格賠4500萬 ,核準死刑。
1996年06月10日:呼格被執行槍決,距離案發只有62天。
呼格吉勒圖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強奸、搶劫、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趙志紅落網,主動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市一毛家屬院公廁犯下的殺人案。
2006年03月: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組成了案件復核組對案件進行調查。
2006年08月:復核得出結論,“呼格案”確為冤案。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未提“四•九”女尸案。
2014年10月30日:內蒙政法委、公安廳等機構證實,最快下月開始啟動針對呼格吉勒圖的法律重審程序。
2014年11月20日:內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圖父母送達立案再審通知書,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序。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呼和浩特廁所奸殺錯判是怎么處理的?回答:從2006年8月內蒙冤案呼格賠4500萬 ,內蒙政法委復核得出呼格案為冤案。
在2006年11月28日內蒙冤案呼格賠4500萬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卻并未對呼格案再次審理。
直到2014年10月30日,內蒙政法委、公安廳等機構再證實后于11月20日呼格案進入再審程序。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最高人民法院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2014年12月17日,呼吉呼格吉勒圖冤案制造者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被捕,有關部門和機關依法依規對呼格案錯判負有責任內蒙冤案呼格賠4500萬 的27人進行內蒙冤案呼格賠4500萬 了追責。
2015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和首席大檢察官、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作工作報告,都提及了呼格吉勒圖案。
此案在社會上引起巨大反響,并為中國的依法治國落到實處起到了警醒作用,也提高了各級法院對案件審查的重視程度。
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國家應賠償多少錢1、誰來索賠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內蒙冤案呼格賠4500萬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內蒙冤案呼格賠4500萬 ,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內蒙冤案呼格賠4500萬 ,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考慮到呼格吉勒圖案的情況,其父母李三仁、尚愛云依然健在,且也一直是他們兩人在進行申訴,因此他們兩人也是最合適的國家賠償申請人。
2、能申請那些賠償內蒙冤案呼格賠4500萬 ?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2013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為52379元。
因此,呼格吉勒圖家屬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應為104.76萬元(52379×20)。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審核確定的2014年度各盟市城鄉居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呼格吉勒圖家所在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區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月565元。
因此,呼格吉勒圖父母兩人每年還能領到13560元的生活費(565×12×2)。
雖然法律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但賠償時應考慮到該案的影響大小、對呼格吉勒圖父母的精神損害情況,同時參照其他案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來最終確定。至于是否會給予補償、給予多少補償,這要看內蒙古高院及內蒙古自治區有關部門的誠意了。
3、誰來賠?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原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原二審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或者對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予以改判的,原二審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但賠償最終是由財政買單。《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后,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再支付賠償金。
雖然《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后,應當向違法辦案,或者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但此規定“一直是睡眠條款,且無操作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