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的區別
無固定合同與固定合同的區別:合同的訂立不同。固定期限 合同訂立 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的區別 ,無固定期限合同訂立除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訂立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的區別 ,還有法定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合同終止 時間不同;存續期限不同。 根據我國《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區別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在合同訂立主體、訂立程序和訂立形式上均無差別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的區別 ,其最主要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的區別 的區別即在合同期限上。固定期限合同有確定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的區別 的終止期限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的區別 ,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確定的終止期限,這唯一的區別造成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的區別 了兩者在本質上存在不同。其一,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在合同到期時終止,無固定期限合同不存在到期終止。其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難度大于固定期限合同。其三,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隱性成本更高。
固定期限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區別固定期限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區別主要如下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的區別 :
1、合同期限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的區別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有明確的約定期限的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的區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約定期限的。
2、解除條件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的區別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是需要在合同約定期限到期時解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隨時約定解除的。
3、訂立條件: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達到一定條件自動訂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的區別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的區別是什么1.合同終止時間不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日期都是固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2.存續期限不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存續期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具有很強的穩定性。3.勞動合同解除方法不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告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存在,只有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殊情況,勞動合同才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的區別 ,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的區別 ,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的區別 ,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的區別 ;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無固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有什么區別法律分析:合同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的區別 ,最大的區別在于終止的情形是不一樣的。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的區別 ,可以通過時間終止勞動合同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屬于無固定期限的,就不可以通過時間終止勞動合同,只能通過其他的情形終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的區別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固定合同和無固定合同的區別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